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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的探析

2021-01-07王立新王名

天津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王立新,王名 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天津 300402)

财产刑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 分,对于有效惩治和改造罪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 由于 多种 因 素 的 影 响,财 产刑 的“ 执 行 难 ”问 题显得比较突出,如何能够更好地促 使财产刑执行到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财产刑执行工作加强检察监督,也成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但在监督实践中存在制 度规定模 糊、指导案例不丰富、缺乏稳定的财产刑执行数据来源等诸多难题。

一、财 产刑 执 行监督 的重要意 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部分。其中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 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 数 额 金 钱 的 刑 罚 方法,适用范围限于金钱,执行方式包括指 定 期 限内分期或一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罚金减免等[1]。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值的动产或不 动产,其 执行方式一般为立即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是指没收或责令犯罪分子 退回其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得到的财产,其范围是现金或一切有价值物 ,其执行方式为一次性没收或退回,以及随时追缴。

根 据《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 讼 规 则》第 645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涉案财物的情况,人 民法院审判部门 、立 案部门、执行部 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 情况向有关单位 和 个 人进 行 调 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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