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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准《海牙判决公约》的可行性研究
——以间接管辖权为视角

2021-01-07蔡亚琦

蔡亚琦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一、引言

二战后,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数量也随之爆发性增长,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成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许多国家缔结了包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因国际民商事判决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这些条约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有限。自1999年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便致力于制定一项拥有广泛国际认可度的国际民商事判决公约,以期增强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流动性、丰富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经过多个草案的修改与不懈的努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终于在2019年7月1日正式出台了《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所建立的旨在推动国际民商事判决流动的这一重要机制,在消除全球司法判决流动壁垒、统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促进国际经贸与投资等方面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意从间接管辖权视角研究《海牙判决公约》,以小见大,在剖析其间接管辖权规则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之上讨论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及路径选择,为我国今后批准《海牙判决公约》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海牙判决公约》间接管辖权规则简析

(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海牙判决公约》第5条采取了直接列举的立法模式:第1款陈述了13项可予以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形,涉及被申请承认与执行人、被告、合同义务、不动产租赁、非合同义务、信托、反诉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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