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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美意象的内涵问题
——答冀志强先生

2020-12-25朱志荣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事象物象感性

朱志荣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241)

近年来在审美意象问题研究上,出现了一批学术论文,有力地推动了意象问题的深化和发展。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不同学者所理解的“意象”概念含义不尽相同。中国古代的意象概念、中国现代学者所用的意象概念、西方“image”等词翻译成中文的“意象”概念等,含义无疑是有差别的。由此引发的争论,不利于我们厘清问题。我们需要在概念含义相同、语境相同的前提下讨论问题,才能形成一个焦点。二是意象概念所指的对象,有的学者把意象等同于客观物象或事象,有的学者把意象限于艺术作品中传达出来的意象,而我们则把意象看成是审美活动的成果,是在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美的本体。其他相关的问题如审美活动到底是对客观物象和事象静态的反映,还是主体能动的创造性活动?以及“美”的概念与“意象”概念的关系等,都是需要加以辨析的。冀志强的《“美是意象”说的理论问题——与叶朗先生、朱志荣教授等学者商榷》(1)冀志强:《“美是意象”说的理论问题——与叶朗先生、朱志荣教授等学者商榷》,《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一文,对我的质疑涉及美与意象的关系、日常生活中的意象、丑与意象的关系、意象价值论等问题,下面我就这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请冀志强先生和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美与意象的关系

冀志强对我最根本的质疑,在于“美是意象”,即“美”与“意象”的同一性问题。我认为美是意象,意象是融入了主观情意的物象和事象及其背景经由想象虚实相生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物象和事象本身,不能把美等同于物象和事象。审美包含着认知的成分,但不是主体对对象特定属性的消极被动反应,而是一种能动创构。物象和事象不是美的本体形态,美的本体形态中包含着主体的情意和想象创造,体现了物象和事象对于主体的精神价值。美不只是对象的特征,更是主体的创造物,创造要依托于物象或事象审美价值的潜能,包含着主体情意的投射和主体的创造(包括具体的联想)。柳宗元说:“美不自美,因人而彰。”(2)[唐]柳宗元著,曹明纲标点:《柳宗元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强调了人对于美的创构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只承认美是视网膜对物象和事象的印象,就是狭隘的反映论观点,是认知,不是审美。美是审美活动的成果,具体表现为审美活动所创构的意象。把美界定为对象的客观形式是错误的,把物象和事象形容为“美的”也不是指作为美学概念的“美”。

我们应该重视“美”的物我交融的特征,其具体感性形态表现为意象。在中国古代诗歌和书法、绘画等艺术的品评中,一般不用“美”而用“意象”范畴进行评价。意象作为审美活动的成果,其创构过程又体现了主体的能动体验,明确昭示了外在客观物象与主体情意的融合统一这一具体感性形态特征。其他如“妙”等范畴,只是描述意象的某些具体特点。审美意象是丰富复杂的,不是简单的概念可以准确表达的,但是作为美学学科研究的对象,我们依然可以用“美”这一抽象的名词概念加以概括。“美”作为名词,并非只是对物象或事象特征的概括,而是指主体通过情意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进行能动感悟创构而成的“意象”。

冀志强引述杜夫海纳(Mikel Dufrenne)的话批评我把“美”的概念当成名词。首先我要说的是,杜夫海纳并没有反对把“美”的概念作为名词使用。在《美学中的哲学问题》一文中,杜夫海纳确实是从探讨“美”的词性开始的:“美这个词在日常用语中是作为形容词来使用的,在哲学或美学的科学用语中,则变成了名词。”(3)[法]米盖尔·杜夫海纳:《美学与哲学》,孙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通读全篇我们可以看到,他强调美既是感性的,又是有意味的,反对的是柏拉图将美理解为机械的、主观理念的、把“美”名词化的做法,认为这是一种独断主义。他也反对古典主义者把美理解为一种模式,讨论了康德审美判断的无概念和美的客观性。在讨论黑格尔的理念说的时候,他认为在审美经验中,理念是以感性形式呈现出来的。在考察了上述过程之后,杜夫海纳指出:“美到底是什么呢?美不是一个观念,也不是一种模式,而是存在于某些让我们感知的对象中的一种性质,这些对象永远是特殊的。美是被感知的存在在被感知时直接被感受到的完满。”(4)[法]米盖尔·杜夫海纳:《美学与哲学》,孙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接着他又提出:首先,美是感性的完善;其次,美是某种完全蕴含在感性之中的意义。如果杜夫海纳反对把“美”当作名词,他就不会在反对之后,自己还去追问美是什么,并且做出回答。因此,杜夫海纳反对的是柏拉图把美看作理念,以及古典主义把美看作模式。

