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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而辩*

2020-12-23

关键词:默尔保守主义认识论

陈 海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伦理直觉主义是道德哲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从中世纪开始,直觉主义一词就常被哲学家们提及,在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家那里,持伦理直觉主义立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直到20世纪,哲学家们才开始意识到伦理直觉主义并不是一个内涵单一的概念。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曾提出针对“直觉主义”内涵的三分法(即知觉的、教条的、哲学的直觉主义),但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二分法(即认识论直觉主义和方法论直觉主义)似乎得到了更多学者的支持。[1]因此,作为伦理直觉主义的支持者,要想为伦理直觉主义提供辩护,就有必要从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和方法论伦理直觉主义两方面进行辩护。笔者在本文想要做的工作就是为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提供辩护。

一、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的标准论证

事实上,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长期以来都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因为在21世纪以前,大多数哲学家都持以下两种观点:认识论上的伦理直觉主义要么是那么的显而易见(直觉主义的支持者),要么是那么的荒谬可笑(直觉主义的反对者)。直到近二十年,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才开始被严肃地讨论。

佩卡·韦于吕宁(Pekka Väyrynen)认为,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的核心主张就是“我们有某些伦理知识是非推论性的”(some of our ethical knowledge is non-inferential)[2]489。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论证任务就被导向找到非推论性的伦理知识。韦于吕宁给出了在此意义上的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的标准论证。

1.如果我们有某一伦理知识,那么它要么是非推论性的,要么是基于从部分伦理前提中得到的理性推论,要么是基于从完全非伦理的前提中得到的理性推论。

2.伦理自律:从完全非伦理的前提中无法理性地推论出伦理上的结论。

3.因此,如果我们有伦理知识,那么它要么是非推论性的,要么是基于从部分伦理前提中得到的理性推论。

4.基础主义:如果我们有推论性的知识(当然包括伦理知识),那么所有的推论性知识最终都是某些非推论性知识的理性推论。

5.因此,如果我们有伦理知识,那么必然有一些是非推论性的。

6.反怀疑论:我们有伦理知识。

7.因此,某些伦理知识是非推论性的。[2]491

如果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证成,那么伦理自律、基础主义、反怀疑论都必须通过检验。

尼古拉斯·斯特金(Nicholas Sturgeon)曾对这一标准论证提出异议:如果我们接受了伦理的自律性的基本原则——这被认为是康德哲学的一项极其伟大的创造,直接激发了近代道德哲学的产生[3],但斯特金认为这是一个自然主义倾向的原则,那么必然会导致基础主义——一种在斯特金看来很不靠谱的认识论理论。在斯特金看来,基础主义会认为我们不可能从完全可见的前提中理性地推论出不可见的结论。比如,我们不能从可观测的行为理性地推论出其心理状态。[2]492-493然而,基础主义的这一主张与自然主义倾向的伦理自主性原则是相悖的,因为自然主义者会认为我们可以理性地从可见的前提中推论出不可见的结论。

韦于吕宁认为,斯特金和直觉主义者的重大分歧在于对推论的理解不同。韦于吕宁将推论理解为两类:狭义的推论和广义的推论。狭义的推论是指,“一个信念有意识地从可以作为证据的前提中推导出来的过程或结论”;广义的推论则是指,“人们在接受了前提甚至是前提不明确的情况下做出了无意识的推论”[2]493-494。如果说斯特金的反驳是建立在对狭义的推论的理解之上的话,那么直觉主义者所持的推论概念应该是广义的。因此,直觉主义者所持有的基础主义立场就不是斯特金所认定的严格的基础主义立场了。所以,直觉主义者为什么不可能从完全可见的前提中理性地(广义地)推论出不可见的结论呢?如果按照韦于吕宁这样的处理,那么伦理自律原则和基础主义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获得调和的。

我们一旦承认韦于吕宁的这一处理行得通,接下来就要把关注点放在“有没有伦理知识”(即伦理反怀疑论)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真的拥有伦理知识,那么我们是如何拥有这些伦理知识的呢?

