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2021-01-05鲍莉娄毅

时代人物 2020年2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议监督

鲍 莉 娄 毅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徐州 221200)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

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建议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接受建议,同时也坚持自己
好建议是用脚走出来的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监督宜“补”不宜“比”
建议答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