任何专业术语或概念都是名词,“美”作为概念也不例外。杜夫海纳强调美是感性、具体、生动的,不是一种观念,当然也不是一个概念。但是美学研究作为学术研究,我们必须赋予感性、生动、具体的意象一个称谓,这个称谓就是“美”,一个名词。意象是表述具有整体性价值的丰富、复杂的美的现象的,它是对“美”的现象作本体界定,即美学所讨论的美的一般意义和价值,可以阐释感性具体的美,但它本身不是具体的美,而是美的本体,这个本体的感性形态就是“意象”。

我们日常用语中的“美的”与美学用语中的“美”的概念是相关的,但二者又不是一回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把对象形容为“美的”,从美学的角度看,只是指具有审美价值潜能的物象或事象。主体只有通过独特的情意体验和想象,物我融为一体,才能创构意象,即美学意义上的“美”。意象创构中常常包含着全身心的体验,审美活动不只是一种判断,还包含着感悟和创造。主体观物取象、神与物游,体悟自然灵妙,应物兴情,心潮澎湃,由心领而神会,“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5)[南朝梁]刘勰注,王运熙、周锋译注:《文心雕龙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而心灵本身也得到了滋养和灌溉。同时,主体只有创造才能成就美。其中的创造要体现客观规律,使人与世界、人与人二者合一,实现和谐。在审美活动中,观与联想是一体的,在意象中,虚与实、具体可感的物象、事象与想象是统一的。因此,“美”中体现着审美主体的感悟、判断和创造,是审美活动的成果。

意象和美不等于审美对象,客观物象、事象的感性形态不等于美。审美意象是一种心象,是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与情意在心中融为一体,是体验与感受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物理事实。审美活动不可能只是对物形的认知反映,不能将美视为感性形象的对象,美不只是指对象中固有的某种特质。“这朵花是红的”是对对象的认知判断,“这朵花是美的”是对对象的审美判断。朱光潜先生曾经强调美是主客观的统一,并没有把美视为物的形象的一种特质。因此,我们不能把意象简单地等同于物象或事象,把美等同于对象的某种特性和特质,不能把审美活动这一创造性活动看成感官对物象或事象的反应,那样的思路还停留在教条主义的反映论阶段,因而无法接受本体论意义上的美乃是主体的能动创构,是物我的有机统一。美绝不仅仅是对象的感性性质,不是对象的形式特征, 审美活动不仅仅是对自然景观和社会事象形式的反应, 不只是判断,还有感悟和创造。意象作为美的具体感性形态,处于主客之间的审美关系中。当然,我们依然可以出乎其外,冷静旁观和研究它。

意象产生于主体对客观物象或事象能动创构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美的本体等同于对象静态的形式,甚至是审美对象,而应该重视美的特殊性,意象作为美的本体是动态生成的。物象和事象常常具有象征性,这种象征性和价值,首先依托于物象和事象,又超越于物象和事象,包含在主体所创构的意象中。意象是物我交融的产物,是主客体共同成就的。美不仅是指具有审美价值潜能的纯然外在的物象和事象,不仅仅存在于对象的形式中,而且还包含着主体的情意和想象创造。物象或事象不是美,物象或事象只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意象或美中包含着主体的情意。美中有意,“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6)[晋]陶潜著,龚斌校笺:《陶渊明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页。。意象是美的具体感性的本体形态,包括本源和体貌,体现了美的独特性能和价值。

