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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及其规范

2020-12-09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领海法案

(浙江工商大学 人民武装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俄罗斯的海岸线位列世界第四,俄罗斯与13 个海相邻,北临北冰洋的巴伦支海、白海、喀拉海、拉普捷夫海、东西伯利亚海和楚科奇海,东濒太平洋的白令海、鄂霍茨克海和日本海,西连大西洋的波罗的海、黑海和亚速海,南接里海,海岸线长37 653 km。①曾经的俄罗斯因为没有出海口发展受挫,彼得大帝意识到出海口对俄罗斯的重要性,与瑞典进行了21 年的北方战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给俄罗斯打开了通往波罗的海的出海口。②在向海洋强国发展的过程中,俄罗斯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了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海洋环境污染,俄罗斯先后制定了诸多法律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俄罗斯对环境保护极其重视,其已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宪法层面。《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有权获得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人对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就海洋环境保护而言,俄罗斯以其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先后在诸多法律中体现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此外,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1998 年7 月31 日,俄罗斯发布第155 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该法主要涉及俄罗斯内海、领海和毗邻区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行政当局和俄罗斯行政权力机构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内海和领海的海洋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其次,俄罗斯联邦政府依照该法制定了《航海者须知》,其对排向海洋环境的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一定程度上确保俄罗斯的内海和领海的海洋环境维持在一定的清洁水平。

(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法案》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1998 年12 月17 日,俄罗斯发布第191 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法案》,该法主要涉及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事宜,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30 条。该条主要规范专属经济区内有毒物质的排放问题,规定了海洋环境污染物排放禁止清单制度,即罗列了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从船舶、其他浮动设备、飞机、人工岛、设施和建筑物中排放有害物质的清单,希望以此来防止和减少在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从该法二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对保护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案》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1995 年11 月30 日,俄罗斯发布第187 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案》,该法主要涉及俄罗斯大陆架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主要体现该法第34 条。按照第34 条的规定,俄罗斯原则上禁止在大陆架区域填埋《航海者须知》所规定的废物和其他材料,只有得到相关机构的特别授权后方可进行填埋。《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案》的立法者认为只有采取严格的禁止立场,才有可能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目的。同时,《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案》第35 条对外国申请人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与俄罗斯已达成国际协议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海洋填埋。《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案》对海洋填埋的规定以禁止为原则,以特别授权为例外,对于保护大陆架区域的海洋环境功不可没。

(四)《俄罗斯环境保护法》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除了涉海法律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内容之外,俄罗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对海洋环境保护也发挥了影响。2002 年1 月10 日,俄罗斯发布第7 号联邦法律——《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俄罗斯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旨在维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俄罗斯的环境安全,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提供解决方案。《俄罗斯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一般要求,比如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估等重要制度也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

(五)《俄罗斯刑法典》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俄罗斯刑法典》中包含了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该法第252 条详细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俄罗斯刑法典》第252 条,如果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可以采取罚款(20 万卢布以下)、收入没收(18 个月以内的工资和其它收入)、劳务补偿(2 年以下)、从业禁止(5 年以内)和拘留(4 个月以下)等处罚措施。如人类健康、动植物世界、鱼类种群、周围环境、休闲场所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提高处罚力度。如果海洋污染导致人员死亡,可以判处最高刑期为5 年的刑罚。

(六)《俄罗斯通商航海法》中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与之前涉海法律中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不同,《俄罗斯通商航海法》中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船东及相关责任人事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保护海洋环境。《俄罗斯通商航海法》第18 章和第19 章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船舶如果发生油污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为了确保船舶污染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赔偿,该法规定了强制性责任保险和担保制度。

除了上述法律与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俄罗斯1999 年颁布《大气保护法》、1998 年颁布《生产和消耗废物法》、1997 年颁布《危险生产项目的工业安全法》、1997 年颁布《水利建筑安全法》、1995 年颁布《生态鉴定法》等均是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相互协力共同维护俄罗斯良好的海洋环境。

二、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主要规范

从组成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的相关规定来看,③俄罗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由如下部分构成。

(一)明确的海洋环境立法原则

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原则由该国《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明文规定,该法规定俄罗斯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基于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旨在保护俄罗斯管辖海域内的生物多样性,确保俄罗斯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俄罗斯管辖海域被污染,禁止或者限制那些可能损害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渔业保护区的各类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相关原则在俄罗斯制定的各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均有体现,比如海洋填埋活动原则上被禁止。

(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俄罗斯针对海洋环境保护采取了严格的海洋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典型代表是《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该法第五章对俄罗斯海洋环境质量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比如为了保护俄罗斯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该法针对内海和领海制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实践证明,俄罗斯海洋环境质量制度对于控制各类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发挥了有效的抑制作用。

(三)强制的国家海洋环境审查

作为强制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海洋环境审查制度是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中较为独特的一员。《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第五章规定在俄罗斯管辖的内海和领海开展经济活动及其它活动均需要接受国家的生态审查,只有通过国家环境评估才能开展相关活动,审查对象包括地质研究、矿产资源勘探、渔业、人工岛屿建设、安装设备、铺设水下电缆、进行钻井等,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消除各类海洋环境污染威胁。

(四)完备的国家海洋环境监控

从各国环境治理的历史经验来看,如何有效监控影响环境的行为是关系环境治理成败的重要因素,海洋环境的治理也不例外。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者认为,有效的国家海洋环境监控制度是确保海洋环境法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为此,《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对海洋环境监控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五章规定俄罗斯内海和领海的国家监控是国家环境监控的组成部分,授权承担这一职责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机构需要根据物理、化学、水生生物学和微生物指标定期监测海洋环境和底部沉积物状况,并对其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所发生的变化进行评估和预测。

