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2020-12-13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王春晖 ,程 乐
1.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23
2.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表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上述规定外,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可见,人格权属于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首先,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其次,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再次,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民法典》强化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恪守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并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根本出发点[1],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以下就作者参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六章立法专家咨询活动的实践与体会,特别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做如下分析和解读。
一、自然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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