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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文化空间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与反思

2020-12-23旦增卓玛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

摘 要: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环境遗产三者所生存的环境,其包括社会结构、群体意识、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在内的一系列空间体系,如文化政策、民族语言、族群信仰和宗教信仰等。它们是一种非物质文化生存发展的基地,是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从文化空间的角度出发,对该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反思,如何在少数民族文化空间内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如何传统的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问题,传承与传承者及政府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政府重视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资源普查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对文化空间维护的问题和反思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文化遗产空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一、引言

新世纪以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取得了举足轻重的成就。短短的十几年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经历了以往的单项选择性保护阶段,走上了全国综合性、统一的全面保护阶段。但是,在一些偏远民族的文化空间里,面临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在传承者的观念中,如何传统的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如何体现其活态性和流变性。政府在申遗程序如何鉴定传承人身份真伪和冒名者的问题,在基层的申遗过程中身份真伪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在面临现代化和全球化冲击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文化空间开始出现脆弱,传统文化出现危机,相关人员没有充分的能力保护传统文化,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创造了各民族和群体之间的交往和交融的有利条件,但其弊端却暴露不遗,现代化替代了传统文化,快餐文化渗透到文化空间比比皆是。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文化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在全球化过程中,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被消灭,被商业文化所取代"在某些偏远地区,当地民众对现代文化的便捷高于保护传统文化的想法,民众有权利享受现代化的便捷,同时对传统的抢救和保护出现了断裂性,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并没有达到从根本上的解决文化的活态性,其少数地区出现传承者造假等重大问题,如何根本的解决文化遗产中产生的问题,是文化空间中非物质遗产抢救和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二、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1.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概念,而我国对文化空间的认识与研究相对滞后,甚至"文化空间"的意义也相对模糊。乌丙安先生曾发出这样的呼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务之急是抢救民俗传统文化空间"①为了真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本土环境的活态性。即"文化空间",它主要来自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 henri lefebvre )等人关于"空间"的理论②,列斐伏尔相信空间是由人类主体的有意识活动产生起来的,文化空间就是从社会空间中衍生出来并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从中就体活态传承性、地域独特性及时代流变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0月至11月举行的第155届大会,为鼓励"文化空间或非物质遗产"( strong concen )的保护和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了一项奖金,该奖金旨在鼓励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并将其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表现"(tration )"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定期举行特殊活动空间。这一时间的自然空间是存在传统文化形式而产生的③。从地域特殊到文化特性,由地域发展演变形成的物质空间升级到精神空间,就表现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的变迁和现代化的便捷影响并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每个国家的文化空间都成为了重要保护的对象,但在现代化便捷和全球化经济的侵入过程中,传统文化陷入了危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每个政府和民众都有责任保护和传承独有文化的空间。

2.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是否有物质属性,可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为无形的文化遗产,是人们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不断认识,具有庞大的复杂性和活态性④。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產国际公约》中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各社区、群体或个人组成,被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为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场所等"④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各种社会习俗和仪式,知识与实践形式,以及各种节日活动和宗教信仰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重于物质文化遗产,它更容易消失和变异,所以在传承中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就是非物质文化的消失和灭亡。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的变迁和传承过程中,显示了其特有的时代性,具有现实的生活、民间地域性、人为主体的流变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存活在民族文化和群体结构中,形成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关联性,使其从生成到传承,再到创新等进程中,全过程体现出丰富的文化内涵。

在我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时,也可能会增深他们的文化特点,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一般来说是作为民间艺术或传统文化的一种自然存在的表现形式,体现了特定一个民族、国家或特殊地区的某些社会和群体独特的文化创造力,或间接表现了某种物质的文化成果,或直接表现为具体社会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应该是各自地域独特性、具有各自的文化特点⑤。体现了不可持续再生的自然特征,主要表现为突出非物质文化独特的自然性质。

3.少数民族地域的非物质文化

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使众多民族具有独特的民间文化空间,在抢救濒临灭亡和传承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我国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进行了整体的保护,也是加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些措施是面临非物质文化流失最后的出路,如青海黄南藏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青海祁连县阿柔部族的逗曲保护。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中,电子信息的传播已取代一些传统方式的传播如藏戏、逗曲均在特殊场所进行表演,前者是在寺院、舞台上表演,后者是在婚礼场合进行,两者都要在众人的聚集地举行,但这一传统文化演变成了在手机和电子产品上传播,逐渐在文化空间中的独特性减弱,如西式和现代化婚礼的影响下,逗曲逐渐转变成为现代流行歌曲。这些文化遗产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不断地消失和变异,许多传统工艺濒临灭亡的原因就是活态语境消失。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基础的语言就是传承的重要部分⑥,2007年我国出版了第一本语言国情专著,公布中国共有56个民族,语言129种。"然而,在所有已存的129种语言中,竟然有117个或处于衰败状态或处于濒危状态,其中已经接近濒临危险的是64个语言,没有任何交际用途的8个语言,"换句话说,少数民族语言除了常见的几种(蒙古、藏、维、哈等)外,几乎全部处于衰落或濒危状态。在这里语言的消失,口传文化的消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对象。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的是通过整体保护,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全部环境进行保护,特别强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保持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空间、活态语境和自然环保等。

