“后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以“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
2021-01-08张璐
海峡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张 璐
一、引言
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受让方王兵与出让方周洁、居间方舞泡公司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周洁将“至诚开拓”淘宝店转让给王兵。法院审理认为,“在淘宝网上设立的店铺,本质上是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上、以二级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经营的非独立网店,难以成为物权客体,经营者对非独立网店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虽有出让方认可但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是私自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①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862号民事判决书。
现实中网络购物的规模不断增长,②根据2020年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7.10亿,同比增长16.5%。网络店铺的私自转让大量存在,且有不断进入诉讼的趋势。以本案为代表的网络店铺转让纠纷中,涉及网络店铺的性质判断、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统一见解。网络店铺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类型,①网络虚拟财产简称虚拟财产,英文里对应的是Virtual Property。在互联网语境中,“虚拟”具有两大特征:其一是非物理存在性,即“虚拟”不是物质世界中的真实存在;其二是客观存在性,即“虚拟”的事物可以通过代码记录并存储于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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