审美活动必然是意象创构的活动。审美活动作为心灵活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活动的成果便是主体依托于物象和事象所创构的意象。美不仅是对物象和事象的判断,而且还是主体饱蘸情感的感悟和想象力创造的结果,并且从中返观自我、映照心灵。一切审美活动都不仅仅是对物象或事象单纯的形式观照,不是对对象的形式所作的判断,不是简单的认知反应,而应该包含着主体的感悟、动情和想象力的创造。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物象和事象,必须通过主体的意会和创造,象与意交融为一,才能创构意象,才能成为美,其中体现了主观能动性。

总之,意象作为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感性形态及其呈现,并不仅仅是指客观存在的对象,而且还包含着主体的特定价值,更包含着主体的创造。感性物态是审美活动的基础,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审美活动创构意象的过程,包含着感悟、判断和创造的统一。审美活动以观物取象为基础,感发了主体的情意,调动了主体的想象力,使意与象浑融为一,这也就是意象创构的活动。

二、日常生活中的意象

冀志强认为:“日常的审美经验很多是无关于意象的。”并说,“日常生活中很多并不产生意象却也的确应该算是审美的活动。”这种判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审美经验源于审美活动,一切审美活动,无论是欣赏自然、欣赏世情、欣赏艺术,还是欣赏日常生活,都是感物动情、创构意象的活动。日常生活介乎实用和审美之间,与实用融合为一,但日常生活中的物象和事象也都具有审美价值的潜能,在主体的审美活动中也必然生成意象。不管日常生活多么丰富、复杂和多元,只要主体通过审美活动加以审视,使之超越于功利目的,就可以创构意象。尤其是人们在自家花园种植花草、欣赏花草的心态,旅游时的心态等,都是创构意象的审美心态。只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从事审美活动,用心体悟审美的过程,就会发现日常生活审美经验的形成离不开意象的创构。正是由于人们在对日常生活的审美体悟中创构了意象,我们的生活才会色彩斑斓、充满诗意。

一切审美活动都是创构意象的活动,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活动也不例外。日常生活千姿百态、良莠并存、雅俗兼具,其中不乏美好的场景和物象,也不乏庸俗、丑恶的形态,但一旦进入审美活动,便会由主体创构出意象。家居环境、用品包装等广泛的日常生活领域中都具有审美的元素,其中常常包含着个体对温情的渴望,对独特性的追求,于是人们期待生活与审美互补共存,将审美寓于日常生活之中,寓于休闲方式之中。日常生活中对自然的审美,如在劳作之余一眼瞥见盛开的鲜花,也同样进入了审美领域,同样是在创构意象。日常生活可以触发我们对往事的怀想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从而凭借现实的物象和事象,在虚实相生中创构意象。凡此种种,都说明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活动,都是生成意象的活动。

日常生活千变万化、与时俱进,日常生活中的审美也不例外。在当下体验经济的时代,商家更加注重给产品消费者带来审美的体验,更加注重生活日用品在实用基础上的审美价值。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事物,例如家居装饰、服装和餐具等,经过人们艺术化的设计、加工、处理等,就具有了审美价值的潜能。很多生活日用品都讲究设计和创意,让消费者不仅仅把日用品当成一个实用品,而且把它当成一个生活的艺术品,从中体会到设计师匠心独运的巧妙构思,在使用的过程中欣赏了日用品的感性风貌和设计师的才情,产生喜悦之情,引发遐想,创构意象。日用品设计中的仿生造型有助于意象的创构,如顾客喜闻乐见的动物造型的蛋糕和面包等,在顾客的欣赏中被创构成有情感和有灵性的意象。

