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档案法》的特征与价值
2020-12-21张琛瑶
档案天地 2020年12期
张琛瑶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新《档案法》有何特点?有何时代价值?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一、新《档案法》的特征
紧密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建设发展实际以及档案事业发展趋势,本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十多年研讨、修订,《档案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完成。较之旧《档案法》,新《档案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创新性
比较新旧《档案法》,可以看到新《档案法》在指导思想、职称评审、行为方式、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具有创新性特征。在指导思想上,新《档案法》第1条加入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在职称评审上,新《档案法》第11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为方式上,新《档案法》第17条规定了接受移交、接受捐赠、购买、代存等档案征集方式,第18条增加规定了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等档案利用互相协作的具体方式。在工作内容上,新《档案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保管单独配置“库房”的要求和档案安全工作内容。在监督检查上,新《档案法》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第44条规定了档案馆等单位的职责,第46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权,第47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与要求,这些内容都是旧《档案法》所没有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