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理论与规则:出版物版式设计界定探讨
2021-01-05杨绪东,曹新明
编辑之友 2021年12期
杨绪东,曹新明
【摘要】赋予出版物版式设计以邻接权是我国独特的立法安排,对出版业繁荣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从未对版式设计给出任何法律上的界定,在实践中引发了版式设计的作品与制品竞争,阻碍了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协调与互助。为解决此问题,根据版权实践经验,版权管理机关对版式设计的界定提出了两种建议方案,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事实上,出版物版式设计是一种无独创性的劳动成果而非创造成果,立法赋予其对世权是为了帮助出版者控制其出版物的有序流通。基于此,文章建议将出版物版式设计在立法上界定为对图书、期刊的文本及版面布局进行编辑、制作形成的无独创性的出版版本,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权利廓清。
【关键词】出版物 邻接权 版式设计 法律定义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12-074-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12.011
一、版式设计法律定义的缺失与修改建议
赋予出版物版式设计以邻接权是我国独特的立法安排,对我国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制度激励作用。[1]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著作权立法未对出版物版式设计作出法律定义或解释。这主要由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8条首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却未对何为版式设计、装帧设计作出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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