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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的思考

2021-01-02刘晓霞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基金

刘晓霞

(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一、《规定》制定背景

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常见且最极端的风险,成熟的金融市场普遍建立了市场化的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行业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方式主要有:市场解决机制、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自救两种方式。由于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导性等特征,证券公司一旦触发流动性风险,受限于审批流程、审批时间、融资额度、融资效率(主要指资产使用效率,是否能够充分发挥流动资产的融资能力,是否能够通过抵质押等方式获得较高抵质押率的融资)等固有的局限性,上述两种解决方式难以快速反应、及时止损,极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外溢,放大流动性风险的危害。

近年来,包商银行在“野蛮”展业的过程中,与证券等金融行业业务合作规模较大,作为资金融出方起到了资金及风险媒介的作用。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发生后,很多与该银行长期合作的证券公司无法及时获得流动性,让整个证券行业陷入了流动性恐慌,导致了证券行业上下游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黑洞。监管机构在通过政策及市场调控的同时,明确认识到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恐慌极易瞬间放大、快速传导,如何运用市场方式在第一时间阻断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是降低风险损失、阻止系统性风险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由中央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协调,行业自律组织及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具体执行的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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