物象和事象(世相)广泛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日常生活能否创构成意象,关键在于主体是否采取了审美的态度。与欣赏自然和欣赏艺术一样,只要采取了审美态度,日常生活中的物象和事象都可以是审美活动的基础,就可以在审美活动中产生动情的愉悦,通过想象力创构成意象。所谓“日常生活审美化”,指日常生活介乎审美与实用之间,是把审美活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当我们与日常生活保持了距离,对日常生活采取了超然物外的审美观照的态度,我们便是在进行审美活动,将其中的物象和事象创构为审美意象。日常生活中用手机拍照、录影,对生活中的各类物象或事象进行择取、表现,可以说是在创构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意象。越接近艺术化、越与艺术有关的日常生活审美活动,以及针对生活中某一对象的审美经验越容易从“意象”的角度去阐释。

需要强调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审美非止于纯感官的享乐、味觉的快感等感官快适,必须与主体情趣相统一,才能创构意象,使主体获得精神的愉悦。在日常生活中,满足占有欲的快感,纯粹的色情和狭隘的功利,必须得以净化和升华,才能创构意象,视听感觉与主体心灵要统一。日常生活中把由感官刺激引起的生理快感简单等同于审美,从美学的角度讲是不当的。审美体验包含着理想化的情怀,具有超越性,与日常生活的体验之间永远是有界限的。审美元素对日常生活的渗透,并不能混淆生活与审美的界限。

日常生活不同于为审美而创造的纯粹艺术,日常生活基于日常的功利价值,在功利中暗含着精神价值,与审美理想的契合度稍有距离。但艺术是自觉创造的产物,是对日常生活的反映、表现和升华,艺术中的意象与日常生活中的意象是相通的。在艺术创作中,艺术家首先对日常生活中的感性物态进行感悟,将日常生活中的物象、事象通过主体的情感体验升华为意象。从生活作为艺术源泉的角度看,艺术创作的过程常常也是日常生活审美的过程,也是意象创构的过程。审美活动一本万殊,日常生活审美化拓展了审美活动的范围,只要是审美活动,就有主体的情感体验,就有想象力的创造,就会创构意象。因此,在日常生活的审美中,同样包含着对物象和事象进行意象创构,只不过日常生活的审美价值常常是与实用功利价值杂糅在一起的。康德把美分成“纯粹美”和“依存美”,日常生活中的美属于依存美,依存于实用功利而体现审美价值。

许多艺术作品作为日常生活世界的呈现,其中的意象多为日常生活中审美体验的构思和传达。《诗经》中采芣苢、采荇菜、采卷耳等妇女采集活动意象,岑参笔下的边塞绮丽风光,都在诗人的体悟中创构成意象,再经过诗人的构思和语言传达成为诗歌意象。其他如男耕女织、红袖添香,都是日常生活的场景,都能做诗意的体验,将主观情意投射于其中,从而创构为意象。

总之,日常生活中的穿衣服、戴首饰、选窗帘、赏花、看风景、布置房间等等可以审美化,当然也就会创构意象。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只要我们采取了审美的态度,就必然创构了意象。这关键在于我们对日常生活也要采取审美的态度,向对象中投注审美的情感,从中获得独到的审美发现。日常生活不仅仅以其外在形态给我们带来感官的快适和乐趣,而且还激发我们的情趣和想象。人们对日常生活诗情画意的追求,是以艺术的趣味引导生活中审美意象的创构的。这与其他类型的审美活动别无二致,区别只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是附丽在实用功能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不能把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简单等同于及时行乐。

三、丑与意象的关系

冀志强认为“一个丑的对象,也可以是审美对象”,“我们不能说这个意象是美的”。实际上,审美对象不等于审美意象。具有美、丑价值潜能的物象或事象都可以创构意象,都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丑的物象或事象无疑也可以创构为审美意象,其中有可能具有审美的负价值,也有可能以丑衬美,或化丑为美。我们所说的美,其中也包括丑的成分。它有可能包括在美之中,也有可能具有审美的负价值,同样可以创构为美,同样属于广义的美的范畴。因此,生活中丑的对象,只要它成为审美对象,就可以做出审美判断,判断其具有审美的价值或负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一定不能创构意象,不能说其所创构的意象是不美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审美判断,不只是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即美的对象进行判断,应该还包括对不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的判断。在判断之前,我们还不能确定对象的美丑,只有通过审美活动才能判断审美对象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因此,对象具有审美价值,抑或具有审美的负价值,都是通过审美活动得出的结论。所谓具有审美的负价值的物象,是那种不能给我们带来审美的愉悦,令我们产生嫌弃、厌恶等不适感觉的物象或事象。

