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法律问题探究
2021-01-05张迪
时代人物 2020年29期
张 迪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福建福州 350001)
随着区块链生态圈的蓬勃发展,作为融资手段的ICO应运而生。在典型的ICO中,投资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来换取区块链初创项目方所发行的代币(Token),项目发行方通过在相应平台上转让所获取的电子虚拟货币,从而筹得项目发展的经费。
随着ICO的爆发以及相关虚拟货币币值的暴涨,大量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者盲目跟风参与,生产了许多“空气币”。如任其自由发展,必将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国家的空前关注,2017年9月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停止了各类ICO融资活动。
因目前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无相应的监管机制,野蛮生长的ICO在短期内将不可能在我国合法运行。但这种融资模式又确实存在着去中心化、高效快捷、成本低廉、变现能力强等特点,使得许多被停止的ICO项目绕道境外平台曲线发行。鉴于此,探讨ICO模式的内涵、待条件具备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又是符合我国目前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和世界潮流的。
探寻首次代币发行(ICO)法律性质的必要性
ICO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能迅速发展并受到广泛关注,在于其相对IPO、VC股权投资或股权众筹等其他融资手段,具有去中心化、融资效率高、流动性强等优点,且代币还属于智能合约的产物,使得交易和行使权益进一步简单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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