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养老体系:按需供给 注重效率
2021-01-06贺莉
新华月报 2021年1期
贺莉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20年代尝试兴建“老年之家”以来,瑞典的养老服务体系经历了一个由家庭责任到公共责任、由贫困救济到普遍权利、由非专业化到专业化的发展历程,完成了从普及制、高福利制到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动态平衡的养老金收支体系的转变。
责任法定 分层管理
《社会服务法案》是瑞典养老服务的基础性法律,法案规定公众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服务是一项权利,政府满足公众所需的社会服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法案》《公共采购法案》和《自由选择体系法案》等配套法案为瑞典养老体系的构建和运行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支撑。瑞典的三级政府——中央政府、郡议会和自治市政府在养老公共服务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瑞典的公共养老服务资金的85%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也承担了直接的、主要的养老公共服务。
瑞典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财政调控手段促进、监督国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郡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建设、管理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负责老年人的基础健康护理服务以及急性身体和精神疾病的治疗,并为其提供财政支持。自治市政府承担最主要的养老服务职责,负责建设、管理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并对公共养老服务的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连续跟踪监督。
效率优先 动态平衡
在瑞典,服务对象支付的养老服务费用仅占总体养老服务支出的5%左右,这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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