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人类学视野中的科学取向与价值关怀
——基于癌症村研究的反思

2020-12-08司开玲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癌症污染科学

司开玲

(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发展所带来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深切关注点,不容回避。对此,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曾警示道:“为发展而发展是一种盲目的发展,它不仅无视民众的需求,而且无视文化和传统的语境;它使资源枯竭,植被与环境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等负面后果。这是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行为。”[1]盲目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以此为媒介,给特定群体的健康带来危害,并导致受害者的反抗[2]。在此背景下,环境人类学如何参与该议题?对此,生态人类学和发展人类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提供了颇多有益的启发,前者重在关注某一特定社会中生态环境与人类文化的互动关系[3],后者则重点关注发展的影响、发展过程中地方社会的参与以及不同知识之间的碰撞和遭遇[4-5]。考虑到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的渗透,“地方社会”很难再被视为特定地域内的封闭式存在,相反,社区与外在世界的互动越来越多,涉及的文化及其主体也越来越多元。这给传统的生态人类学带来挑战,也带来了环境人类学的思维转变,甚至是环境人类学与生态人类学之间的决裂[6-8]。其实,如果从地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思考的话,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地方社会的“生存性智慧”[9]他们面临的环境-文化变迁以及在此过程中外来力量的参与和互动。或许,环境人类学只有给予这些问题以实在的描述和思考,才能发挥它的学科优长,给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参考。对此,笔者将集中对癌症村研究中呈现出的问题进行反思,以讨论环境人类学视野里的科学取向与价值关怀问题。

一、“癌症村”的建构及其意义

1989年,麦天枢发表报告文学作品《挽汾河》,文中对汾河流域的污染、导致污染的社会原因、污染带来的社会后果、污染的治理等内容做了系统的呈现,尽管当时没有使用“癌症村”的概念,但是其中已经涉及污染所带来的健康损害问题。

采访中我大量翻阅有关材料时,看到这样一段文字:“太原市南郊区南堰村,1980年以来,因患癌症死亡17人,妇女生怪胎10人,死胎8人,畸形儿5人。”这对我,对政府的有关部门,都似乎只是一个孤立、偶然的发现。当我艰难的企图寻找普遍的真实状态的时候,不意之中,你——老竺,一位搞水利的知识分子,却潜心拽肺地向我吐露了一个汾河全线唯一的区域调查数据:在清徐县汾河沿岸的五个乡里,近些年新生儿畸胎怪胎均在千分之四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之间,这个数字是正常地区畸怪胎率(千分之二——千分之四)的十多倍[10]。

此后,从2000年《北京青年周刊》记者张翼文发表《陕西癌症村悲情实录》至今,“癌症村”被集中关注已经将近20年。这20年中,“癌症村”逐渐从一个由受污染村民、媒体记者使用的民间词汇转变为研究者、官方使用并且认可的正式词汇。在“癌症村”的建构过程中,村民是最积极的参与者,因为身居当地,他们最先感受到健康损害,并且对导致健康损害的种种原因进行猜测和思考,但是,由于知识和能力的限制,他们往往又难以解决自身所遭遇到的健康损害,所以会积极地向外界求助。比如在张翼文对陕西华县龙岭村的描述中,当村民发现当地癌症异常时,“村民泣血呼告:1994年,身患胃癌,55岁的万振龙弥留之际,趴在炕上,用尽最后气力向陕西省卫生厅写信,具体反映了龙岭村近年来被癌魔侵袭的情况”[11]。从这种意义上说,“癌症村”的构建既是对某个村落癌症高发的一个概括,也是一个村落社会向外界求助的过程。

随着村民认知能力的提高和外界力量的介入,“癌症村”的说法逐渐将农民的健康损害与他们遭遇的环境污染之间相关联。从地方社会来看,“癌症村”可以被视为农村环境冲突的集中体现,它是地方社会对自身所遭遇到的污染以及健康损害的一种自觉反抗,这种反抗不仅反映了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的失调,而且充分反映了这些地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失调。从科学研究来看,“癌症村”问题打开了深入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一扇窗,提供了一个思考环境-健康问题的契机,也展现了科学对这些问题认识上的缺陷。

