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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2020-12-23黄静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脱贫攻坚

黄静

摘要: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强调指出,“不搞大水漫灌,不搞手榴弹炸跳蚤,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扶贫扶到点上根上。”检察机关深学笃用总书记重要论述,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灵活运用司法救助对标靶心,精准发力,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扛起新时代的检察担当。本文从基层检察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来分析,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L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脱贫攻坚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直接服务、救助生活困难群众,是助力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保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但在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研究,加以解决。

一、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检察机关干警救助意识不强

检察机关主要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办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但在实践中,控告申诉部门能够直接接触到的案件数量极少,难以将检察机关在办的所有案件纳入司法救助视野范围。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诉讼环节中,因办案人员的办案数量较多,办案期限较短,办案精力有限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可能没有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了解,造成部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被遗漏。

(二)救助程序启动不及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要求案件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检察环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无权直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其他业务部门,如果控告申诉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使救助案件信息不能及时被移送到控告申诉部门,国家司法救助就无法及时启动。

(三)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周期过长

检察院从启动救助程序一直到救助金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审核救助对象条件是否符合、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制作报告、领导审批、报同级政法委审批、财政拨付审批、财政拨付、发放等一系列手续。当然必要的救助审核是必须的,是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相关规定中对政法委审批和财政部门核拨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审批发放周期长达一至四个月,耗时较久,不能及时解决被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

(四)救助效果存在折扣

国家司法救助偏重一次性的经济救助,随着救助工作的深入发展,单纯经济救助的局限性也日渐显露,虽然解决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长期生活贫困并非司法救助的目的,但司法救助并非发放救助款即了事,还应当创造条件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平稳度过困难时期,需要检察机关因案制宜考虑辅以其他社会救助才能实现最佳的救助效果。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救助意识

打赢脱贫攻坚战,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也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一步。履行职能、主动服务群众,是当今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实现好自身价值的应有之义。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落实相关会议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有关扶贫工作的重要讲话,切实执行党中央发布的精准扶贫、脱贫的决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能,增强脱贫攻坚责任感,主动自觉地积极投入到脱贫、扶贫的伟大事业中。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内外部协调配合

在内部,控申部门强化与各内设部门间的联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联系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同时详细收集拟被救助人的涉案情况,实地调研摸清被救助家庭的困难原因,对生活困难、因案致贫的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残疾人刑事案件被害人采取优先救助,精准筛选甄别司法救助对象。在外部,积极主动向政法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加强与扶贫办(局)、财政局、地方民政、乡镇基层组织等机关、组织的对接配合,建立“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机制,对受理的司法救助申请,以最快速度、在最短时间内审核确认其基本情况,对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畅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及时兑现司法救助资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实现救急、救贫。

(三)全面摸排线索拓案源

以脱贫攻坚工作中建档立卡户和农村被害群众为重点,转变工作方式,把依申请救助为主的救助方式向依职权救助方式转变,由因访救助向因案救助转变。除在窗口接待中受理救助申请或申诉复查过程中发现救助对象外,对内实现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零疏漏、零重复。充分利用案管部门数据的优势,由案管部门提供相应数据,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及时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具体审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司法救助案件办案质量和效果。

(四)多元化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多种方式的社会救助,如帮助依然困难的当事人享受扶贫、医疗或者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渠道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帮扶,彻底摆脱由于犯罪造成的困境和伤害,使其回归社会。同时,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另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司法救助对整个社会带来的正能量,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家进行社会捐助,从而积累充足的救助资金,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由政府主持,社会进行帮助的长期性的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

[1]孙美丽.开展司法救助 助力脱贫攻坚[A].法制与社会,2019.7(上).

[2]范建华,王旭苗.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A].法制与社会,2017.11(上).

[3] 高宏.浅析我院司法救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B].法制博览,2018 年 10 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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