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构建科研大监管体系情况研究
2021-01-02陈南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1年5期
陈 南
(中国福州海关,福州 350015)
1 德国科技大监管体系概况
德国涉及科技大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基本法》《公务员法》《劳动法》《高校法》《科学自由法》《伦理委员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等。同时,科技伦理涉及的专业领域法律众多,例如医学及生命科学领域的《药品法》(AMG)、《医疗产品法》(MPG)和《向善临床研究法》(ICH GPV)。德国作为科学自由和学术自治的国家,对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由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主体负责,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制定了相关制度规范,约束科研人员的行为,保证良好的学术习惯。
德国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科技安全和伦理方面,德国研究联合会(DFG)和德国国家科学院在《与研究相关的行为准则》[1]基础上共同制定了《研究安全与伦理行为指南》,并在2014年通过了《科研自由与责任——涉及安全的研究建议书》,供科研人员以及科研机构使用[2]。目前德国三百多家大学及校外研究机构、88个莱布尼茨研究所以及15家亥姆赫兹学会的研究所或中心等科研机构均采用该研究安全与伦理规范指南。
在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方面,德国研究联合会颁布了《保证良好学术行为的建议》。以此为基础,德国所有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具有广泛共识的学术自律体系,如慕尼黑工业大学订立的《保证良好学术行为和处理不良学术行为的准则》,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制定了《保证良好学术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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