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为何应该重视人文科学?
——从人文科学与法学教育的双重视角展开
2021-01-06沈明敏
天府新论 2021年6期
沈明敏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法学教育和其他科学的关系问题上,与社会科学不同,人文科学(1)本文所称的人文科学主要是指以文学、历史、哲学等为代表的学科,故而笔者会根据论述的需要,交替使用“人文科学”和“人文学科”这两个仍具有差别的概念。一开始就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与挑战,(2)之所以有此判断,一者是因为下文所即将要论述的人文科学之现状,而社会科学则与之相反;二者是因为法学与社会科学本就具有更大的关联性,法学本身也被视为一种社会科学。尽管它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具有更为久远的历史与渊源,尽管我们也能经常看到将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合并在一起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但如果较真一点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久远的历史和渊源既可以构成资源,也可能成为“包袱”,特别是就舶来的法学及其教育而言。至于人文社会科学这个表述,也可能仅仅具有相对于自然科学的形式“区分”意义,而并无多少实质“关联”意义。因为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虽然具有联系,毕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脱胎于人文科学,但本质上仍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更不必说自然科学研究者)眼里,人文科学往往并不那么“科学”。事实上,一些人文科学研究者也或多或少地秉持这一观点,极端者如福柯(Foucault)甚至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科学具有“非人文”和“反科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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