在科学场域中,癌症-污染的关联是一个竞争性的领域,局部地区的癌症高发可能是一个可以得到科学确认的事实,区域性的环境污染也是可以得到科学确认的事实,然而,对“癌症村”中癌症-污染之间的关联却莫衷一是,正如贺珍怡(Jennifer Holdaway)、王五一教授在《“癌症村”调查》的序言中所说:“‘癌症村’问题将行动的必要性和知识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冲突体现得非常明显。”[12]7村落社会中的癌症高发迫切需要社会力量的干预,但是干预的理由何在?其中又充满了癌症-污染关系认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阻碍了反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赔偿行动的合法性的建构。当然,这种冲突既是知识不确定性的冲突,也是不同行动主体之间利益、立场的冲突。一方面,科学场域内部关于癌症-污染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议,另一方面,地方社会中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于癌症-污染的关系同样充满争议——甚至对癌症和污染的事实同样充满争议。

在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里面,将“研究环境与文化之间互动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环境人类学,该做怎样的思考?对此,本文将对环境人类学领域中的“癌症村”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运用媒体报道资料和实地调查中获得的个案资料,分析“癌症村”建构过程中科学的用途,以及科学的不确定性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关系。

二、“癌症村”的相关研究成果

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早在20世纪90年代,河南医科大学的刘华莲等人就对黑河上蔡段沿岸18个自然村居民进行环境-健康效应调查,尽管当时没有提出“癌症村”的概念,但是该项调查发现,黑河污染导致沿岸居民恶性肿瘤死亡率显著上升[13]。此后,国土资源部地质研究所的林景星等人对“癌症村”进行了科学介入,他当时提出“生态环境地质病”概念,用以指称那些因为外来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14]。但是,遗憾的是,尽管判断了龙岭村的癌症高发是由环境污染所致,但是关于污染来源的探索却被搁置,停留在了“地质环境改变”这一认识上。此后,在“癌症村”发现的早期阶段,更多的是媒体的报道和揭露,这些大量的个案资料的汇集,形成了后来“癌症村”研究的重要的数据基础,这些研究主要围绕“癌症村”的界定、“癌症村”的数量、“癌症村”的时间与地理分布、“癌症村”的影响因素等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在“癌症村”的概念界定上,张玉林曾在《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与环境受害》一文中有过论述:

综合现有资料来看,媒体上所说的“癌症村”,实际上是以癌症为主的多种疾病高发村庄,包括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无法判明的疾病,在许多场合还包括日常性的痢疾、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引发的半身不遂、婴儿畸形和先天性智力低下、后天痴呆、出生缺陷等等[15]。

多数学者则沿用了媒体的判断,或者是百度百科的定义:“癌症村是一种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群体疾病现象。由于环境污染,大多是饮用了上游企业排出的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环境,土壤等受污染,导致人体内部机制严重受损,造成某一村庄大规模的癌症病发。”在这种界定中,不仅强调了“大规模的癌症病发”,而且突出了癌症与污染之间的关联。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多数研究者默认了该定义中所强调的癌症-污染关系,但是这些研究很少对这种关联进行科学的实证研究,而更多的借用了媒体报道中所陈述的事实。对此,龚胜生等人的研究参照了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癌集群”(Cancer Cluster)的定义:“一个地理区域在一定时期内,人群中出现比期望数多得多的癌症患者”,从“癌症高发”的角度定义“癌症村”:癌症发病率或死亡率显著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村落,并且给出了3个判断依据:癌症发病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村落;癌症死亡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村落;统计数据不全但癌症发病率、死亡率明显高于正常期望水平的村落[16]156。这种界定回避了癌症-污染关系的不确定性,从可操作的角度来说,实现了概念的精确化,同时也注意到了“癌症村”界定时需要考虑主观要素:正常期望水平。