丑的物象或事象,有的是形式上具有创构意象的潜质,有的则是内在精神上具有创构意象的潜质,它们都可以通过审美的思维方式创构意象。生活中被形容为丑的物象或事象,有时只是对象在形态上不符合和谐、对称等原则,如乖讹等,但依然可以实现物我交融,依然可以让人们饶有趣味,具有审美价值。丑的物象或事象具有审美的价值或负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美判断应当包含着对物象和事象中正价值的评判,丑的物象或事象具有审美的负价值。二是丑的物象和事象常常可以以丑衬美,使美、丑物象和事象相得益彰。具有审美负价值的丑的形态在与审美正价值的美的形态互补共存时,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宗白华在《艺术学》中曾经说:“丑的价值有时可用以调和人之生活,如味虽甘,食久则不美,屋虽华,住久则不美,山水明秀,游久则不美,间以丑调和之,美者,格外生趣矣。且人是好奇的,观察明亮既久,乍对黑暗,反易动情,如登山而见黑谷,反觉深幽可爱也。”(7)宗白华:《宗白华全集》(第一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页。人们面对具有审美正价值的物象,时间久了会产生审美疲劳,以丑衬美,可以使美熠熠生辉。三是艺术作品化丑为美,把丑的物象和事象转化为具有审美价值的意象,使得由丑的物象或丑的事象所创构的意象成为丰富多彩的意象中的一种类型。它们都属于广义的美,都不只是指外在形态的审美价值。如果把美比作美味佳肴,这一类的意象则类似于臭豆腐。

自然物象本身无所谓美丑,它们都是纯然自在的,其丑,一是形式上不合规范,或让人联想到与人的丑类似的特征。二是不实用,如庄子笔下的散木形象。《庄子·逍遥游》:“吾有大树,人谓之樗,其大本拥肿而不中绳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规矩。”(8)[清]郭庆藩辑,王孝鱼整理:《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9页。在日常的语境中,丑本来是指物象外在感性形态上的不规则、不和谐,人的形貌上的丑陋、可怖、怪异,缺乏生意。对象形式的丑,不是审美意义上的丑。丑不等于丑的客观物象。我们不能把客观物象的丑与审美意义上的丑混为一谈。在审美活动中,丑则由主体的情意感悟、价值评判和想象创构生成意象。

丑的物象或事象被创构为审美意象后并不是作为物象变得不丑了,而是意象的创构使得这个对象不再仅仅作为丑的物象而存在了。石头常常以丑为美。丑石不符合形式的对称、均衡等法则,如石头的奇形怪状,也许让人联想到稀奇古怪,却能创构出具有审美价值的意象。例如假山之石,倒在墙角常常是丑的,但是立于园林之中,与环境相掩映,与行者相顾盼,瘦、皱、漏、透等种种的特征便引发出主体丰富的情趣,意象的创构使其具有审美价值。梅尧臣《刘仲更泽洲园中丑石》以丑石比德:“以丑世为恶,兹以丑为德。”(9)[宋]梅尧臣著,朱东润校:《梅尧臣集编年校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7页。可见,石头以丑为美。刘熙载《艺概·书概》:“怪石以丑为美,丑到极处,便是美到极处。一丑字中丘壑未易尽言。”(10)[清]刘熙载:《艺概》,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68页。郑板桥则通过绘画传达出心灵体验过的丑石,创造出丑的意象:“东坡又曰:‘石文而丑’,一丑字则石之千态万状,皆从此出。……燮画此石,丑石也,丑而雄,丑而秀。”(11)[清]郑板桥:《郑板桥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郑板桥画丑石,使之变成了壮美(雄)和优美(秀)的意象。