(五)详细的海洋倾倒规制

海洋倾倒历来是困扰俄罗斯海洋环境治理的一个难题,俄罗斯对如何有效规制海洋倾倒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相关成果在《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第五章所规定的清单和许可制度中得以体现。首先,《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禁止在俄罗斯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倾倒活动,只有得到特别授权且符合倾倒清单制度的前提下才允许在海洋进行倾倒。其次,即便是倾倒物符合清单制度,相关物质进行海洋倾倒也需要遵守严格的许可程序要求。《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第五章第6 条第二款对许可条件、申请条件、许可证核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1.海洋倾倒的许可条件

《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在俄罗斯内海和领海底土进行倾倒,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从俄罗斯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种规定来看,在俄罗斯海域进行倾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海洋倾倒不会对国家国防造成危害;海洋倾倒不会威胁航行安全;海洋倾倒区域尚未设立渔业保护区;国家原子能公司“罗斯托姆”不能对北海水域的航行安全造成危害。从相关许可条件的实践来看,海洋倾倒不得与国家军事安全、航运安全和渔业安全相互冲突,这是所有海洋倾倒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不得有任何的缓和余地。

2.海洋倾倒的申请要求

海洋倾倒申请要求主要涉及材料的提交,《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对在内海和领海底土填埋感兴趣的俄罗斯法人实体或个人可向授权的国家行政执行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或向在内海和领海进行生态监管的国家和市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提供如下信息:申请人信息(姓名和住址等);底土特征(总数和预计填埋时长、污染性和稳定性等);区域特征和底土的填埋方法(位置、填埋次数、底土特征等);填埋底土的一般条件(对环境的影响、其他影响和运输形式等);底土填埋区的观测和填埋期间的海洋环境状况。可见,海洋倾倒的申请者除了需要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外,还需要提交倾倒作业及其倾倒区域的大致情况,如此确保行政机构对海洋倾倒有较完备的信息,以便开展接下来的核准程序。

3.海洋倾倒核准程序

有关海洋倾倒核准程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授权在内海和领海进行国家海洋环境监督的联邦行政当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天内,应向申请人发送收到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知。从收到请求之日起5 天内,将许可草案连同申请副本一起送交批准。该项目的批准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到第15个工作日截止。

如果在决议草案核准期内收到联邦行政当局提出的意见,经办人应在收到这些意见之日起3 天内通过挂号邮件将意见发送给申请人,并附上送达通知。在核准许可证之后,国家环境监督的联邦行政当局应在5天内向申请人发送批准许可证草案的通知。在底土填埋申请获得国家环境审查机构的肯定之后,申请人需向国家环境监管执行机构提交相关结论。收到结论的3 天内,环境监管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如果请求是通过多功能中心提交的,则许可将通过多功能中心发送。

4.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内容。《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海洋倾倒许可证应当包含如下信息: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的信息(姓名、住址);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允许填埋的底土总量(吨或其他计量单位);允许填埋的底土的特性(状态、性质、污染、提取区域的地理坐标);底土填埋区的地理坐标;计划进行底土填埋的时期;使用的填埋方法和特征(以吨为单位的容器装载、从容器中清除底土的方法、每天清除数量、每天底土清除率);许可证的时效。

5.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拒签。《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出现如下情况会导致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拒签:国家海洋环境审查机构未给予在内海和领海底土填埋的许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有提供内海和领海某些地区的水体的质量状况;底土填埋对国家防卫和航线安全构成威胁,以及底土填埋区位于内海和领海渔业保护区内。

(6)海洋倾倒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海洋倾倒许可证持有人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按照许可证进行底土填埋;根据计划进行底土填埋区和海洋环境状况的观测,并以联邦执行机构批准的形式和方式提交报告。

(六)配套的海上意外事故应对

海洋环境污染除了可预知的陆源污染之外,还面临无法事前预测的事故性海洋环境污染,其是海洋环境的重要威胁。为了有效应对不可预测的海洋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法案》规定了相应的海上意外事故应对制度,即如果在俄罗斯的内海或领海发生船舶碰撞、搁浅或其他事故,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依据国家公约和俄罗斯国内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对事故肇事者采取与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惩罚措施,以保护俄罗斯联邦的海岸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

注释:

①各国海岸线长度列表[EB/OL].[2020-08-05].https://www.docin.com/p-1466517992.htm。

②北方战争(1700 年2 月22 日~1721 年9 月10 日),又称为第三次北方战争,是俄罗斯帝国为了夺取波罗的海的出海口与瑞典王国争霸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是俄罗斯帝国从此称霸波罗的海,而瑞典则自此衰落,从欧洲列强的名单上消失。

③本法案总共包含了七章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共四条,包括了俄罗斯内海的确定与边界、领海的划界、测量领海宽度的参考线、俄罗斯内海和领海中的人工岛,设施和装置。第二章为俄罗斯联邦海港,内海和领海的法律制度,共16 条。包括:俄罗斯海港的法律制度;外国船只进入海港;海军基地和军舰停泊点;领海的通行;北海航线的航行等等。第三章内容为俄罗斯联邦的毗连区,共两条,分别是:俄罗斯毗连区的确定、边界及划界;俄罗斯在毗连区的权利。第四章为内海和领海的海洋科学研究,共八条,包括:海洋科学研究的定义及原则、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本国和外国申请人的职责、海洋科学研究的暂停或终止等。第五章的内容是海洋环境保护。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两条:保护内海、领海及其自然资源;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责任。第七章是附则,有三条,分别是:争议的解决;本联邦法律生效的程序;本联邦法律生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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