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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职业学校,约定“退学不退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2020-12-28

农村百事通 2020年23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行政部门合同法

问:

我的孩子今年高考落榜后,决定进入一家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服装设计。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写明: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一年的全部学费1.2万元,如果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开学后一个月,孩子经认真考虑,决定复读明年再次参加高考。现在,学校虽然同意退学,但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学费。请问,我们能否要回剩余学费呢?

读者  吴娟

答:

学校应当退还大部分学费。首先,你的孩子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其中的“应当”表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属于强制性义务,也意味着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与之相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学不退费”的内容,将导致其未对你的孩子尽到教学义务却收取学费,而你的孩子没有继续接受其相关教育却要承担全部学费,明显不公,而且通过免除学校本应承担的退费责任,排除或剥夺了你们享有的退款权利。

其次,学校应当退费。就退费的金额,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即可以根据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现在的人社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索要。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即学费可按应当学习的一年时间,根据已经实际学习的一个月的时间之比计算,学校应该退回相应费用。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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