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及其权利体系的解构与规范
——对《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考察*
2021-01-06邢文明
图书馆论坛 2021年1期
秦 顺,邢文明
1 呼唤数据权利时代的到来
在“5G+AICDE”[1]环境与预期下,数据资源逐步固定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经济、数据权利时代正在到来。2014 年至今“大数据”连续6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等战略亦稳步推进。2020年3月颁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构建要素市场意见》)提出将数据作为一种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并驾齐驱的新型生产要素,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0年5月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2-3]。在数据科学时代,数据权及其权利体系的构建已成为国际惯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4]、英国《数据保护法案》[5]和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6]等在确定数据权属与数据权利内容等方面都在探索;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7](以下简称《建设示范区意见》)更提出要“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学者围绕数据财产权成立的权利客体基础及其保护[8-9]、数据控制与可携权的法律规范与实现方式[10]、大数据视角下数据权的权属分析与体系建构[11-12]、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学界回应与思考[1,13-15]等方面展开研究,形成了以“新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商业秘密说”“数据财产权说”等为引领的数据权利学说。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的螺旋式发展,使明晰数据权及其权利体系成为现阶段的迫切任务,厘清这一问题有助于积极拥抱数据权利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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