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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见

2020-12-11陈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人文关怀民法典

摘 要 作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要创新举措,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不仅形成了完备人格权规则体系,细化了人格权的保护规则,确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同时平衡了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强化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预防,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制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融入了中国元素,体现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独特见解,本文就其中的亮点与创建进行具体论述。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编 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陈冯,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典的特色亮点。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01

传统民法中存在严重的重物轻人现象,无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务关系进行平衡。而为了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回应民众对维护人格尊严的呼声,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了独立成编。

而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存在着诸多的亮点与创建,其中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问题的态度,同时也向世界分享了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的经验与方案[1]。

一、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构建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及人格利益的内容进行了确定,并对人格权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管理,为人格权提供了最佳的保护,具有人格权确权与保护双重作用。

(一)明确调整对象,构建体系内容

人格权完整规则体系形成是建立在人格权关系的基础上,而人格权关系是由人格权编规范人格权的确认、保护等所形成的。而人格权的定义为法律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而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为人格权的确权与保护。

(二)采取总分结构,构建体系框架

总分结构是一种脱身于公式因提取的系統架构,它将所有规则分为共同性规则与特殊规则两部分。其奠定了人格权编的共通性;分则的内容主要为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在人格权编第2-6章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包含了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细化内容及特殊规定。

(三)列举具体权利,保持权益开放

在人格权编中除了对能够法定化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外,还包含了对无法法定化的人格权益的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其主要包括:(1)扩大保护姓名、名称权:人格权编将笔名、艺名、网名等名称纳入了保护范围;(2)扩大保护肖像权:人格权编将肖像的概念扩大为所有能够体现个人外在形象的特征,并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3)扩大保护个人声音:现代科技能够对人的声音、形象等特征进行伪造,而人格权编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益的范围,对其进行保护;(4)扩大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权编对个人的隐私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对个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5)实现了人格权保护规则与身份权利保护规则的互通。

二、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人格权独立成编核心价值体系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即使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其规则设计的根本保护目标,同时也是新型人格权益是否享有人格权编保护的标准。而人格尊严因其扩张性能够容纳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新型人格权益,对人格权法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体体现为:(1)民典法规定生命权不仅包括生命安全还包含人格尊严;(2)当人格权与财产权存在冲突时,其处理的根本依据为维护人格尊严;(3)禁止性骚扰规则的颁布的核心理念为保护人格尊严;(4)行动自由的保护纳入到人格尊严保护范围内;(5)为维护人格尊严,物质性人格权保护应以公序良俗为底线[2]。

三、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

为了同时发挥人格权的消极防御功能及积极利用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对人格权使用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2)对许可利用肖像及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了特殊规定;(3)实现了个人信息利用规定细化;(4)对物质性人格权益的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在以往,进行人格权保护时,忽视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体生存及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而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这一点进行了充分的重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主要表现有:(1)在整体体系中充分体现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地位及优先保护原则;(2)扩张了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对各项权利进行了明确区分,并制定了针对性保护规定;(3)体现了物质性人格权不可克减的原则,当存在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时,无需综合衡量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行为目的、行为后果、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直接判定其民事责任;(4)个人对其物质性人格权益具有合法的自主决定权,个人可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或遗体,也可自主决定以受试者身份参与到药物、医疗器械、预防及治疗方法研发中;(5)为保护物质性人格权加强了对代际利益的保护[3]。

五、确立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

按照规定对人格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是人格权能够独立成编的重要目的。对人格权确认是前提,而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则是根本目标。

首先,人格权在保护方式上的独特性。(1)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2)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3)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4)细化了赔礼道歉的适用规则。(5)规定了更正权与删除权。

其次,从保护方式的角度上来看,人格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多样性。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保护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协调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达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那么按照规定,受害人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特别是在精神上或财产上出现了损失,受害人更具备这样的权利。之所以赋予这样的权利,是因为人格权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对世性,权利人若享有的权利不容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必须对权利人给予充分的尊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人格权也属于绝对权,一旦受到侵害,有权利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注意的是,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在人格权的保护下,其他利益发生冲突需要对其间价值进行平衡,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下,对于人格权保护和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也十分关注。

六、重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预防

事前防范和事前预防是人格权法中非常重视的两个部分,关于这一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禁令的主要功能是及时制止一切不法行为,避免因不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而产生严重的后果。在互联网时代,禁令的权利对于权利而言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通過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前预防功能。

其次,对于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属于一条一般条款,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在现实中遭受危险时,需要给予及时的施救,避免损害的发生。

再次,对于有关主体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有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中指出,社会上所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关于这项义务人格权编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实现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件预防。

最后,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信用评价权利人有权利进行自主查询,人的信用对于其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今社会对于信用给予了高度重视,所以每个民事主体都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尽管人格权编在信用的权利上没有作出单独的规定,但是对于信用的保护是非常关注的,通过自主查询,一旦发现错误,主体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并对错误进行更正[4]。

七、强化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这是人格权编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不断强化,特别是身处当下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民法典更要体现出时代性的特征,人格权编规定下,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如下所述。

第一,对隐私权保护的强化。所谓隐私权主要包括两点,分别是私人生活的安宁以及私人生活的秘密,关于私人生活安宁这一概念是我国自立法以来首次引进,采用反面举例的方式,对隐私权作出了规定,而私人生活的秘密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人格权编下不得通过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的方式干扰他人生活,不能非法进入、偷窥拍摄他人的住宅,更不允许对其他人的私密活动进行非法窃听和窥视,以及禁止对他人的私密信息进行非法处理的,这些均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发展,人们的和谐生活需要这样的维护措施。另外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对两者的区分非常重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的即属于个人信息,也属于私密信息。

第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现如今信息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关于个人信息也有了新的规定,身份信息不仅能够判断身份的真实性,同样在行踪信息上也很实用,可见个人信息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扩张,以权利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义务框架。人格权编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在对信息处理上的概括性和开放性更强。

除此以外,还确立了个人信息共享规则,这意味着只要被收集者同意,得到被收集者的授权后,个人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但务必要确认的是,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的授权,数据共享也需要在信息主体授权的条件下进行。站在信息权利人的角度上来看,实际上这属于一种双重授权,第一次是在数据收集者,对信息进行收集时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第二次则是收集者想要将信息进行分享时,也要获得另外一次授权,所以数据分享需要获得个人信息权利人的两次同意,短信息想要再实现,下一次共享仍然需要按照该规则进行。

八、总结

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但精神上的渴望愈发强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自己的尊严留有一丝底线,但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格权保护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见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民法典通过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系统规定,解决了21世纪人格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其中的亮点与创见体现出了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陈华彬.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J].法治研究,2020(05):99-112.

[2]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中国法学,2020 (04):5-25.

[3] 王叶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34(04):30-42.

[4]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J].中国法律评论,2019(01):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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