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理论探析
2021-01-07王晓慧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21年7期
王晓慧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天津 300270)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尤其是2019年9月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是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因此通过三权分置制度实施,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价值,进而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有效解决城乡差距问题。
一、“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主要可以分为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制度安排,是所有制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展了多次改革,不断探索完善后逐步形成当前“三权分置”的改革内容。
(一)农村农用地制度沿革
1.“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初始阶段(1949年-1977年)
1949年10月-1956年10月,经过广泛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基本完成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基本实现集体合作经营,完成全面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从1958年开始进一步实施小社并大社,开始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从而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延续至1978年。
2.“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形成阶段(1978年-1993年)
1978年,安徽省凤阳小岗村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村集体开始实行“包产到户”等承包责任制,直到199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明确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而正式确立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