其次,因为数据来源上的不统一,研究者在“癌症村”的数量判断上存在差异。其中,Lee Liu认为,截止到2009年,中国有“癌症村”459个(其中官方报道的有241个)[17];孙月飞认为,截止到2009年,中国的“癌症村”有210个[18];龚胜生、张涛认为,截止到2011年,中国有“癌症村”总计351个[16]158。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研究者对“癌症村”数量的判断,数据资料主要来自媒体报道。在这些媒体报道中,有些是经过仔细鉴别的,当地的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得到过科学检测,同时癌症发病情况也有相关部门论证,这些报道多集中在官方媒体中。另外,也有一些报道是个人性的,他们通过媒体的渠道反映身边的污染问题,也会使用“癌症村”来表达诉求,至于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癌症村”,则真假难辨。这就导致了研究者统计数量上的差异。这种数字化的表达说明了“癌症村”的影响范围,但是,相较于现实中的污染所带来的健康损害,报道出来的“癌症村”数量都可以视为一种保守统计。从《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的实地调查结果来看,仅就淮河流域的“癌症高发村”可能就不下于500个[19]。如果再考虑到汾河、海河等众多流域的话,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农村居民的健康损害将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

再次,“癌症村”的时间分布上,相关研究者意见较为一致,即普遍认为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已经出现了癌症村现象,不过数量较少且增长缓慢,到了21世纪最初10年,媒体开始大量报道癌症村案例,甚至成为“癌症村群发年代”。2009年之后,“癌症村”逐渐从媒体报道中淡出。关于其中的缘故,龚胜生认为,除了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的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外,也可能与距离目前时间不长以致回顾性报道不多有关。Lee Liu认为,尽管政府并没有禁止癌症村的报道,但是政府会对报道敏感问题的编辑进行规训,如果癌症村被发现为不实新闻,编辑和记者将被指控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另外,“癌症村”作为一种身份标识,也会给村民和村庄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没有投资、游客、朋友等等[17]。这些因素导致了“癌症村”报道的减少。在2013年,《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出版,该图集证实了河南、安徽和江苏三省中一些县区的癌症高发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关系,另外,环保部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表示:因受有毒化学品污染,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这被认为是承认存在“癌症村”现象的首次官方表态。

复次,“癌症村”的空间地理分布研究中,研究者的结论较为一致,普遍认为中东部地区癌症村数量更多。其中,余嘉玲、张世秋认为,癌症村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中东部地区[20]881。龚胜生认为,我国“癌症村”在空间分布上为典型的集聚型分布,并按照癌症村的分布密度将全国分为4个区域:癌症村稠密区(包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江苏、上海、浙江、海南等八个省区)、癌症村较密区(包括北京、山西、安徽、湖北、湖南、重庆、江西、广东、福建等九个省区)、癌症村稀疏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九省区)和癌症村空白区(包括新疆、甘肃、宁夏、青海、西藏五省区),其中,东部地区有“癌症村”180个,中部地区有“癌症村”126个,西部地区有“癌症村”45个[16]159。Lee Liu则提出“癌症村带”(Cancer-village belt)的概念,用它来描述癌症村的地理分布情况,这条“癌症村带”主要包括东部沿海从河北到海南的6个省区(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海南)以及与它们毗邻的6个内陆省区(陕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重庆),这条“癌症村带”里面包含了396个癌症村[17]。尽管研究者试图通过这种地理空间分布研究,说明“癌症村”与地区发展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但是这种研究方式忽略了省区样本中的内部差异,即“癌症村”可能在一些省区内部的更小范围内集中高发,这种聚集更多地体现了环境污染的影响。

最后,“癌症村”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大多选择社会经济背景、工业污染作为相关变量进行分析。龚胜生、张涛认为,我国21世纪头10年出现“癌症村群发年代”是1980-1989年改革开放中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危害在20年后的集中暴露[16]158。余嘉玲、张世秋认为,癌症村现象的出现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尤其是乡镇企业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它是经济发展、工业化的代价[20]888。此外,陈阿江注意到了“癌症村”得以产生的社会逻辑,那就是经由环境污染所暴露出的社会生态的失衡,地方政府与企业结盟,使得受污染的村民维权行动遭遇困难,而新媒体的兴起为民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渠道[12]220。

