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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视角下“限塑新政”探讨*

2021-01-06张祖增

关键词:污染

张祖增

(南开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塑料制品自1902年出现至今已有很长一段历史。由于塑料本身具备方便、耐用等特点,所以塑料制品已成为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公众对塑料的过度依赖,导致我国每年消耗大量塑料制品,塑料垃圾的产生量也逐年激增。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生产原生塑料就多达1亿吨,而塑料制品消费超过6 000万吨[1],因此是世界范围内名副其实的塑料第一大消费国。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塑料废物,但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加之缺乏对塑料循环再利用的政策引导与支持,使得许多塑料废物直接被弃置或填埋,只有极少一部分废弃塑料进入循环再生环节,回收利用率低下。

当前,世界各国塑料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化解我国塑料污染以实现塑料废物的循环再生既是对塑料污染这一国际性问题的有力回应,也是对循环经济法所倡导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国际上称为“3R”原则,即Reduce,Reuse,Recycle)的有益遵循,符合绿色经济理念与可持续发展要求。此外,对塑料废物的回收利用还能有效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改革目标。有鉴于此,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塑料污染,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2020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简称《意见》)(1)文件内容详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及多家媒体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央视财经网、央视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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