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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研究

2020-12-28李曼丽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期
关键词:问题策略

李曼丽

摘要:随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引起了企业经营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分析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如何合理地理清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执行相关税负筹划作业,成为当前我国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文章针对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策略

一、重复征税问题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在征收中,征收主体存在问题为主要存在的一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在征收中,主要通过征收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相关所得税的征收。其中如法人为合伙人,是否以法人资格进行所得税的申报以及征收,则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征收则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不征收法人所得税,则存在一定的政策漏洞现象。

例1:A公司为法人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甲为法人合伙人,乙为自然人,二位合伙人以1∶1的比例投资。成立后,A公司收到各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某一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现A公司拟将上述分红款及股权转让款分配给各合伙人。

首先,征税主体问题的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9号)文件中第二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作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征税时间的明确。

上述财税〔201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条所称“先分后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指的是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通俗地讲,就是说项目公司分到合伙企业的利润就需要合伙企业缴税。这也是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应特别注意。

再次,也是目前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法人合伙人在取得的税后股息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

以上述例1分析,法人合伙人甲收到的分红款50万元,原本就是项目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项目公司本身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本身是税收透明体不交所得税。按照现行常规做法,法人合伙人收到分红款后,?还要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实实在在缴纳了两道企业所得税。

现行常规做法的观点,其实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法人合伙人收到的投资收益不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而取得的。

笔者认为,首先大家目前认同的观点是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之内涵,法人合伙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不视作合伙企业的收入,而直接作为投资者的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该收入属于直接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形成了企业法人的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法人收到的该笔分红收入(即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从税法的立法看,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实际操控过程中,某地方性政策在2010年的规定趋同了笔者的观点,其认为:合伙制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合伙人,而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将其纳入了免税收入的范畴。但是2015年,又趋于税法字面解释,否定了这种做法。

最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税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及〔2008〕65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方法,再扣除特殊扣除项目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位合伙人,再由各合伙人分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税负转移问题

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所得税的申报、监管、征收、缴纳、从作业过程分析,为企业,财务机构,税务机构,银行四个环节。其中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式方面分析,税务转移问题,则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问题。其中税务转移问题,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经营中持续亏损,相关规定中弥补时间不得超过5年。该类现象下,合伙企业可通过转移分配等措施,进行税负的转移,而法律未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最终对于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发展中的优化措施分析

1.明确征收主体,规避重复征税

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发展中,为合理地提升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质量,并且降低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实际发展中,可通过明确征收主体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收,规避在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中,出现重复征收的现象,确保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同时确保所得税征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另外关于征收主体的明确,监管部门以及税务征管部门,司法部门在实际发展中,应从税法条款明确,司法解释,征管部门积极宣传的方向进行发展,以此确保合伙企业在发展中,企业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以及税务筹划人员,对于相关政策,执行依据的准确解读和了解,确保征管机构税务征管工作的稳定实施,同时规避因相关政策执行条款制定不明确,存在司法漏洞,造成的下级单位重复征税,企业权益受损的不良现象,同时达到促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征管,降低因征管政策不完善,相关执行条款不明确造成的不良现象。

例2:某文化体育企业为法人合伙企业,某月总经营收入为10万元整,按照所有的征税标准计算,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款约为6?000元/月。其企业法人月收入为1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其法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月。按照该类征收标准,则法人合伙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时,出现了重复缴纳,以及税务部门重复征收的题,对于企业的实际收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外在未明确征收主体的情况下,如依照个人进行征收,则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过低的现象,如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征收,不进行个人征收,则需明确相关法律,以及征收税率的调整,以此合理地提升企业收益,同时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2.先征后返,企业申请

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随着政策的变化以及征收方式的变化,出现了征收错误,以及违规避税现象较为多见。基于该类现象分析,税务征收部门可通过实施先征后返,企业申请的形式,进行相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具体执行中可以年为单位,通过年申报、年审批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之后基于企业申请,以及相关凭证提交的方式,进行相关重復征收目录的返还,以此提升税务征收质量,同时促进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良性发展。

另外在实际发展中关于先征后返策略的实施,税务征管部门也可通过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如结合小微企业免征税政策,联合开展先征后返的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以此达到提升税收质量、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目的。其次关于企业申请模式的实施,为避免出现合伙企业违规避税,以及违规税负转移的现象,税务征收部门应就相关申请凭证,申请规则进行细化,并结合关联企业凭证审核的方式,执行相关税金返还工作。以此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合理发挥,同时推动区域企业的规范化,合法化经营发展。

3.加强征税技术研究,提升技术监管

合伙企业在发展中关于所得税的征收,加强征税技术的研究,提升技术监管,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质量的提升,以及征收科学性的提升意义重大。其中在具体实施中关于征税技术的研究,以及技术监管措施的实施,税务征管部门及研究人员,应基于合伙企业的全年经营现状,以及相关财务数据现状,财务凭证记录,进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监管。以此达到税收有依据、合法征税的目的,同时达到减少合伙企业偷税漏税、规范合伙企业稳定发展的目的。

四、结语

从当前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发展现状分析,关于其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税务征收部门在实际发展中,为切实有效地提升所得税征收质量,并且合理地完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实际发展中税务部门可通过先征后返,企业申请,明确征收主体,加强征税技术研究,提升技术监管,以及规范征收标准的方向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兰翔.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0(4).

[2]谢智勇,史淑霞.浅议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实务——以天津C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例[J].现代商业,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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