二、现象保守主义视角下的道德直觉

(一)什么是现象保守主义

近十几年,对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最强有力的辩护,应该是迈克·休默尔(Michael Huemer)所倡导的“现象保守主义”(Phenomenal Conservatism,简称PC)。现象保守主义是指,如果对S来说呈现了P,那么在不能合理否定P的情况下,S就拥有了相信P的辩护。[4-5]这是休默尔对现象保守主义最为简洁的表述,笔者称它为“现象保守主义教条”。教条所提到的“呈现”(appearances或者seemings)(1)关于appearance和seeming,休默尔基本是不加区分地进行使用,但笔者会倾向于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appearance基本是指外部世界对笔者的呈现;seeming不仅可以指外部世界对笔者的呈现,也可以指笔者脑海里向自己呈现的内容。因此,笔者不太同意休默尔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之所以采用“呈现”这个词来对应seeming,是因为呈现既可以指一个过程(比如,一幅海边美景在我脑海里呈现),也可以指呈现的内容(比如,我脑海里的呈现是一幅海边美景)。,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知觉的呈现、理智的呈现、记忆的呈现、自省的呈现等。比如,笔者认为汉语里常说的“灵光乍现”就是休默尔所说的一种呈现。现象保守主义的另一个特点是指,现象保守主义并不保证“不可废止性”(indefeasibility)(2)有人认为,直觉主义式的基础主义会要求一种“不可错性”(infallibility),但休默尔认为“不可错性”也没有必要被算在现象保守主义的考虑范围之内。。现象保守主义教条已经明确指出“在不能合理否定P的情况下,S就拥有了相信P的辩护”。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一个合理的否定依据,S就可以放弃相信P。这与其他保证了“不可废止性”的认识论教条有根本上的区别。

在现象保守主义的教条中,“对S来说呈现了P”是一个核心观念。关于呈现,许多哲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罗德里克·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认为,“对S来说呈现了P”就是一类初级的“S相信P”[5]。但是,休默尔认为二者有别:对于S来说,对他而言呈现的P,他并不一定相信[5]。比如,S呈现了幻象“自己和马云成为父子”,但S自己并不相信“自己和马云成为父子”,对S来说依然是一种呈现。

欧内斯特·索萨(Ernest Sosa)和大卫·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则认为,“对S来说呈现了P”就是“S倾向于相信P”(即“信念倾向”)。当然,休默尔认为这一解释也不对:“呈现P”还没有到达“倾向于相信P”,“呈现P”仅仅是“倾向P”的基础,很多人有“呈现P”,但并不一定有“倾向P”[5]。厄尔·康尼(Earl Conee)和迈克尔·图利(Michael Tooley)认为,“对S来说呈现了P”就是“对S而言,某些心灵状态为相信或倾向相信P提供了证据”[5]。休默尔提出的反驳是:对于S来说,他倾向于相信有证据表明往生世界是存在的,这仅仅是因为他想要这一切都是真实的,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东西向他呈现。[5]

休默尔还认为呈现也不同于贝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讲的“亲知”(acquaintance)。亲知是对某些事物的直接察觉(awareness),是存在被主体亲知的实实在在的对象,而呈现并不要求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对象:S有一个真实的幻象“世上存在粉红色的老鼠”,我们可以说S的脑海里呈现了粉红色的老鼠,但不会说S亲知到了“粉红色的老鼠”。也就是说,呈现是内在心灵状态的表征,亲知则更关注主体和对象间的关系。[5]

不过,休默尔认为,无论如何理解呈现,现象保守主义的优势都有目共睹。首先,现象保守主义的理论是内在融会贯通的;其次,唯一的“不自败”(Not Self-defeat)(3)“不自败”和“不可废止”是不同的,一个“可废止”的理论也可以是“不自败”的。的认识辩护理论;最后还可以避免怀疑主义,可谓“一箭三雕”。[5]现象保守主义虽然很强势,但哲学家对它的反对依然非常多。接下来,笔者将为现象保守主义寻找一些必要的辩护和捍卫。

