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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2021-01-02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安丽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安丽

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学界理论,亦不管是在英美法中还是大陆法中,刑事诉讼制度都始终以证据为制度核心。刑事诉讼必须更加规范地运用证据和证明,才能尽可能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准确把握证据进而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证据开示制度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证据开示制度源起于英国,如今已经逐渐成长为各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方和辩方应当在庭审之前适时地将各自掌控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信息交换,不仅让辩方能够提前有所准备,在法庭审理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也为控方准确指控做好铺垫。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可以有效避免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恶意证据突袭,有利于高效率地发现案件真实。从立法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相较于其他已经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家,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还处于立法前的探索阶段,尤其在如今刑诉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证据开示制度亟待进一步探讨。

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和构成

(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制度,通常被理解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1]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定义:第一种是龙宗智教授提出的证据开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前相互了解案件信息,[2]强调在庭审调查阶段之前进行证据开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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