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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契约文书汇编》校注献疑

2020-12-29

关键词:文书契约方言

王 勇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66)

《道真契约文书汇编》[1](以下简称《汇编》)汇集了从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到1957年计200余年间的374 件契约文书。这批契约文书对区域社会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和方言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汇编》编校者的初步校理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第一手材料。《汇编》内容丰富,专业性强,因此整理者不免百密一疏,留下些许瑕纇。杨继光《〈道真契约文书汇编〉字词校读札记》[2]已对《汇编》中的部分俗别字、疑难词、方俗词进行了考辨。本文继续揭橥《汇编》校注方面的疏漏,运用传统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加以考辨,希望能为今后的研究和整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不明法制行业语而误

(1)官差到乡,地邻人众念两造俱属戚谊,不忍坐视,参商从公临堰剖论。校注:“‘两造’,两人。”(3页)①“(3页)”表示所引内容引自《汇编》第3页。文中凡引自《汇编》的语句均以此方式注明。原文无标点,引例标点为笔者所加。

“两造”是法制行业语,指诉讼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原告与被告并不限于各一人,因此“两造”并非两人。“两造”先秦已见,如《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后代法制文献中沿用不绝,如《明史·叶向高传》:“今两造具在,一讯即情得。”田北湖《与某生论韩文书》:“彼听讼者,研鞫两造之情伪,廉得其情,而后断狱。”“造”义为“到”,上引《尚书》的例子孔传云:“两,谓囚、证;造,至也。”诉讼双方须至公堂,因此用“两造”指诉讼双方。

(2)一首交清,诸事过割,并未少欠分文。校注:“‘过割’,方言,清楚。”(49页)

“过割”是法制行业语,指因田宅买卖、典当或赠与而办理过户或转移产权手续。如《元典章·户部五·官田》:“兑田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文献通考·征榷六》:“乞诏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诸事过割”中“过割”意义更为宽泛,可理解为“移交;交付”,整句意谓“所有的东西均已交付清楚”。

(3)凡事地土诸杂树木,若倘那一房或当或卖,总要先顶·内,后顶·外,以体前人德泽。校注:“‘顶’,方言,所谓‘先顶内后顶外’,或读作‘紧’,即先满足于内部需要,再考虑其他人。下同。”(335页)

“顶”为法制行业语,义为“转让或获得(经营权、使用权等)”,在道真契约文书中多与“出”构成并列结构“出顶”表示出让。如《龚伟氏顶当房屋与邹裘格顶当约》:“今将……房子、牛兰、园铺凭中出顶当与邹裘格名下耕种管理。”[1]11《徐永槐将谷会顶与邹庆堂顶字》:“立出顶会文约人徐永槐。……,愿将自己所上李光行谷会一脚凭中出顶与邹庆堂名下上摇。……自顶之后,邹姓每年上谷五斗,摇获还谷一石。……今恐人心不古,故出顶字为用。”[1]401道真契约文书中“出”后多接“出卖”义的动词,构成“出当”“出卖”“出转”“出并”①“并”表“买卖”,取其“兼并”义。其用例如《周锡璋将业地得买之地出卖与李栋樑卖契》:“今因无钱用度,情愿将自己耕食对分之业、得买亨泰之业地……请凭中证出并与李栋樑名下耕栽。”[1]51《周锡璋将得并之地出卖与李栋樑卖契》:“今因无钱用度,情愿将自己得并之地灰硁田菁一全股载种贰升、载粮贰厘凭中出卖与李栋樑名下承主耕栽。”[1]60等,这一搭配特点也透露出“顶”有“出让”义。

“顶”作“转让或获得(经营权、使用权等)”解不仅见于道真契约文书,近现代小说和方言中也能看到它的身影。如《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回:“一注是在上海顶人家一爿丝厂,出股本三十万。”茅盾《子夜》一七:“上海有一种会打算盘的精明鬼,顶了一所旧房子来,加本钱粉刷装修,再用好价钱顶出去。”闽语中有“顶人”一词,义为“出让经营权给他人”,其“顶”字意义同上。[3]3185

二、不识古代词语而误

(5)a.经凭中借到陈昌宇名下铜钱拾阡文正。彼二家面议利息每年干恁谷子壹石伍斗,不得短少升合不误。校注:“‘干恁’,当作‘干任’,方言。”(274页)

b.借日二家面议利息每年每月每千干恁谷花壹斗六升行利,不得短少不误。校注:“‘干恁’,当作‘干认’,方言,没有任何条件地承担和认可。”(301页)

c.每年秋收风飏洁净乾恁谷子捌斗,不得短少升合。校注:“方言,当作‘干任’,干脆独自承认。”(369页)

d.外批每年乾恁胞谷二斗不悟。校注:“‘乾恁胞谷’,即干脆单单承担包谷。”(112页)

e.每年秋收风杨□进乾应谷花叁旦肆小斗,不得短少升合。(249页)