(二)为现象保守主义而辩

现象保守主义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的反驳。内森·汉纳(Nathan Hanna)曾对现象保守主义提出了一个反驳,具体如下。

1.S相信P可以表现为对S呈现P。

2.即使没有成功的反驳者,也没有信念P可以靠自己为相信P得到任何程度的辩护。

3.假设现象保守主义成立(为了反证现象保守主义不成立,先承认它成立)。

4.如果现象保守主义成立,S相信P可以表现为对S呈现P,那么在没有成功反驳者的情况下,信念P可以靠自己为相信P得到某些程度的辩护。

5.因此,如果S相信P可以表现为对S呈现P,那么在没有成功反驳者的情况下,信念P可以靠自己为相信P得到某些程度的辩护[根据3和4得到]。

6.因此,在没有成功反驳者的情况下,信念P可以靠自己为相信P得到某些程度的辩护[根据1和5得到]。

7.因此,现象保守主义不成立。[6-7]

如果上述1和2都成立,那么汉纳的论证并没有问题。但是,汉纳的反驳有一个关键的误解就在于1。凯文·麦克凯恩(Kevin McCain)认为,汉纳把“‘S相信P’理解为‘可以表现为对S呈现P’”是错的。因为:

1.没有呈现有认识(论)意义上的理由去支持或反对它本身。

2.任何一个信念都有认识(论)意义上的理由去支持或反对它本身。

3.因此,没有信念是呈现。[7]

麦克凯恩和休默尔(休默尔明确批评了齐硕姆将呈现理解为一类初级的信念的说辞)都指出,呈现和信念是不一样的,“呈现(仅仅)是为信念提供了辩护”。如果将呈现等同信念,那么就会出现一些十分荒谬的情形。比如,如果笔者是一个后天色盲,那么自己脑海里将会有一个呈现:“世界是灰色的”,因此(如果呈现等于信念)自己就会相信“世界是灰色的”。但是,鉴于笔者是一个后天色盲,自己不认为“世界是灰色的”。因此,麦克凯恩和休默尔的观点是合理的。这是对现象保守主义很重要的澄清,因为呈现一旦被认定和信念是一回事,整个现象保守主义理论就很容易倾覆,并最终和一般的认识论理论无异。

休默尔还认为现象保守主义是唯一不自败的理论。阿里·哈桑(Ali Hasan)将休默尔对“不自败”的论证构造如下:

1.当我们构造信念时(除少数情况外)我们的信念总是基于事物对我们的呈现方式的。

2.如果某人的信念P是基于某些不能成为“对相信P提供辩护”的来源,那么某人的信念P就得不到辩护。

3.因此,呈现如果不构成对我们信念辩护的来源,那么我们的信念就得不到辩护(包括“现象保守主义是假的”这一信念)。[8]

作为呼应“呈现等同于信念”,“不自败”论证继续表明了现象保守主义在为我们的信念提供辩护时所承担的辩护责任究竟几何。我们的呈现对于我们的信念来说是来源,呈现对于信念的基础性作用并不表现在所有的呈现之上都必将形成我们的信念,呈现对于我们的信念来说是原料,我们在呈现基础上形成信念还有筛选的过程。但反之,能不基于呈现而形成信念的可能性则非常少。(严格地说,也并不是没有可能,因此哈桑和休默尔在论证现象保守主义“不自败”时,也提到了“极少数情况下我们信念的可能并不源自我们的呈现”。)

除了以上两种意见,现象保守主义还受到其他方面的反对。休默尔把除以上两种之外的对现象保守主义的反对意见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a.认为如果现象保守主义成立,那么等于为所有的疯狂的或不正常的命题都可以得到非推论性辩护;

b.现象保守主义仍然需要元辩护(Meta-justification);

c.呈现是源自情感、欲望、非理性信念的,这使得呈现无法得到辩护;

d.在一个假设场景中,通过现象保守主义得到辩护的非推论性信念和推论性辩护不一致时,怎么办?[5]

