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2021-01-05鲍莉娄毅
时代人物 2020年29期
鲍 莉 娄 毅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徐州 221200)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
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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