以上四处“干恁”(“乾”是“干”的繁体)是同一个词,而三处校注各不相同,且均不切当。该词即“干净”。意义方面,《汇编》中“干恁”都修饰粮食,均指没有杂质的粮食,上面所引四例即为明证。例(5)c中“乾恁”前面有“风飏洁净”,即簸飏干净,更能说明“乾恁谷子”即干净的谷子。语音方面,该词当读作“ɡānyìn”(笔者所操方言(湖北当阳)即有此读法),因此该词又被记作“乾应”“干”等。“应”在西南官话中读“yìn”;“”字《集韵》音於靳切,折合为今音也念“yìn”。“恁”在《汇编》中可借作“任”,如《刘开虎出当房屋土地与龚仕友当约》:“其有界畔,脚踏手指为界,有树木恁(任)随龚姓砍伐。”[1]8又如《刘开相出当房屋田地与龚仕友当约》:“自当之后,恁(任)意龚姓耕种。”[1]11如此之类随处可见,此不赘举。“任”读“yìn”,即中古日母读零声母,这种情况在西南官话中有一定范围的分布,主要为湖南的桂阳、临武、道县、永明、芷江、晃县、宁远、江华,湖北的天门、沔阳(仙桃)、长阳,广西柳州、桂林,云南富宁等地。[4]41清代道真方言中“任”是否读“yìn”,《汇编》并未提供直接证据,但清代贵州清水江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旁证。清水江文书中“任”“恁”与“应”互借的例子屡见不鲜,这里各举一例。“任”借作“应”,如《姜连宗母子卖山场杉木契》:“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银四两六钱,亲手收回任(应)用。”[5]8“5恁”借作“应”,如《龙长生断卖山场杉木约》:“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正,亲手收回恁(应)用。”[6]卷1,1“4应”借作“任”,如《姜开元等断卖园地基字》:“此园自卖之后,应(任)从买主管业。”[6]卷3,331

(6)a.外批每年乾恁胞谷二斗不悟。秋收□明,不得短少升合。校注:“‘合’,当作‘斛’。”(112页)

c.不得短少升河。校注:“‘河’,当作‘斛’。”(377页)

“升合”本指一升一合,后用来比喻数量很小。如《三国志·蜀志·杨洪传》“洪迎门下书佐何祗”,裴松之注:“使人投算,祗听其读而心计之,不差升合,其精如此。”宋曾巩《救灾议》:“一切弃百事而专意于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养,养之而已。”“升”与“合”均为容量单位,十合为一升。先秦文献中已有明确记载,如《孙子算经》卷上:“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又如汉刘向《说苑·辨物》:“千二百黍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升合”又作“升角”。作容量单位的“合”普通话读ɡě,西南官话中一般读作ɡó,“角”与之同音,因此“合”又借同音字“角”来记录。“合”又记作“河”,是将“升合”之“合”(音ɡě)误读为“合作”之“合”(西南官话多音hó),因此又写作同音字“河”。

(7)荆界既名,毫无紊乱。校注:“‘荆界’,疑作‘边界’。”(296页)

“荆界”义同“边界”,但“荆”并非“边”之误,而是“经”的借字。“经界”指土地、疆域的分界,先秦已见。如《孟子·滕文公上》:“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后世沿用不绝,如清郑观应《盛世危言·垦荒》:“谓宜通饬,边疆督抚,将沿边荒地派员探测,先正经界,详细丈量。”

(8)倘若一季子立不楚,愿将自己兄弟二人分来之业息行作抵兄长庆堂名下或耕或佃。校注:“‘子立’,今作‘籽粒’。”(301页)

“子立”并非“籽粒”,“籽粒”指粮食或谷物的种子,此处“子立”,当作“子利”,指利息。据道真契约文书中借字的格式,“倘若”(或“若倘”“如”等)后常常出现表示“某一季或某一年的利息无法还清”的语句。如《韩金林向邹德高借钱借字》:“若倘一年利息不楚,韩姓愿将自己得卖周衢之山土水田悉行作抵。”[1]19《6韩金林向邹德高借钱借字》:“如有一季利息不楚,韩姓将得买周伯渠之业地名老堰山土水田一并作抵。”[1]21《5邹庆堂庆元弟兄向骆礼春借钱借字》:“如倘一年利息不清,愿将自己邹庆荣房栏屋后头园子乙全复作抵。”[1]29“4子立”与“利息”所出现的语境相同,二者意义当相同。因此,“子立”当作“子利”。“子利”有“利息”义,如宋苏轼《论积欠六事状》:“其产业估纳入官,以所收子利,准折欠数,候足给还。”

(9)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各就便益,并无押逼之情。校注:“‘便益’,当作‘便宜’,方便,便利。”(312页)

“便益”义同“便宜”,不必改。“便益”义为“方便、便利”,使用颇广。如《元典章·户部六·伪钞》:“如准所言,立法禁治,诚为便益。”《水浒传》第四四回:“潘公道:‘……那里井水又便,可做作坊,就教叔叔做房在里面,又好照管。’石秀见了,也喜端的便益。”《西游记》第八回:“行者道:‘你那嘴长,驮着他,转过嘴来,计较私情话儿,却不便益?’”《儒林外史》第三二回:“我家太老爷拿几千银子盖了考棚,白白便益众人。”

