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决策视阈下审委会专业委员会表决机制的检视
——基于全国法院16份改革样本的实证分析
2021-01-08徐文进
攀登 2020年6期
关键词:效力
徐文进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33)
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审委会专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机制运行作出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8月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委会工作意见》),系统梳理优化了审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制,但对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并未有过多细化,对改革探索中的诸多意见分歧亦未予以明确(参见表1),导致实践中审委会专业委员会改革推进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依然未解。

表1 审委会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的参照对比
本文以法社会学范式下的群体决策理论为切入点,对当前广东、北京、上海等地16份改革样本加以类型化分析,并对《审委会工作意见》出台过程中的观点沿革进行比较论证,对专业委员会的决策要素进行全面考察。“群体决策”是指各个决策成员通过交互影响和分享信息,按照一定的集结方法和协同模式进行的决策活动。[1]审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表决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决策行为。
群体决策的绩效取决于群体“集合效应”和“过程损失”的对比。与个体决策相比,虽然群体决策存在更为复杂、效率更低的缺点,但群体决策因提供的信息方案更为丰富,在出错时也有更多的校验机制,从而使得群体决策更为精确。[2]群体决策理论为我们从制度规范和机制运行的角度深入研究审委专业委员会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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