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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刑种化问题的思考

2021-01-06翟中东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翟中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河北 071000)

所谓缓刑刑种化,是指将缓刑规定为我国刑罚的一个种类,让缓刑承担独立刑种的完整功能,使其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种并列。缓刑刑种化这一主张不同于我国主流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制度,是对法院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既不是刑罚种类,也不是刑罚的执行。

一、缓刑刑种化问题的提出

虽然社区矫正早于19 世纪中期在西方国家就已经出现,但其发展非常缓慢。社区矫正的发达实际始于20 世纪中后期。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到2014 年全面推行只花了11 年时间。我国的社区矫正不仅推进快,而且推进力度也大。截止2015 年5月底,全国各地已经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42.9 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69.6万人,现在接受矫正的有74 万人[1]。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宣告假释的罪犯、被判管制的罪犯及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见,被判缓刑的人员是接受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因为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属于社区服刑的主体,而缓刑被认为是“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于是,社区矫正是否属于刑罚执行的问题随之提出。

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立法,社区矫正是否属于刑罚执行这个长期争论的问题迅速进入人们的视野。一种主张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刑罚执行。根据刑法,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缓刑不是刑罚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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