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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问题研究

2020-12-23周计方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周计方

摘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创设,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对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维护自身诉讼权利、实现案件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还存在诸多困境,立足我国司法现状,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探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努力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实现其诉讼权利,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当前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以便发挥值班律师应用的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服务具有初步性、广覆盖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兼顧推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促进人”、为被追诉人决策行为分析利弊的“参谋人”、证明认罪认罚过程正当性的“见证人”三重角色,其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值班律师参与该类案件的整体实际效果,如何保证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保障和推动值班律师制度的正确实施及良性发展,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角色错位——异化为见证人

1、立法本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值班律师,作用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使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避免盲目或错误认罪认罚。

2、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值班律师并没有为被追诉人真正发挥法律帮助的作用,大多数都是在检察机关会见室或者看守所以见证人身份,就《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进行见证,有的甚至对签署的文件性质和内容不清楚,这种将值班律师仅作为见证人参与具结书的签署工作,使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保障流于形式,对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帮助有限——作用发挥不充分

1、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值班律师多是以法律援助身份出现,作用上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没有辩护律师的职能,一般都是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的主导下参与,值班律师主动参与的热情度不高。另外,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给与值班律师的报酬也较低,体现不了律师参与的实际价值。

2、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需求较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侦查以及公诉阶段,被追诉人均能被如实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条件、后果及自行选择的权利,在经过自我的权衡,大多数能够做出是否接受认罪认罚的初步选择,在与值班律师会见前多数已认罪认罚,有些被追诉人不愿选择律师的帮助,对值班律师的需求并不强烈。

3、帮助的范围有限。一是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提出意见等形式的法律帮助,局限于诉前的以程序选择为主导的帮助范围。二是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律师的职能,没有阅卷权、在场权,不能参与庭审,发挥不了较大的作用,限制了其法律帮助的效果。三是量刑协商机制不健全。量刑均由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主导,听取律师的意见不够,量刑的标准、尺度、后果等方面值班律师没有直接参与协商或参与协商较少,多是被告知量刑的结果。

(三)、保障不足——缺少有效激励

1、经费不足。财政虽然按照规定拨付了经费,但相比其他类别的办案经费偏少,落实到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值班律师方面,支持不足。

2、补贴较低。虽然各个地方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值班律师补贴问题,但相比值班律师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相比律师办理其他案件的收入更是没有可比性。

3、制度激励缺失。没有完备的考核评价体系,少有政策上的倾斜、激励,部分值班律师履职仅为应付了事,作个程序见证而已。

4、风险防范。值班律师参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上出现和司法机关分歧如何解决?被追诉人认罪或者被迫认罪或者疑案定罪了,而最终被追诉人被判处无罪,值班律师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值班律师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是否需要值班律师参与定罪量刑协商或者证据开示?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就存在较多的风险。

(四)、评价缺失——考核监督流于形式

1、选任标准不明确。目前对值班律师的资质要求,仅局限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从业律师,对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律师级别、从事律师工作一定的年限,是否有丰富的刑诉案件实践经验,是否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等,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值班律师由司法部门指派,有的地方采取由具有律师身份的人轮流式值班。

2、缺少考核。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参与的有效性,如何评价,如何考核,没有相关的考核标准。

3、监督不完善。虽然司法机关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参与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监督,但因值班律师选任标准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评价,这种监督也是不全面的,是软弱的,不具备应有的刚性。

二、完善途径

(一)、立法上的完善和细化

1、赋予相应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解释等相关立法方式,赋予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相关的诉讼权利,比如说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阅卷权和一定的会见权,做好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和转化,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延伸到庭审阶段,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实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性,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不断地加以完善。比如说严格任职资格、提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补贴、建立信息化平台促进有效参与、值班律师和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量刑上的协商机制、值班律师与司法机关联动保障机制等相关制度,使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提高参与的有效性。

(二)、强化职业保障

1、国家要提高财政经费保障。按照制度设计,值班律师服务的是被追诉人,而被追诉人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因此财政上应大幅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经费支持。

2、要提高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实现了办案质量提升和服务费用的高涨,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补助费用较少,与法律服务市场脱节,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来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该类案件的补贴,真正体现律师参与价值。

3、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对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给与政治上、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挽回其权责利失衡的不良状态。

4、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要切实维护值班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干涉值班律师履行职务,对依法履职的值班律师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要给与足够的保护,建立“容错”机制,对其处分处理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构建评价监督体系

1、严格考核。实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前提是构建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标准,要按照标准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专业水平、工作作风、实际效果等方面评价,确定不同的等次,给与不同的奖惩。

2、强化监督。主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建立程序制裁和惩戒机制,对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行為,要给与一定的处分,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制裁和惩戒等方式的监督,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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