上文已经述及,“癌症村”的研究主要基于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资料的统计分析,因而其事实的基础依赖于相关“癌症村”新闻报道的质量,当然,研究者在分析的过程中也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与此种研究方法相反,陈阿江等人通过实证调查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对相关癌症村进行了研究,其调查内容不仅涉及村庄内部的癌症发病情况,而且涉及村庄内部和村庄周围的环境污染状况,以及村民对癌症-污染的认知和应对方式,甚至也尝试着对癌症-污染关系进行判断。社会学对“癌症村”的这种实证调查,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研究的信度和效度,以及这种研究判定对于当地社会的影响。Anna Lora Wainwright同样采用了实证的方法对“癌症村”进行参与观察,不过作者回避了对癌症-污染关系的探索,而是关注村民如何认识他们的疾病以及从多大程度上将疾病与环境因素联系起来的,也就是村民对疾病的责任归属和应对策略[21]。

目前,关于环境污染背景下的“癌症”高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中,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科学研究成果主要有2项:一项是2006年由陈竺主编的《全国第三次死因回顾抽样调查报告》;另一项是由杨功焕主编的《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从研究尺度上看,这两项研究均为区域研究,研究单位最小只到“县”级,难以呈现“癌症村”的具体情况,但是,通过离河流距离的研究样本和对照样本的比较,仍旧可以发现污染-健康关系在村落层面的呈现。与之相对的,在新闻报道中,能够看到的更多的则是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所作的流行病学调查(各个地方的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和环境污染调查(地方环保局),因为是地方政府的职能机构,在特有的政治经济格局下,这些机构的调查结论容易受到质疑,并且他们在癌症-污染的关系判断上存疑。另外,独立的纯粹科学研究在该领域又存在“缺场”的状况,这往往使得受污染村民的赔偿请求被搁置。因此,无论从保护环境还是从保护当地人的环境权益的角度来看,都迫切需要对“癌症村”进行实证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陈阿江等人的“癌症村”研究是应时之需,同时也体现了科学的求真精神。但是,这种实证主义如果运用不当的话,就会形成对地方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误解,并且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障碍。因此,需要对癌症-污染关系判定中的“实证主义”进行检视。

三、“癌症村”建构中的科学逻辑及其不确定性

在关于“癌症村”所论及的癌症-污染关系的判定中,科学研究主要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审慎地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这种方法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社会调查中的事实优先性。研究者试图抓住有关研究对象的事实,并对研究过程中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一点对“癌症高发”的确认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有关“癌症村”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呈现受污染居民根据经验统计的“癌症患者名单”,作为当地癌症高发的证据材料。但是,当这项证据传至科学研究者的手中时,其本能的反应是:它是真是假?于是,研究者会花费大量的工夫对其进行确认。在科学场域中,研究者的这种本能反应是其内在要求。

第二,比较方法的运用与标准值的参照。主要表现在对癌症是否高发的判定、对污染状况是否超标的判定。当研究者获得了关于癌症发病或者死亡的数据之后,并不能仅仅依据该数据判断某个村庄是否癌症高发,在此基础上,研究者还需要了解解读该数据的参照对象。通常情况,这个参照对象为全国或者区域性的癌症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只有在参照标准的观照下,研究者所获得的“事实”才具有科学的意义。该“参照标准”往往是科学共同体所设立的规则。因此,比较方法的运用与标准值的参照,既是对“事实”的谨慎思考,或许也是科学研究者对共同体规范的认可和遵守。污染状况的判定同样如此。当地遭受的污染程度如何,并不依赖来自当地人的主观判断,而是依赖研究者所掌握到的检测结果以及该检测结果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值之间的距离。

