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与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研究
——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视角
2021-01-06郭芯宁
图书馆学刊 2021年4期
郭芯宁
(郑州图书馆,河南 郑州450000)
阅读障碍者是图书馆重要而特殊的服务对象。图书馆为阅读障碍者开展服务的基本方法就是制作并向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然而,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涉及著作权利益冲突,受到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制约。因此,图书馆开展阅读障碍者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著作权的立法状况。2012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议程,经过长达8年的不断论证,终于在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我国现行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作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方面图书馆应利用新的法律条件积极开展无障碍服务,另一方面应从更有利于无障碍服务的角度,继续提出完善立法的诉求。
1 我国修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动因
1.1 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无障碍权利
“无障碍权利”首创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其中包括“信息无障碍权利”。由于“阅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最重要方式,因而阅读障碍者享有的无障碍阅读权就成为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4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该法第55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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