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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及其新时代价值

2020-12-08张延明

祖国 2020年7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制依法治国

文/ 张延明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要立足新时代实际,继承并创新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十分深刻,其理论精髓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法制建设与各项建设要“两手抓”,实现“两促进”

邓小平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调整经济建设中的各种关系,保障并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他明确指出,法制建设既是经济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又是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邓小平阐述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同时经济发展又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没有“两手抓”、“两手硬”,不但对外开放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要失败。邓小平把法制建设提高到与经济建设并重的高度,提出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必须同步发展。自1980 年代初以来,他多次指出,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并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险性,强调搞法制更靠得住些。

(二)提出了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邓小平不止一次提到,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我们的法律太少了。有法必依,就是普遍守法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了法律而不去贯彻执行,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就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甚至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规定,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捍卫法律权威。邓小平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1]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邓小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要依法打击特权现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渠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十六字方针阐述的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环环紧扣,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四个方面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整框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与法制互为条件互为保障

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关系的论述,简单的说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即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要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公民要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法律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包括运行过程,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民主作为法制的政治基础,是法制的力量源泉,决定着法制的本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律的合法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法律区别的根本所在。同时,社会主义法律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人们才会自觉的去遵守和执行。

(四)法律权威与党的领导

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国家法制的权威意识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存在有法不依,以政策代替法律等与法治原则相违背的现象。邓小平认为,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两者是完全一致的。维护法律权威并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相反能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他指出,党不要干预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严格地遵守法律。邓小平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2]“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3]邓小平明确提出党政要分开,彻底解决“依法治国”与“依党治国”的矛盾,从而改善党的领导,树立法律的权威。他特别要求党必须努力进行思想建设,反对特权,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思想,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第一,坚持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高度论述法制的重要性。邓小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早在1979 年,他就明确指出,要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他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角度出发,考量法治,把法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中。

第二,坚持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重大失误和根本性错误的高度论述法制重要性。邓小平借鉴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述人治的危害,并指出与人治相比,法制更靠得住些,“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4]邓小平曾经有一段关于制度重要性的经典论述,制度是决定因素,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其实这个表述同样适用于法制重要性。

第三,坚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论述法制重要性。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坚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法律不仅是治国的依据,更是治国的手段。他多次告诫全党,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就会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1980 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小平同志的这些观点,为后来我们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创新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定,都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创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当前实际,进一步弘扬邓小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必须立足国情党情,体现中国实践特色和时代精神,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法治之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依法治国也不例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维护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人民的法治,因此,要坚持人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德治是中国的优秀治国传统,依德治国要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框架中,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法治与德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作为治国理政的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法治对德治有保障作用,德治对法治有支撑作用,二者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而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确立,但立法的质量却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存在无良法可依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上下功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完善的法治体系还包括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法而不依,执法而不严,违法而不究,再好的法律体系也是形同虚设,没有生命力,更谈不上权威和尊严。因此要形成运转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还要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坚持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特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党的领导应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决不能以法治之名弱化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论及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他指出,法治兴,则党兴、国家兴;法治衰,则党衰、国家衰。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不存在脱离党的领导之外的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泛泛而谈,大而化之,而是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使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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