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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推进措施

2020-12-23张孟如

中国商论 2020年16期
关键词: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互联网

张孟如

摘 要:21世纪,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代。我国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发展势头迅猛,但也有诸如失信诈骗等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信息整合共享四个角度,对推进我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信用管理  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2

1 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为人处世的第一名片,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然而要树立电子商务的信用形象,仅仅靠道德伦理的约束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体系。考虑到电子商务涉及众多的领域以及监管体系的执行力、约束力,只能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监管体系并确定体系的监管细则,社会各界可以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并对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1.1 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品类以及涉及范围远远超过传统商业时代的商务经营范围。通常电子商务都是跨区域以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例如跨越两个不相邻的省份以及涉及海关、工商信息管理、银行、财务税务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为此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横向协调联动,共同协商制动出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的信用监管体系,明确体系的框架结构、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奖惩机制等,还要确保监管体系具有自我完善功能。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的信誉库,实行征信制度也是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对电子商业内的主体不能仅仅依靠规章制度进行刚性约束,还要靠诚信进行道德约束,提高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的诚信损失成本,双管齐下才能使信用监管体系起到更好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

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中,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协会既是被约束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权利。因此,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协会要充分参与到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中去,电子商务主体既要自律也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更要积极与失信的商务主体作斗争,勇于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行为,失信现象一经发现一定要及时处置并上报政府职能部门,保证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有序进行。

2 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国家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服务较快发展,信用环境日益改善,但信用法规标准建设滞后、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不强、失信投诉居高不下等问题仍然突出。为加快“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完善电子商务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服务行业为抓手,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形成电子商务领域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信用环境。

2.1 依托现有法律基础落实相关政策

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进行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把电子商务信息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流程文件转变为可行的政策、规章、制度,分批次逐步落实下去,还要依据执行情况及反馈意见合理化修正已执行的政策规章制度;另一方面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把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中的强制性原则性的条款写进法律条款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借助于法律的权威震慑电子商务主体中违法乱纪的失信主体。

2.2 加大失信主体法律惩戒力度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一方面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失信惩戒的相关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合作,完善风险防范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激励机制,该机制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例如可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红、黑名单,对于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主体除了可以把其列入电子商务诚信企业红名单,让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之外,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借助舆论的力量树立起电子商务主体的诚信经营形象;对于违反法律顶风作案的失信电子商务行为主体,除了必须给予适当的行政或司法处罚之外,还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定期上门审查,更要把失信主体列入电子商务失信企业黑名单,同时把信息及时传递到社会群体中去,借助社会舆论让失信者诚信度大降,让其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此种关键是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诚信度跟踪调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被政府授予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电子商务主体失信约束机制。

3 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

3.1 规范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机制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且业务链条十分复杂,为了提高各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效率,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服务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不仅要鼓励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服务,更要大力引入第三方网上信用认证和评价服务。另外,并不是说从事电子商务中介主体的数量越多越好,政府及行业协会在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时,还应注意提升从事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主体的质量,要有选择的分批次对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从而保障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那些体量偏小且服务整改意识差的中介机构,则应该通过与其他大型的中介机构进行兼并与重组。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的方式优化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的整体环境,还要与相关政府机构整合信息,联合工作,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中介行业的环境。

3.2 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内容及方式

完成电子商务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整顿后,就要完善中介结构的服务流程。流程的大致内容包括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提供、利用,具体内容还应该包括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履约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等。考虑到现代化电子商务信息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在获得信息时,应以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准。另外,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服务过程中,除了提供一些基本的業务服务内容(例如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信用咨询、信用委托调查等服务)以外,还应提供一定的售后支持服务工作(例如一定信用分析工具及决策支持服务),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行业竞争力。

4 信息整合共享

电子商务信息具有跨越多个行业、多个行政部门层级的特点,为了避免信用信息资源出现浪费现象,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势在必行。在解决电子商务信息跨域多部门特性上,可以通过拓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渠道,建立各个区域电子商务信用数据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加快地方信用数据与行业数据的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府地方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解决其跨多个领域的特性上,可以借助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手段,把各区域的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劳动保障、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统一收集起来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要相应地制定信息整合开放的目录、时间表,还要制定明确的维护要求。

5 结语

当今时代特色是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依托,规模快速发展且经营模式不断迭代更新,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的相对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相关措施但是该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为此本文把该问题作为专业课题进行研究并对该课题进行基本的调研,经过一番分析归纳总结之后,从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信息整合共享四个角度,对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参考文献

李琪,彭丽芳.现代服务业中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王伟军,夏立新,张园因.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03).

李佳成.个人信用信息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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