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大额财产赠与及返还探析*
2021-01-06穆永强贾志强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穆永强, 贾志强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兰州 730050)
恋爱或共同生活期间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财产变动属于正常现象,在恋爱关系破裂后自然不用返还;但是对于大额金钱往来、购置房产、购买钻戒等,在没有明确界定为普通赠与或借贷关系的前提下而不予返还,有失公平。现实中,对这类大额财产的变动双方一般都不会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更不会写借款收据等。一旦恋爱关系结束发生财产纠纷,原告往往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因难以举证,败诉后往往又转为不当得利之诉。原告不能举证说明自己的主张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反而在坚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同时一味主张不当得利,由于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这种大额财产的变动本质上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的返还作出了规定。虽然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转移行为与彩礼有高度相似性,但是狭义来讲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该解释。彩礼是依照民俗建立起来的,往往涉及双方家庭之间的财产变动,与本文所讲的赠与不同[1]。当然,彩礼返还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和情理对本文所述情况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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