《老子》第二章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12)朱谦之:《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页。说明美丑相彰,以丑可以彰美,丑可以凸显美的价值。庄子常常以形丑衬托出德美。他通过对形态残缺的人的形象描绘,创构出美丑交融的意象,这是一种以丑衬美的艺术方式。庄子对畸人如支离疏、哀骀它的描述,表明了庄子轻形重神的审美趣味。他描绘丑之人“德有所长”(13)[清]郭庆藩辑,王孝鱼整理:《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6页。,从表里关系中讨论丑,更重视其内在精神。对于人来说,外在形态的丑与内在精神的美(由善带来的精神魅力)可以共存,从而超越了美丑对立的层面。葛洪曾经说“得精神于陋形之里”(14)[晋]葛洪著,金毅校注:《抱朴子内外篇校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77页。,强调以形的丑陋凸显内在精神的美,即以丑衬美。不过在这方面,德国的莱辛则认为,形美和德美了不相关。莱辛《拉奥孔》说:“一个丑陋的身体和一个优美心灵正如油和醋,尽管尽量把它们拌和在一起,吃起来还是油是油味,醋是醋味。它们并不产生一个第三种东西;那身体讨人嫌,那心灵却引人喜爱,各行其道。”(15)[德]莱辛:《拉奥孔》,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43页。相比之下,西方把形、神分开,而中国则强调形神统一。

从主体感受的角度看,美与丑的物象之间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的标准。丑具有两重性和相对性,审美主体的个体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淮南子·说山训》:“嫫母有所美,西施有所丑。”(16)[汉]刘安著,陈广忠译注:《淮南子译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730页。葛洪《抱朴子·博喻》:“西施有所恶,而不能减其美者,美多也;嫫母有所善,而不能救其丑者,丑笃也。”(17)[晋]葛洪著,金毅校注:《抱朴子内外篇校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504页。美丑是相对的。《庄子·山木》:“阳子之宋,宿于逆旅。逆旅人有妾二人,其一人美,其一人恶,恶者贵而美者贱。阳子问其故,逆旅小子对曰:‘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恶者自恶,吾不知其恶也。’”(18)[清]郭庆藩辑,王孝鱼整理:《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99页。逆旅小子对二妾的评价,不是一个纯粹的审美评价。他不仅仅从容貌上简单地评判妾二人的美丑,也不仅仅从审美的角度评价妾二人。主体体验的差异,也说明美不只在于客体的形式。这说明主体的体验把美丑放在“齐”的角度去评价,认为万物本一。在庄子齐物论思想中,美与丑的物象或事象虽然看起来相互对立,实际上是相互转化的。是非、善恶、美丑都是齐一的,美丑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庄子·知北游》:“故万物一也。是其所美者为神奇,其所恶者为臭腐。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19)[清]郭庆藩辑,王孝鱼整理:《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33页。《庄子·齐物论》认为,从道的角度看:“厉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20)[清]郭庆藩辑,王孝鱼整理:《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0页。庄子以道观之,“万物齐一”,美丑处于一种无差别的境界。在庄子看来,美丑是相对的,美丑道通为一,丑也可以体道。

