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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初探
——从西方到中国

2020-12-08雷嘉璐

祖国 2020年7期
关键词:市民国家

文/ 雷嘉璐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的“koinonia politike”一词,后被翻译为拉丁语词汇"societas civilis"。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包括自然家族、奴隶的“家庭”,更大层面上则指国家这个“最大的综合共同体”。中世纪的神学者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的不过是存在于教会这一“神的共同体”之下的“世俗共同体”。

之后,政治哲学领域继承了这一词汇,进一步割裂了其原有的含义。比较著名的是十七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和《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在接下来的启蒙时期,卢梭将市民社会解读成“人类的文明开化”的结果,奉行的是“政治社会”。之后,亚当·弗格森的著作《文明社会史论》进一步将这个概念普及[1]。

进入近代,黑格尔、尤尔根·哈巴马斯、马克思、科亨和阿拉托、罗伯特·D·帕特南以及安东尼·吉登斯等社会学者开始围绕着社会学谱系展开了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

二、社会学范畴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社会学范畴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共通认知是:存在于政府和个人家庭单位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的“市民(bourgeois)”与“公民(citoyen)”一词区别开来,他把市民社会定义为“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联合,并认为形成市民社会的契机有三个,一是“需要的体系”,二是“保障需要的体系中的一般自由的东西”,即“司法保护”,三是“对需要的体系中具有偶然性事件,如贫困等的预防”[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种消极的解读,国家应该避免将“市民”的特殊利益普遍化。

与之相对的是哈贝马斯,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非经济的结合关系,“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4]。

不难看出,市民社会既区别于政治社会,也与生产和分配组织关系构成的经济社会不同。除此特征之外,许多围绕市民社会的论点指向了其与资本主义强有力的关联性上。其中一位代表就是马克思。他认为只有有了资本经济,才会诞生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甚至也有学者认为近代市民社会本就是由生活较为安定的资产阶级构成的。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像中国这样的非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是不会存在市民社会的。韩立新认为,市民社会的核心本质是经济和政治双方面个人所有权的确立。然而这个关键问题却被中国的市民社会学家们有意无意地回避了。面对这样的质疑,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在这些年,逐渐发生转变的市民社会认知中找到一些答案。

首先,针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二元论,展开到了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论层面,即市民社会α(资产阶级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β(政治共同体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γ(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经济结合关系的市民社会),它们分别对应的是市场、国家和公共领域。[6]随着1979 年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越发活跃,这使得中国有了存在市民社会(市民社会α 和市民社会β)的可能性。有学者将之称为“社会主义型的市民社会[7]”。

其次,以吉登斯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学者开始强调一种与政府是合作关系的“市民社会“,更加看重以社区、NGO 等为代表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8]。对于这一观念,植村(2010)也表示,民间组织不同于国家政府的作用值得期待,“这些曾经由福利性国家一力承担的公共领域,特别是在社会福利和减少犯罪的问题上,包括家庭和地方社区、甚至是其他第三部门在内的民间组织被看好,它们被认为将代替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9]”。

综上所述,在西洋发源诞生的市民社会理论逐渐发生着变化,其与政府的对抗含义逐渐弱化的同时,我们不难看到,开始有学者主张这种新的“社会主义型”市民社会,或者说是一种与政府和行政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认同。

三、中国的市民社会现状

市民社会这一理念在中国也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论争,随着中国社会环境的发展变迁,逐渐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理论框架。其中一种声音表示,“在现阶段的中国,市民社会要想取得显著成功,不能直接向政府和社会谋求变革,而更应该利用政府项目等机会资源,通过此类实践去探寻自己的存在方式,累积实战经验,从而获得社会上的反响[10]”。换一种解读方式,中国的市民社会更加看重的是稳定的发展方向和和谐的关系。斋藤哲郎认为,这是由一时期的中国的社会背景所决定的,“90 年代以后,就市民社会这一理念,中国国内的理论派更加重视其秩序性,一方面他们试图寻求对现代化战略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认为如此一来会更加‘自由’[11]。”这也与邓正来先生在1992 年所提倡的“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所一致。

另外,正如笔者在文章开头所提到的“civil society”一词在西方的演化问题,在中国也有一个语义解读的过程。学术界除了“市民社会”以外,“公民社会”一词也被广泛使用。关于这个译法,韩立新认为“‘市民社会’一词给人的感觉是强调个人和自由,缺乏与国家保持和谐关系的意味。与之相对,‘公民社会’则有一种共同体精神,更容易与国家达成良好关系。从重视国家关系的角度出发,应该放弃“市民社会”而改用“公民社会”一词[12]。也就是说,公民社会这个翻译,比起“市民”更加弱化了“对国家、对政府”的一面。而“公”这个文字本身,也带有“公共问题”和“共同体”的含义。由此也可看出,中国在发展市民社会的道路上对长期稳定发展的追求和倾向。

除了对市民社会的名称定义,其在中国的存在方式也被认为有所不同。斋藤(2004)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并未取得完全自治,但也没有完全被政党及国家支配,是一个处于过渡期的“‘半市民社会(semi-civilsociety)’[13]”。卜正民和傅尧乐(1997)则把中国的市民社会称之为“国家主导型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这种市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的中间桥梁,由国家战略和市民社会的结合形成,互不敌对,互不威胁[14]。

综上,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一样,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探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后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

随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改变,中国的市民社会也逐渐取得了发展的空间。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存在着许多草根团体,这些团体主要是在各大城市、社区展开活动,有时也会和政府组织合作,留下了诸多实绩。这些市民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也可以看做是对中国市民社会存在的最好实证。当然,中国的市民社会尚未成熟,今后的发展路途及方向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尤其是中国社会和经济目前都处于飞速发展的状况,全球化的影响也不可小觑,想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留给我们的课题依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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