三、未考文字而误

(10)自卖之后,恁随邹姓耕管,骆姓再不得称言阻滞。若倘有人来业内兹扰,一应有卖主承担。校注:“‘兹扰’,当作‘扰’。”(138页)

“兹扰”即“滋扰”,义为“制造事端进行扰乱”。如清俞正燮《癸巳类稿·缅甸东北两路地形考》:“(缅)与我师相尾,滋扰永昌、腾越之间无宁日。”道真契约文书中确有作“扰”者,如《周福品父子将得并之地出卖与邹德盛卖契》:“自卖之后,恁随邹姓世代子子孙孙永远耕管,周姓父子再不得业上扰生端。”[1]78但“”字除《中华字海》外,其他工具书均未收录。《中华字海·手部》释云:“yí 音仪〗义未详。见《篇海》。”音义与此处的用法完全无关。此处“”字实为受“扰”的影响而产生的类化字。字的类化,指“人们书写的时候,因受上下文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给本没有偏旁的字加上偏旁,或者将偏旁变成与上下文或其他字一致。”[7]23如“息妇”中的“息”本指儿子,该字受“妇”的影响而加上“女”旁,从而变成了“媳”。“兹”变为“”与之同理。因此,“兹扰”当作“滋扰”,校注所改不确。

(11)自卖之后,系是周姓心甘意悦,毛非中证逼押。校注:“‘毛’,疑作‘并’。”(289页)

“毛”非“并”之误字,而是“毫”的俗字。“毛非”即“毫非”,义同“毫无”,意谓一点也不是。该词产生于明清时期,如明陈懿典《陈学士先生初集》卷三四《许少薇副院》:“具疏乞告,毫非矫饰。”明沈一贯《敬事草》卷八《言朱选郎揭帖》:“至于选郎陞太常少卿亦历年旧例,毫非有所优假也。”“毛”是“毫”的俗写,道真契约文书中常见。如《周长流将得当之地转当与邹德高转当约封》:“钱十五千文,粮七厘五毛。”[1]19《2周长流将得并之地出卖与邹德高卖契》:“其业在粮七厘五毛。”[1]194两处校注均认为“毛”为“毫”的俗写。甚确。道真契约文书中作正字“毫”的例子也不鲜见,如《骆芳珌将山林出卖与李栋樑卖契》:“今因无钱用度,将自己受分之山林地名……凭中出卖与李栋樑名下世守为业。载粮二毫。”[1]6《5周福禄将得并之地出卖与邹庆堂卖约》:“随纪籽种贰升,并载条粮伍毫。”[1]288

(12)每年秋收风杨□进乾应谷花叁旦肆小斗,不得短少升合。校注:“‘风杨□进’,当作‘风扬簸净’。”(249页)

(13)界内次草寸木寸石寸土树木息行少卖,并无则·留。一卖永卖,永不回头。校注:“‘则’,疑作‘折’。”(199页)

“则”与“折”在遵义方言中同音,但“折”在此语境中却难以讲通。我们认为,“则”并非“折”之借字,而是“择”之借字。“择”有“选取”义,道真契约文书中习见。如《周福禄卖地与邹庆堂因前契未揭所立承认文约》:“有前契文约一时未能择揭。”[1]290《杨清河退当土地与邹庆堂退当约》:“其有原当约失遗,未能择出。倘日后子孙择出,以为故纸。”[1]402“择揭”即挑出来揭回,“择出”即找出。“择留”义同“刁留”,如《周伯福父子出卖业地与邹裘格卖契》:“界内山土并无寸土刁留,归邹姓耕食。”[1]35“刁”在西南官话中有“挑选”义[3]146,“刁留”即挑选出来留下。

四、未考语境而误

(14)告状人邹庆兰……为独卖难甘,叩恳差提讯断,存殁沾感。校注:“‘独卖难甘’,疑是方言,无可奈何之意。”(500页)

“独卖难甘”并非方言词语,其意义也非“无可奈何”,该短语意谓“一方独自卖掉双方或多方共有财产,财产共有者难以甘心”。该纠纷状书后文交代:邹庆兰之父为长兄,邹庆云之父为老二,邹庆铭之父为老三,邹荣炳之父为老四。四位长辈在世的时候,并未分家。如今长辈去世,兄弟四人才商量分家。不料二房邹庆云乏嗣户绝,其产业却被邹荣炳独自卖掉。原告邹庆兰认为:“此二房绝业,义等亦有其分,而今邹荣炳独卖。”根据上下文,我们可以断定“独卖难甘”当为上述之意,校注不确。

五、结 语

任何古代文献的整理都离不开汉语言文字研究者的参与,法制文献也不例外。法制文献的整理研究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发展史研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张伯元先生指出:“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包括法律文献数目的分类、版本的搜集和鉴别,以及运用文字、音韵、训诂学知识对法律文献进行校勘、考辨。”[8]1本文所揭示的在法制文献整理中的疏漏正印证了张先生的意见,同时也进一步提醒我们:法制文献整理者在具备法制史方面的专业知识外,更需要具备传统语言文字学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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