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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对微小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影响

2021-01-07□文|张蔷

经济视野 2020年22期
关键词:企业

□ 文| 张 蔷

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制定

保险费率的制定

2010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了制定,在之前的费率规定期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悬殊较大,很难做到保险费率的统一。目前而言,我国的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中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统一规定,其他的则是由依据相关规定,各地区基本不统一。

1999年期间,在《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第六条说明城市企业的费用缴纳按2%,职工按1%。在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八条说明保险费是按照以支定收和收支平衡来算,每个行业的工伤不同,保险费用也不同,按照工伤的轻重程度由国务院来决定工伤保险的额度,第十条制度规定,个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缴纳率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

1997和2005年国务院建立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在企业所要缴纳的费用占工资的20%,而个人单位中与职工一起缴纳时与工资的占比为6%。社会经济在不断的提升进步,根据国家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也可以做出一些更改。在1994年时的劳动部,当时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中的第四条说出了,职工本人不需要缴纳生育的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是由公司负责,其费用在个人工资的1%左右。

保险基数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老职工当月缴纳的保险基数是上年度个人工资每月的平均数,新职工则是按照新进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缴纳保险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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