针对a,休默尔认为,我们谈论的是正常人的信念,而一个正常的人是应该具有正常的知识背景与生活经验的,一些真正疯狂、无理性的观念或想法是很难在一个正常人脑海里出现的。[5]针对b,休默尔的主张是,倘若要给现象保守主义再寻找元哲学意义上的辩护,那么我们也可以发问,给现象保守主义进行元辩护的辩护的元辩护在哪里,这显然就陷入一种无穷倒退陷阱,而现象保守主义恰恰给了我们一个展开进一步讨论和思考的根基,因此也可以避免无穷倒退。[5]针对c,休默尔的态度更为开放,他承认呈现确实可能源自情感、欲望或其他非理性信念,这些来源本身可能无法得到辩护,但在成为呈现的过程中就会受到信念的影响(很多情况下是以不易被察觉的方式产生影响的),从而得到辩护。[5]针对d,休默尔认为,现象保守主义主要应该针对非推论性信念,在一个可以通过推论得到的信念中,现象保守主义并没有什么太大的用武之地。[5]

休默尔在此基础上认为,一个最初的、理智的呈现就是一个直觉:一个直觉P就是P对某人呈现,这种呈现不依赖于从其他信念中推论而来,只要通过思考P即可,而不用感知、回忆和反省。一个伦理直觉则是指一个内容中包含评价性命题的直觉。[9]据此可以认为,一个道德直觉就是一个最初的、理智的道德呈现。

三、非推论性推理的和正常的道德信念

如前文所说,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论证我们具有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现象保守主义为道德直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但对何为“道德知识”本身的讨论并不多。那么,我们能否首先通过对“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进行概念考察,为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求得一种与以往哲学家不同的辩护路径呢?

在这个过程中,笔者关注到巴特·斯特拉莫(Bart Streumer)和布莱恩·博尔(Brian Ball)的研究。斯特拉莫的研究主要是将推论性推理和非推论性推理进行区分[10];博尔则提出一种知识的新定义,即“知识就是正常的信念”[11]。受到二人论文的启发,笔者试图将道德直觉解释为非推论性推理的、正常的道德信念,以此来证成认识论意义上的伦理直觉主义。

(一)推论性的和非推论性的推理

简单地说,推论(inference)和推理(reasoning)是不一样的。如果对推论、推理的概念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知道,推论的过程一定是推理,但推理的过程不一定都是推论性的过程。因此,推理可以区分为推论性推理(Inferential Reasoning)和非推论性推理(Non-inferential Reasoning)两类。斯特拉莫的工作就是要区别这两种推理的不同之处。斯特拉莫列举了几个例子,笔者选取其中三个。

推理一:

天上下雨地上湿。(信念)

马上要下雨了。(信念)

所以地上马上会湿。(信念)

推理二:

天气预报预测马上要下雨。(信念)

天空乌云密布。(信念)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马上要下雨了。(信念)

推理三:

我想不被淋湿。(意图)

带上伞就不会被淋湿。(信念)

所以我应该带上伞。(意图)[10]2-3

哲学家们一般都同意第一个推理过程是一个典型的推论性推理,第二个推理过程是一个典型的非推论性推理。关于第三个推理过程的看法,哲学家们则有分歧:有人认为是推论性的,有人认为是非推论性的。因此,斯特拉莫认为找到一条区分推论性推理和非推论性推理的标准十分必要。

斯特拉莫通过梳理总结出了三种区别推论性推理和非推论性推理的独立标准:推理是否有前提(标准一),推理是否是单一的而不是复合的(标准二),推论的结果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标准三)。[10]6-13那么,这三种区分标准又是否足够完美呢?他又给出了两个前提:第一,区分推论和非推论推理的标准,首先要正确、有效、统一地描述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二,上述标准能够有效地消解人们对推论性和非推论性推理在伦理学和认识论上所扮演的角色的不一致观点(即需要有利于我们应对或解决“某些伦理学上的或认识论上的推理是推论性的还是非推论性的”这样的争论)。[10]6-7因此,笔者将斯特拉莫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为:一个针对推论性推理和非推论性推理区分的完美标准,既要能区分推理一和推理二,又要能确定推理三属于哪类推理类型。

