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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科技风险及其防范化解措施

2020-12-28季婕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

季婕

摘要:随着金融科技的出现与广泛运用,金融科技风险相应产生,如何规避其带来的风险也成为许多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为此,本文简要分析了金融科技常见的风险,同时从法律风险等具体风险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化解方案

引言

近年来,金融与科技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深刻地改造了传统金融业态,金融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的新业务、新产品。金融科技的兴起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但同时也会随之引起风险和挑战,使得参与其中的各个市场主体受到影响。因此,金融机构在运用金融科技的同时,也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金融科技风险加以防范与化解。

一、金融科技运用常见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由于金融科技的兴起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快,而相应法律的制定和通过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对于金融科技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法律约束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也就使得金融科技的运用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风险。

以金融科技的产物众筹为例,众筹作为一种最初在国外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集中的新型网络集资手段,目前在中国仍然缺乏比较适用的法律条文的支持和约束。股权众筹目前仍以“私募股权众筹”的性质进行法律上的管制,只是把众筹作为移到互联网上的股权私募处理,因此法律与受约束对象匹配之间有一定的差异。此外,由于涉及资金数量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目前法律制度下股权众筹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

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不仅把广大投资者暴露于巨大的风险之下,也使得使用金融科技进行融资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法律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科技对于推动金融和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二,操作風险。新兴技术在金融中的运用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效率,使得金融机构业务逐渐朝向智能化发展。同时,在此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发展和创新。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科技的发展,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新兴技术及以其为基础衍生出的各类产品。如果市场主体对于所需使用的技术不熟悉,就会使得交易过程中产生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如果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于相关知识或交易操作缺乏了解,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范围的交易,进而导致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新技术的智能化和便捷性,交易员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进行了错误交易,可能会引起较大的连锁反应,进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数据安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越来越多。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越来越多地在相对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信息暴露的可能性较以往显著增加。如果金融机构对于信息的储存和保管工作不力,就会产生数据安全风险。

就目前而言,网络管理系统本身防御性还有待强化,在面临外部有组织的大规模黑客攻击时,金融机构储存和储存的信息数据有被盗取的可能。信息泄露一旦成为现实,就会使得与信息相关的个人和金融机构遭受损失,也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技术本身的风险。金融科技作为传统金融与新兴技术结合的产物,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抽象性,部分金融机构可能为了创新技术在自身业务中的运用,在未对新研发的金融技术予以充分了解和实验的基础上就加以使用。而金融科技本身是人类运用技术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造或创新的结果,在其设计过程中就必然会存在技术失误的可能性,且新技术所使用到的软硬件也会有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如果这些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暴露,就会使得相关的市场主体蒙受利益损失,甚至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金融科技存在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方案

第一,健全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应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对现行法律进行及时的补充与完善,保护各市场主体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仍以众筹为例,众筹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小额、大众”,即利用群体的力量来实现较大的资金集中目标。然而,当前众筹在我国法律中仍然是以私募股权定性。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普惠金融”的融资模式,在我国并不能完全发挥出价值,因此需要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如果能够对金融科技衍生出的新兴金融业态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并用适用性更强的法律规定来知道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能够保护广大社会投资者,也能够促进我国金融行业、进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构建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运用新型科学技术,例如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学习建立风险预估模型及信用评估体系,对于交易过程中各种行为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记录,及时发现并防控风险行为,减少风险的积聚和暴露。

第三,强化信息安全技术的创新力度。由于金融科技的创新性,传统的信息安全技术已经难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如今金融机构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的主要渠道便是不断创新风险防范技术。如今,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金融产品及服务中的深入应用,网络的边界已经变得难以具体界定,传统的“网络边界防护+固定安全”的信息安全策略已经逐步失去了适用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使用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研发出新的信息安全保障手段,以强化信息系统新技术、新生态下的抵抗黑客以及网络病毒侵扰的能力,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及时完善制度设计。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联合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相应的市场标准以及规章制度,从制度方面加强关于科技安全的保障程度。以最先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能够在我国平稳、健康发展,成为我国最为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正是由于宏观监管的及时和到位。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过程中,“直连”、备付金等问题都曾经使得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较大风险,但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对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支付牌照以肃清第三方支付市场,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文件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操作进而防范风险,并全面实现了断“直连”以让中央银行能够实时监控各笔资金的动向。总之,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需要宏观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

第五,加强对新技术的鉴别和筛选。金融机构需要具备风险管理意识,不可由于片面追求金融科技在业务中的应用而忽略了对技术的审核,要防止因不了解新技术或是因新技术本身存在缺陷而将风险引入金融机构内部甚至金融市场。

三、结语

金融科技显著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丰富和发展了金融机构的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也同时为广大的金融服务的使用者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能够为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随之而来的众多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金融机构应明确金融科技技术运用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参与到金融科技运用中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同时也保证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实体经济的运行做出实际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韩立岩,刘庆富,惠晓峰.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风险管理专栏介绍[J].管理科学,2018,31(6).

[2]林园春.新形势下河南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研究[J].创新科技,2018(6).

[3]於勇成,赵阳.金融科技风险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经济,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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