丰富多彩的审美对象并不都是符合和谐原则和对称、均衡原则的优美对象,而且还包括丑的对象等。丑在中国古代各类艺术中均有表现。在艺术作品中,艺术家们托丑言志,以丑表意,抒发情怀,也是一种审美创造。明代遗民傅山提出书法要:“宁拙毋巧,宁丑毋媚。”(21)[清]傅山著,尹协理主编:《傅山全书》(第3册),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29页。这是在强调质朴、率真,反对矫揉造作,即便丑也是值得肯定的。青铜器上的饕餮纹以其狰狞、猛厉、恐怖的兽面形象呈现,体现了狞厉之美,则是通过艺术形式所表现的意象。五代画家贯休的十六帧水墨罗汉,怪异丑陋,罗汉奇形怪状、意趣横生、憨态可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丑是丰富多彩的意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杜甫诗中的瘦马、病马等;再如李贺诗中虽取象丑陋怪奇,却创构了产生审美正价值的意象。刘熙载《艺概·诗概》说:“昌黎诗往往以丑为美。”(22)[清]刘熙载:《艺概》,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说的也是这种情形。在中国古典戏曲表演中,丑角是一个重要角色,丑角产生滑稽、可笑的效果,如装神弄鬼等,通过扮相、服饰、宾白等进行表演,以乖讹的形态作为笑料,通过插科打诨等夸张古怪的形式打趣逗乐,用于调节气氛,谚语有所谓“无丑不成戏”之说。丑角通过讽刺等方式,起到对主角的烘托和反衬作用。秦代的侏儒、汉代的俳优、唐代的参军,宋代的副净等,都是丑角。艺术家通过形式的不协调、不和谐的乖讹,创构出意象,产生喜剧性的效果,同样让我们获得了审美的愉悦。艺术传达媒介对意象由适应而征服,从而实现传达。艺术作品需要通过被征服的反映丑的物象或事象,生成令人愉悦的意象,而不是讨嫌和令人作呕的。

四、意象价值论

冀志强认为我虽然也看到了“美是一种价值判断的结果”,但是重视得不够,所以在本体论层面上的探讨出了问题,从而导致我得出“美是意象”的错误结论。虽然我迄今尚未系统地阐释审美活动的价值和意象的价值问题,尚未从本体论与价值论的统一中去阐释“美是意象”的命题,但我在具体的阐释中肯定了价值论对于美学和意象的重要性。中国现代美学的先驱们都认同美学是一种价值论。例如蔡元培1915年编译的《哲学大纲·美学观念》中就有:“而美学观念,以具体者济之,使吾人意识中,有所谓宁静之人生观。而不至疲于奔命,是谓美学观念唯一之价值。而所由与道德宗教,同为价值论中重要之问题也。”(23)蔡元培:《精神与人格——蔡元培美学文选》,安徽文艺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其中把美学看成是价值论,而审美价值论正是人生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他如宗白华也论述过形式的审美价值等。而所谓的美学价值,就是在审美活动中创构意象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价值。

审美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其价值是奠定在外在形式与人的身心对应的基础上的。意象的审美价值超越实用功利和伦理道德,具有愉悦身心的精神价值。价值源于对需要的满足,审美活动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即审美价值满足了人们的审美需要,通过意象得以呈现。主体创构意象的感悟、判断和创造,都体现了审美需要的满足。意象是主客交融的产物,基于审美的主客关系,在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意象的审美价值正存在于主客关系之中。主体在意象创构的过程中获得审美的愉悦,尤其是审美情感的愉悦要顾及意象的价值是动态生成的这个事实。意象创构中包含着丰富的创造价值的可能性,审美活动本身通过意象的创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意象的价值包括正价值与负价值,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主体的精神需要。

审美的体验中包含了主体以情意对物象和事象及其背景的价值判断。审美活动是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潜在价值的认同和印证,并且激发起具有价值的情思和想象创造。审美对象虽然常常依托于物质基础,但其审美价值不在其物质实体,不属于对象的自然物质属性,而是其感性形态具有满足主体精神需要的特征。意象创构的价值,是基于物质实体又超越于物质实体,基于物质功利又超越于物质功利的精神价值,是观照与创造的统一。审美判断的对象,不只是象的形式,不只是对物形的抽象与提炼,还包括其内在韵味,物象、事象同时具有意味的价值。在意象创构活动中,有益于身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功利价值潜在于其中。其中有合规律的一面,也有合目的的一面,包含着潜在的实用价值。美的最高境界中包含着真与善的统一,便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常常体现着“难能可贵”这一特点。在意象创构的过程中,主体对物象或事象由适应而征服,在物我交融为一中获得身心满足,从中体现了一种精神价值。

