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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套路贷”行为模式及罪名认定

2021-01-06李卫红王芹芹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校园

李卫红,王芹芹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01)

校园“套路贷”是“套路贷”的一种,它是以“套路”在校大学生借贷及个别案件的主体为在校大学生为依据进行的划分。校园“套路贷”致使不少受害者大学生被迫偿还远高于到手金额的债务,导致部分学生休学、退学,患上心理疾病甚至自杀。还有一些学生由于无力偿还高额债务而加入校园“套路贷”犯罪团伙,从被害人转变成被告人。校园“套路贷”影响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如,河南安阳3·26 校园“套路贷”专案①,沈阳5·08 校园“套路贷”专案②。打击校园“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司法实践工作重点。

一、校园“套路贷”的界定

(一)“套路贷”认定

界定校园“套路贷”的前提是如何定义“套路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套路贷”的常见行为方式进行了概括,但关于其内涵与外延还需要明晰。《意见》中列举的5 种常见犯罪手段,除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套路贷”的外在表现形式之外,其他手段只是对套路的列举,而非构成“套路贷”的必要要件。有学者认为,“单方制造违约”是“套路贷”核心构成要件[1],这在典型校园“套路贷”中没有较大争议,但在非典型校园“套路贷”中,行为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而是在借款学生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这类行为无疑也是行为人隐藏套路以实现侵占学生财产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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