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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档案法》背景下高等艺术院校艺术档案数据库建设探索

2020-12-21梁媚赵一荣

档案天地 2020年12期
关键词:档案管理数据库艺术

梁媚 赵一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修订后的《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增加“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两个章节的内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新《档案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2]在总则中明确的提出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要求。高等艺术院校艺术档案内容丰富、载体多样,声像、实物等材料众多,更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这是现实的需求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高等艺术院校艺术档案的特征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对艺术档案的定义进行界定,“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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