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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视角下重大误解的裁判路径

2021-01-06贾邦俊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系统论

贾邦俊,谢 飞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民法典》第147 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虽具完全性法条之形,但其所指涉的“重大误解”实质上是内涵不确定的开放性概念。重大误解的具体含义言之不详,唯一为其提供注释的司法解释①也存在多种价值导向的解释路径[1]。这就导致在审判实践中裁判者判断表意人之重大误解构成与否,以及在重大误解场合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难以实现同案同判稳定社会关系的要求。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采取构成要件论进行重大误解裁判,符合全部构成要件就允许表意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不许。“全有全无”的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在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利益关系较为简单时不会产生利益失衡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重大误解场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涉及商事交易,牵扯到的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在重大误解场合通常各方皆无过错,只执其一端的“全有全无”判断方式忽略了利益冲突的中间状态,构成要件的满足旨在为表意人提供纠错机会却忽略了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看似公正的裁判结果却可能导致实质的不正义。与此不同,动态系统论所构建的是以重大误解制度内在价值要素为核心的弹性评价体系,该体系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可适应不同的利益冲突状态,有利于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利益平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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