标准一认为,推论性推理是指那些基于前提/前件而进行的推理,非推论性推理则并不需要基于前提而得到。[10]7那么,标准一针对推理一,没有问题。但是,针对推理二就不适用了。根据标准一,推理二严格意义上也是推论性的。再看推理三,标准一也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来确定推理三究竟属于哪类推理形式。因此,斯特拉莫认为,标准一是失败的。标准二认为,推论性推理就是一个单一的推理过程,而非推论性推理就是一个复合的推理过程。[10]10针对推理一,没有问题。针对推理二,当然也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一个复合推理的过程。比如,推理二可以重构成如下内容。

推理二+:

天气预报预测马上要下雨。(信念)

天空乌云密布。(信念)

天气预报说马上要下雨了,所以马上要下雨了。(信念)

天空乌云密布,所以马上要下雨了。(信念)

如果马上要下雨了,那么我就有理由相信马上要下雨了。(信念)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马上要下雨了。(信念)[10]10

但是,推理二+这个复合推理完全可以拆分成几个单一推理。几个推论性的单一推理过程放在一起就变成非推论性的了吗?并且,假设“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是一个伦理学上一直被争论的命题),那么我们可以构造如下一个推理。

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

推理三是一个实践推理。

所以推理三是非推论性的。

而标准二认为:单一的推理都是推论性推理。

推理三是一个单一推理。

所以推理三是推论性的。

所以,该推论出现矛盾,我们无法确定“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也就是说,标准二既不能准确地区分推理一和推理二,也无法帮助我们确定推理三属于何种类型的推理,所以标准二肯定也是失败的。

再来看看标准三。标准三的区分标准是,推论性推理得到的是描述性结论,而非推论性推理得到的是规范性结论。[10]12因此,还是来考察“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这个命题。首先必须承认的是,所有的实践推理都可以得到规范性的结论。那么,如果标准三合理,“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这个论断就没有任何争议。事实上,针对“所有的实践推理都是非推论性的”所出现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与事实不符,同时表明标准三在解决“某些伦理学上的或认识论上的推理是推论性的还是非推论性的”这样的争论时也是无能为力的。[10]13因此,标准三也要被抛弃。

这三种独立的区分标准都无能为力,究竟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为区分两类推理提供标准呢?斯特拉莫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即标准四:对至少一个宽域理由(Wide-scope Reason)做出反应的推理是推论性推理,而只对窄域理由(Narrow-scope Reason)做出反应的推理就是非推论性推理。[10]16宽域理由就是指一个对复合态度或复合行为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窄域理由就是指对一个单一的或非复合性的态度或行为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10]15-16例如,“天气预报说要下雨”作为“马上要下雨这个信念”的理由,就是一个窄域理由;“某人选择穿什么鞋”对“他正在形成一个关于今天是不是要下雨的真信念”来说就是一个宽域理由[10]15-16。因此,根据斯特拉莫的标准四,推理一是一个推论性推理,不存疑;推理二可以通过重构成推理二+来表明推理二是一个对复合态度或行为做出反应的理由,因此推理二是非推论性的;推理三在标准四的丈量下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推论性的推理了。所以,斯特拉莫认为这样对推理的区分标准才显得更准确和更合理。

(二)知识是正常的信念

约翰·L.波洛克(John L.Pollock)等人在《当代知识论》一书中认为,哲学家们对道德知识是否存在,缺少共识。[12]21虽然这是一个非常让人沮丧的论断,但哲学家们内心多多少少都接受了这个事实。波洛克等人指出:“虽然有些道德哲学家确信存在着道德知识,但至少人数上旗鼓相当的道德哲学家坚定不移地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知识。后者主张道德语言所扮演的独一无二的角色不包括表达事实。例如,一直有人强调道德语言表达情感,或表达赞同和不赞同,或表达不同于信念的其他的心理态度。”[12]21-22波洛克等人认为,如果我们想要证明道德知识是存在的,那么就必须解释我们何以能够获得这些道德知识,他列举的一种解释的理论就是“伦理直觉主义”。

