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型惩罚性赔偿责任特殊构成要件的引入与适用
——以“避责可能性”理论为视角
2020-12-13陈德敏郭海蓝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陈德敏,郭海蓝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0)
作为传统私法领域填补型损害救济框架下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伴生与扩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发挥特定情形下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权侵犯和秩序恢复功能历史上源远流长。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经历了自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以来两百余年的嬗变与演化而存续至今,作为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核心的构成要件理论也随之得到了长足而深入的发展。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和司法演绎推理均恪守四要件学说以裁判惩罚性责任之适用与否的背景下,美国的波林斯基(Polinsky)和谢威尔(Shavell)教授以“避责可能性”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侵权型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之外的特殊构成要件学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新近立法活动如《侵权责任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修订等均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涉及和设计为亮点,如何在本国法治土壤中培育舶来制度生根发芽,成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按照立法预期充分实现威慑与惩罚目的的关键。本文试图以波氏和谢氏理论为研究起点,在对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类型化解构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引入这一特殊构成要件及其适用之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分析,并以我国侵权法规范体系为框架展开对其本土化进路的探讨。
一、“避责可能性”理论溯源
“避责可能性”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波林斯基教授和谢威尔教授首先提出,并陆续得到亨德森(Henderson)教授、皮尔森(Pearson)教授以及荷兰学者菲斯海尔(Visscher)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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