审美价值是一种精神价值,取决于主体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的审美态度和诗意的情怀,通过意象创构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取决于主体对于物象、事象等独特的观“看”方法、取舍方法和领悟方法,是基于生理愉悦的心理愉悦。在意象创构中,主体通过审美的感悟方式,从物象和事象中见出独特的审美价值,并且激发了主体的创造欲,满足了人们的感性需求。在意象创构过程中,主体不但体悟价值,而且创造价值。其中既满足了主体感官的快适,又超越了这种生理快感,满足了情感的需要和创造欲,审美价值即在此过程中实现。物象或事象的感性形态如对称、均衡的形式感等,只是审美价值的基础,必须通过具有创造性的能动体悟才能实现。

审美价值是站在主体的立场上看对象,同时主体以物象和事象及其背景作为镜子,通过对象映照自我,获得精神满足。意象的价值是审美判断的结果,是在审美体验中对物象和事象及其背景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主体创构意象的审美活动包含着自我观照和自我省思的过程。价值不能脱离评价,评价不能脱离尺度。审美尺度中既包含着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审美理想,也包括特定心境。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中得以呈现,是主体基于审美尺度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乃至自我的一种判断,同时也是对自己审美趣味和想象成果的一种判断。审美不只是单纯的鉴赏,还是发现和创造,是主体自我意识觉醒的体现。从一定程度上讲,每一次审美活动,都是主体在心灵中的一次自我实现。

审美价值不仅来自客观物象或事象,而且来自主观情思,是物趣和情思的统一,通过主体的想象创造得以成就。意象创构活动本身,是对主体自我创造力及其价值的确证。物象和事象通过对自我的满足,在主体能动的意象创构中呈现生命,这也是自我的价值通过审美活动在心灵中的实现。这种价值判断存在于主客关系中,是一种感性直观的价值判断,通过对感性物象和事象及其背景的感悟,从而激发起主体的情感和想象创造,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是一种以情感为中心的精神满足。意象的审美价值体现了普遍性与独特性的统一。这种精神价值是由主体衡量的,其中体现了社会性和个性的统一,也体现了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个体鉴赏力的差异(包括能力与形态),影响着主体审美需要满足的程度。

外在的物象和事象契合于特定时刻的心境,也是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准。同时,审美价值的评价取决于主体独特的审美思维方式,包括比附、比拟和象征等,是一种意会的思维方式。如把西湖比作西子,由类比思维使其具有关联性。通常的思乡怀古,都是主体由景象触发情思,引发联想。审美活动作为一种“意会”活动,由特定的思维方式带来特定的判断,从而使得意象中体现着生命情调。如中国传统的山水比德,将山水之美作为道德的象征,源远流长。意象的创构之中包含着主体能动的自我反思与心理满足,包括创造欲的满足,主体的体验与创造对于美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价值。

意象中的审美价值,还体现了有形与无形的统一、象内与象外的统一,其中包括有无相生、虚实相生的价值。意象的形态是虚实相生的,意象的本体是虚实相生的本体。意象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物象或事象的有形形态,虚、灵中同样具有价值,同样是生命中必不可少的,体现着空灵的价值。主体不但基于物象和事象的潜在审美价值,而且还要置身事外、超然物外,入乎其内、出乎其外,方能体悟、判断、创造独特的审美价值。

总而言之,意象是审美活动的成果,“美是意象”的命题体现了本体论和价值论的统一。日常生活中的审美虽然依附于实用,不像纯粹的艺术创造那样具有自觉的审美意识,但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创构意象。在审美活动中,物象和事象对主体内在生命进行感发,让自我获得超越。在创构意象的过程中,主体映照自我,彻悟人生。意象的审美价值,就是美的价值。广义的美的意象既包括体现和谐原则的优美形态,也包括丑、滑稽和崇高等形态。而审美活动中的化丑为美、以丑衬美,在审美活动中所创构的意象同样具有重要的审美价值。美的动态生成包含了主体的价值判断,审美体验与创造的大同小异,说明其价值判断是有差异的。意象创构活动作为一种生命活动,其精神价值不可抹杀,是主体自我实现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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