波洛克等人所言非虚。因此,我们有必要引入一种新的对知识的理解来帮助理解“道德知识”,并尽可能地达成共识。笔者所想采用的对知识的新理解来自布莱恩·博尔。博尔认为:“所谓知识,就是正常的信念。”(Knowledge is normal belief)[11]69

博尔对于知识的这种理解可以追溯到提摩西·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威廉姆森在其2000年的著作《知识及其限度》中提出了著名的“知识优先”(Knowledge First)观念[13]序18。他认为,知识是不可被分析的:基于非常一般的理由,一个人不会期望知道(knows)这个概念有一种更为基础的术语进行足道的分析;并非所有概念都有这样的分析,否则就会出现无穷倒退;分析哲学史表明,大多数有哲学意义的概念都没有这样的分析。[11]69博尔认为,威廉姆森的观点非常有吸引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这个概念就真的不能被继续分析了。而且,博尔解释,自己所做的对知识的分析并非要把知识这个概念分拆成更为简单的概念,而是为了找寻隐藏在知识本身背后的本性。[11]69

首先,跟随博尔的思路,从关于知识的经典定义入手,即知识就是获得辩护的真信念(knowledge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第一步,考察辩护这个概念。一般对于辩护的理解分为两大类:a.为信念提供证据;b.以可接受的方式适当地(rightly)在被允许范围内地(permissibly)去相信某一事物。[11]70埃德蒙德·葛提尔(Edmund Gettier)提出的著名的“葛提尔问题”已经表明,即使可以提供大量证据,我们也无法为一个信念提供辩护。因此,b可以不受“葛提尔问题”的影响,但a肯定会受其影响,从而是不成立的。第二步,关于“真”。“知识是获得辩护的真信念”还是“获得辩护的信念”,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琳达·扎克泽博斯基(Linda Zagzebski)就曾表示,如果要避免出现葛提尔提出的反例情况,那么必然要在“真”上做出让步:知识就是获得辩护的信念,“真”是冗余的。[11]70通过以上两个步骤我们就可以得到:知识是被允许的信念。[11]70

如何理解“允许”(permissibility)呢?博尔认为,允许应该包含两个特征:形式和规范。[11]71根据“知识是被允许的信念”和“允许是一个规范性的形式观念”可以得出:“S知道P”就等效于“S可能相信P”,或“S相信P是被允许的”。但是,“S知道P”可以导致“S相信P”,“S相信P是被允许的”不能导致“S相信P”,用威廉姆森的话说就是“S只能在某种情况下相信P”。“S知道P”是要包含“S相信P”和“S相信P是被允许的”两个部分的,所以博尔认为,仅仅说“知识是被允许的信念”,或仅仅把知识理解为“允许+信念”是不够的。[11]71威廉姆森认为,知识应该为信念的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设置标准。(4)转引自Brian Ball, “Knowledge Is Normal Belief”, Analysis, 2013, No.1, p.2。

这并不意味着知道的所有情形都是典型的相信的情形,因为一个人或许知道P,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他认为他似乎不知道P——也就是说,尽管是以主体通常不对他们所知之物采取的方式来对待P。然而,作为一个大致的规则,一个人越不知道P,相信P就越不合适。在这种意义上,知道是最好的一种相信。纯粹的相信是一种拙劣的知道。[13]

