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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

2020-12-11杨梅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公司法企业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内容是规范公司设立、治理以及公司相关法律责任,基本未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公司法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简要阐述,并对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公司法背景下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公司法 企业 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杨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不动产与建设工程、政府及公司顧问、民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6

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企业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市场贸易,并且满足了人们对商品的使用需求,而企业也在社会交易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要求,鉴于企业在经营建设中使用社会资源,所以其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完成社会回报。然而现行公司法中基本未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因此,在公司法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该注重将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在内,通过公司法来引导、督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实现。

一、公司法与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简要阐述

企业社会责任具体是指企业承担的反馈社会的责任。企业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模块,是以生产销售为主要工作环节,以利润收入为主要目标的单位组织。在社会范畴以及自然范畴下,企业与个人一样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生活过程中要使用到社会资源,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环境、人以及自然环境负有一定的责任——社会责任理论。

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下,要求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不应该以“盈利”为唯一目标,更是要注重人、社会、环境的保护,将其视为自身发展的职责。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早提出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阶段。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企业能够利用社会付出的一定资源,生产出同等资源条件的生产力及商品就算是企业完成了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亚当·斯密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在工业发展初期阶段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等到20世纪70年代左右,第三次工业革命阶段,超快的工业化发展对于社会和人类环境已经开始造成了影响,发展与保护的课题成为了国家建设中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之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被更新,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了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阐述了公司企业在完成自身收益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且提出了利润第二目标的理论,即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利润固然非常重要,但比起利润,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完成生存和建设才是其第一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未来企业将要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法与企业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公司组织行为进行相关规范,并具有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制度建设、公司股权保护以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法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应用到的重要法律依据,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权利纠纷和利益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未明确提出关于社会责任的相关条例,企业社会责任在严格意义上而言还未被确立在法律范畴之内。但是,从法律效应角度分析,公司法虽未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其相关内容却对企业的生产和建设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保证了企业能够在法律制度之内完成社会生产,而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完成社会秩序管理。括而言之,当前公司法间接完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

二、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不明确

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其对于社会责任定义并不明确,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显著提高作用。即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并未做出严格定义,更未就其如何履行做明确,仅是间接的通过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来完成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督促。

(二)公司法中员工权利薄弱

公司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应该从员工权利角度进行实现。企业基层员工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在公司进行社会责任创建的过程中,员工与公司共同完成责任履行是其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企业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来完成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但实际的企业生产中,企业管理者还存在内部独裁问题,其建设发展的根本目标依旧是“利润”。而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公司法》内部并未对员工基础利益以及员工如何实施管理权力加以说明,导致企业内部基层职工参与到企业管理的机会很少,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公司法对于企业信息制度规定不完善

企业生产产品以及服务过程中,为了完成企业产品销售或者企业利润达成,企业要进行必要的信息宣传,其中包括企业产品信息宣传、企业服务宣传等,企业通过信息宣传来吸引客户或消费者。但是,在公司法中并未严格规定企业产品和服务宣传的程度,从而导致企业产品宣传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以及欺骗隐瞒的宣传行为,从而对企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也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受到影响,此等问题可归咎于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制度不严谨。

三、完善公司法,助力公司社会责任履行

公司法对于公司企业行为有良好的约束,能够促进其责任实现。但是,现行公司法仍存在规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当注重对公司法的完善,从而保证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更好的得以履行。

(一)公司法中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上述问题中,公司法中未明确公司社会义务定义是影响公司社会义务履行的主要问题之一。所以,从法律建设方向而言,我国的公司法制度应该做好尽快完善,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社会义务定义,明确公司社会义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从而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准确把握相关概念从而完成公司社会义务的履行。在具体公司法建设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公司法建立过程中应该补充公司社会义务条款,定义公司中何种行为是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何种行为是违反公司社会义务[1]。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社会义务的定义,让公司也能够明确公司生产建设行为中社会相关行为,从而保证企业生产中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相关惩罚条款。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生产建设行为一直都存在有惩罚制度,但是关于企业未予履行社会责任或履行社会责任不合格事宜如何惩罚公司法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公司法中应该补充规定何种违反公司社会义务的行为应受到何等惩罚。从而保证企业能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兼顾自身良好的建设和发展。

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相关事项进行了定义,通过法律规定让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公司法中完善基层员工的权利

企业基层员工代表社会基层的利益,企业重视基层员工并使其参与到企业决策中来有利于公司社會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当前企业中管理者并不重视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导致企业基层员工利益无法实现。

所以,当前公司法完善中应该关注基层员工权利。首先,公司法完善过程中应该针对企业基层员工的权利进行建立完善[2]。例如,公司法建立基层员工建言机制,使得企业基层员工有权利参与企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建议。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基层员工的权利。其次,公司法完善过程中,应该完成对企业内部结构的完善。企业建立公益性部门,有利于公司社会义务制度履行。在企业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会建设公益性部门,而在公司法建设完善过程中,可以强制公司建立公益性组织部门,如员工工会、公益委员会等。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内部基层员工权力的提升,保证企业员工能够参与到企业管理和企业建设。另外一方面,企业内部建立公益性组织,也能够帮助企业发挥社会责任职能。

(三)公司法中完善社会责任信息制度

社会责任信息制度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所以,在公司法建设完善的过程中,应该针对社会责任信息制度进行规定[3]。首先,公司法中应该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制度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进行商品宣传、服务宣传等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夸大不虚构,还可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宣传行为、宣传力度。通过对企业信息制度的规范,保证企业能够完成社会责任提升。其次,公司法完善中应该就社会责任信息制度建立惩罚规定,针对企业在信息宣传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实现公司社会义务的强制性履行。

(四)公司法中完善企业行为规范

从法律意义而言,公司法中对企业的全面行为规范,也会间接完成对公司社会义务履行的促进。所以,在公司法完善过程中,也应该对公司活动以及公司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如,对企业出现违反社会道德的经济活动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4]。再如,公司法中应该完善企业竞争相关内容,现代社会建设中企业竞争经常出现恶意竞争现象,从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行为规范,促进社会责任行为履行。

(五)企业提升法律意识以及自身社会责任意识

公司社会义务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公司社会义务的提升。社会责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意识,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具有社会属性就要求企业要有独立自主实现社会责任的意识。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责任实现做好目标规划,通过社会责任目标的制定,保证社会责任建设能够更加高效。另外一方面,企业应该做好法律意识提升。在公司法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做好法律意识提升,将法律意识提升作为企业的核心目标,企业也应该对公司法进行学习和了解。保证企业发展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遵纪守法,合理规划建设也是公司社会义务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

笔者从公司法中完善企业行为规范、完善社会责任信息制度、完善基层员工的权利、建立公司社会义务定义四个方面简要阐述了如何完善公司法以促进公司社会义务的提升和有效履行。

参考文献:

[1] 张康康.公司社会义务的可持续公司法路径[J].法制与社会,2020(16):55-56.

[2] 华忆昕.公司社会义务的可持续公司法路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623-630.

[3] 阳镇,许英杰.平台经济背景下公司社会义务的治理[J].企业经济, 2018,453(05):80-88.

[4] 唐亮,赵佳佳.精准扶贫背景下国有公司社会义务履行路径及绩效评价——以华润五丰为例[J].滁州学院学报,2020, 22(01):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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