三、对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发掘保护管理问题的深入反思和对此问题进行新的反思

政策执行是在采纳政策计划后,实际运作的过程,它决定了政策执行的效果。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在实施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不容小觑的是,在实施政策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重视遗产申报轻视保护

21世纪早期,我国人民政府充分认识并抓到了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重要性,也是迫切性的。在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缔约国之后,在借鉴国际在组织和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目标和方针,开展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査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制系统。"截至2011年11月底,我国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6项,其中7个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6个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还成立了全国各地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包括7万余项,其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19个,文化部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达3488个,国家级工程传承人6332个,省、市自治区则公布的地方工程传承人6332个⑦。此外,我国建立了十个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即闽南、徽州和四川羌族,共520多个专题性博物馆和197个民俗展览馆。但真正实施和保护的却很少,为什麽选择申报而轻视保护,这阶段的出現的问题是政府和传承人之间的相互推卸,一但申请了非遗,政府认为是传承人的职责,而传承人认为是政府的工作,相互合作意识的减弱影响了保护非遗的最终目的,这是需要解决和思考的问题方面。

2.以产业化开发代替传统保护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确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使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与利用关系,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使用,防止误解、扭曲或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需求使少数地区人民将传统的文化发展向产业、旅游和商业化方向发展,使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如青海河南县仙女洞内自然形成的矿石脏器刷上红色油漆,从根本上破坏了自然形成的景观,由于无知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毁坏了自然遗产环境,专业性的抢救和保护是最基本的工作。

3.选择性保护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选择性保护,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视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轻视那些经济效益欠佳的工程。三是注重人口较多的民族非遗工程保护,忽视了人口较少的非遗保护。四对于国家级非遗、省、县的非遗保护程度不同,省级和县的保护程度较低,不受重视,这种选择性保护同时也是非遗保护的危害之一。

4.非遗及其传承人造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同样性的重要,非遗追求保护的真实性,涉及遗产保护各个环节,首要确认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可见真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目前存在的大量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严重违反了文化政策的宗旨,即不符合本真性和真实性。如在少数民族的一些地区,当地的旅游开发商为吸引观光者,便打着原生态的民族文化旗号,开展所谓的商业表演,趋向于商业模式,失去了传统方式,也产生了变异、造假等现象。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也存在假造现象,为了取得遗产传承者的荣誉和政府工作津贴,一些地方政府申遗过程中将背景强的人首先放在传承者的名录中,那些真正的传承者却落选或被隐瞒,假的传承者通过种种手段蒙混成为非遗传承人,如内蒙自治区的勒勒车工程,真正传承者会造车,结果没有被选上,而乡长却成了传承者。这种现象虽不多见,但也是欺骗国家的行为,也阻碍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长期以来将削弱遗产传承者的积极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成消极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四、结语

非物质文遗产的保护在我国逐渐具有了完整性和系统性,出台的相关法律也应对了相关问题,但在偏远少数民族的文化空间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相对弱势,上述出现的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常出现,也是需要得出应对措施,当地政府和相关专业人员也需要反思从中出现的问题,对少数民族传承人和民众观念上的宣传教育也是相当重要,出台的相关法律也要进行宣传和落实。很多民众对自身传统文化保护的观念相对较弱,反而对现代化的便捷产生浓厚的兴趣,这种便捷生活阻碍了较为笨拙的传统文化的发展,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观念的落后,也是政府没有宣传到位,在非遗传承工作中相互推卸责任和不够重视的行为就加速了非遗的流失及变异,不要等待后人的醒悟、异文化渗透到和文化空间转变的冲击都是不容小视的,非遗的保护措施需贯彻到底,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非遗申报的真实性,也需要加大文化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同时还需要政府、传承人、民众三者之间相互的督促与宣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环境三者之间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①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98-100.

② 孙全胜著. 列斐伏尔 空间生产 的理论形态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7.12.

③ 鲁思 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M].张燕,傅铿,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8-20.

④ 钱永平著;康保成主编.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述论.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3.12.

⑤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15-21-22-354.

⑥ 孙宏开.中国的语言[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7.

⑦ 中国28项目列入“非遗”名录6项目急需保护.人民网,2010-12-24.

作者简介:旦增卓玛、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92年9月29日、蒙古族、区域民俗研究、2015级西北民族大学民俗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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