所以,在博尔看来,我们可以据此认为知识是信念的规范。但这依然不够。对于博尔来说,知识不仅仅是信念的规范(norm),更是规范的/正常的(normal)(5)normal有“规范的”之意,也有“正常的”“一般的”之意。其实,从博尔的论文中可以看到,他从“规范”(norm)推进到“规范的/正常的”(normal)是很自然的,因为normal就是norm的形容词形式。但在含义上,从“规范”到“规范的/正常的”就并不那么自然而然了。在博尔的论文中,normal更多的是指向“正常的”(但他明确表示normal不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意思)。在认识论研究中,很多哲学家都会使用normal(正常的)这个概念,包括前文提到的休默尔等人。因此,在此笔者还是将normal翻译成“正常的”,但这并不排除normal本身包含的“规范的”这一层的含义。信念。

“知识是信念的规范”就是“某人应该相信P当且仅当某人知道P”。博尔认为,这也等同于“正常情况下,某人相信P当且仅当某人知道P”[11]72。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信念构成了知识”[11]72,“知识是正常的信念”(即博尔的观点证成)。将知识理解为正常的信念的好处在于,正常的信念可以保真并且避免出错。

(三)我们有非推论性推理的、正常的道德信念

根据韦于吕宁的直觉主义标准论证可以得出,如果想要证明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成立,那么只要证明(至少)具有某些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根据斯特拉莫和博尔的理论,要证明我们具有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只要证明我们具有正常的道德信念,并且这些道德信念是以非推论性的形式得到的。

1.正常的道德信念

我们有正常的道德信念吗?

第一,我们通常会认为,一个人具有某些道德信念,此人才是一个正常的人;一个不具有任何道德信念的人,人们都难以将其称为正常人。此为“正常”和“道德信念”的一层关联关系。

第二,如果我们暂时无法直接列举出“正常的道德信念”,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当你身处于一个“正常”的道德环境却觉察不出什么是“正常的道德信念”,因为一切在你看来是那么自然而然,那么理所应当。但是,一旦出现“反常”的行为时,你就会特别敏感,因为这些行为和你自己的行为或这个“正常”社会的行为不一致。例如:

A.我应该杀人。

B.我不应该杀人。

A和B是完全相反的。假设你不具有信念B,但只要信念A让你无法接受、产生反感、强烈反对的时候,那么你必然会接受、支持信念B。通过你对反常的道德信念的强烈反应,可以推出你具有正常的道德信念。

第三,在不遇到类似“电车难题”这样的极端道德困境时,我们都不会怀疑自己所持有的道德信念。或者说,我们对自己所持有的道德信念有(很大程度的)自信。在所持有的道德信念遇到挑战时,我们也会给出为自己的道德信念辩护的理由(即使是不那么合理的理由,比如“我妈妈让我这么做的”)。

第四,当生活在一个社会或群体中时,我们不可能每时每刻都与周围的人发生摩擦或冲突,那就意味着我们和周围的人或多或少地享有了某些共同的或一致的道德信念。这些能让我们和周围的人和平相处的道德信念(即使没有明述)就是一些正常的道德信念。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我们都具有正常的道德信念。

2.非推论性的推理

这些正常的道德信念是否是非推论性的呢?

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可以分为两类:非推论性推理的和非推论性非推理的。但只要确证我们具有其中一类道德知识,即可证成我们具有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根据斯特拉莫对推论性推理和非推论性推理的区分,对一个单一的或非复合性的态度或行为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做出反应的推理就是非推论性推理。然而,可以确认的是,至少有一些我们所具有的正常的道德信念(如“我不应该杀人”)是单一的或非复合性的。

斯特拉莫的澄清对于确证我们有非推论性的道德知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总是要面对“我们的道德信念是推理的还是非推理”这样的争论,而斯特拉莫的澄清说明,这样的争论是偏离靶心的。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推论和非推论之辩,而非推理和非推理之辩。因此,“人的道德直觉可能是包含(快速的)推理过程的”这样的观点,就不会对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构成正面的挑战。也就是说,即使是一个明显的经过推理得到的道德判断,只要符合斯特拉莫提出的判定标准,它就有可能是非推论性的。确实,许多道德信念都具有这样的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具有非推论性的正常的道德信念,认识论伦理直觉主义也因此得到了相应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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