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下地方知识的规范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以黔东南竹坪村侗款为例
2021-01-02卢思旭
凯里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卢思旭
(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
一、引言
“地方知识”(local knowledge),又译为地方性知识,在新版译著中译为“地方知识”。①王海龙等译版为“地方性知识”(2000年版),杨德睿译版为“地方知识”(2014、2016年版)。它盛行于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特别是以格尔茨为代表的阐释人类学研究中。格尔茨较为重视地方知识的研究,他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将其置于比较研究的视角下,指出法律同航海、园艺、政治等一样,都是依靠地方知识来运作的[1]。并进一步指出,法律“构造了一个属于自己的世界,在其中,法律的描述是有意义的、可理解的”[1],而且法律就是一种地方知识,它有其地域性、情境性等特征。基于此,地方知识不仅在一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背景中形成,而且还适应并影响着其所在社会情境中的各个方面。因此,乡村治理中的地方知识,正是产生和发展于乡村社会这一地域环境之中,并为其提供治理智慧的一种知识形态。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同时,它“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3]。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乡村发展的问题,并不断提出了一系列治理的新举措。例如,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4]。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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