第三,“特征致癌物”的判定。除了对“癌症高发”和“污染”进行事实确认之外,癌症高发与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研究者还需要判断癌症高发的类型、致癌物质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质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尽管癌症已经成为一个可以得到确认的事实,但是诱发癌症产生的原因却是模糊的,它既可以是个人原因,比如饮食不合理等;也可以是社会原因,比如社会关系不当带来的长期情绪问题等;还可以是环境原因,比如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工业污染等。因此,虽然科学发现可以在一般意义上说明癌症与污染之间存在关联,但是,具体到癌症村的判定时,一方面研究尺度(需要以村为样本)超越了传统科学研究的界限,另一方面因为涉及责任归属的确认,科学研究需要小心谨慎的寻找癌症-污染之间得以相匹配的媒介,即“特征致癌物”。

科学的审慎精神是必要的,它使得科学可以成为独立的场域,避免道德、权力等非科学力量的干预。可是,当面对“癌症村”这样的社会事实时,科学的这种审慎精神和追求的客观性依然是需要反思的。总体上看,在“癌症村”的构建过程中,科学研究对于上述事实的确认是无力的,尤其是对于乡村社会中的癌症-污染关系的解释,科学更多的处于“不在场”的境况,在将“科学”作为一种判断准则的意识形态下,这就使得农民的反污染斗争成为一种疑案。基于此,对“癌症村”建构过程中科学的社会用途的反思,不仅是基于一种对科学的纯粹理念——对事实的客观性的追求——的反思,而且需要考虑科学所嵌入的社会情境,或者如默顿所说“科学是一种制度”。

科学理念坚持用客观的态度对事实进行探索,然而,从科学内部的知识生产过程来看,任何一种知识领域都是一种“规训”(Discipline),其提供了关于认识这个世界的规范系统,甚至提供了为这个世界进行界定的权力。正如福柯所言,知识-权力乃一体之两面。作为研究者,不仅需要对研究内容的真伪保持警惕,而且需要对这种“真”与“伪”的判断本身持审慎态度。对此,贺晓星在对教育领域中知识-权力的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一种特定知识的呈现本身即为权力。即便不是以“应该”“必须”这种指令性、政策性面目出现的“应然”知识,而是回答“为什么”问题的“实然”基础知识,只要它体现为一种知识领域(常被称为“学科”),就必然预设和建构着权力。成为一种知识领域,意味着决定了什么可以被思考、什么可以被言说,而什么可以被思考、什么可以被言说的规约同时决定了谁可以言说、什么时候可以言说、以什么样的方式言说。此中的遴选与排除机制,保证了权力与知识密不可分[22]。

在关于“癌症村”的实证研究中,依照事实优先性原则,没有得到确认的癌症患者是被研究者排除在外的;符合标准的水质状况是被研究者判定为没有污染的,诸如此类。值得注意的是,“癌症村”的构建过程本身就是在一种科学的不确定性状态下呈现的。这种呈现又将带来新的不确定性。比如,上文所提及的陕西华县龙岭村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龙岭村开始出现癌症患者病例,并且患病人数逐渐增多。到了1980年代,当人们怀疑龙岭村的癌症高发与饮用水有关时,当地村民集资另辟水源,但是并没有杜绝癌症高发现象。2000年开始,官方开始组织专业人员对龙岭村进行癌症致病原因调查,出现遗传说、不良生活习惯说、风水说等种种猜测。2001年,林景星等人参与调查,通过对11个样本的检测,结果发现,饮用水样本中铅、镉、农药残留中的“六六六”等含量低于参照标准值;食物样本中,面粉受到铅、砷、锌、铬污染,豆角中受镉、铅严重污染,土豆和柿子没有受到污染;土壤受到砷的污染,因此确认:铅、砷、镉是导致龙岭村癌症高发的主要因素,并且这些元素的富集是由于人为的地质活动污染了当地的环境所导致[14]。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一个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山村来说,污染物从何而来?村民怀疑是山下的陕西化肥厂和复合化肥厂。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个猜测是否真实,需要做两项调查,第一,调查这两个工厂散播污染物质中元素的种类和数量;第二,调查当刮西北风和不刮西北风时,龙岭地区由空气中降落的污染物之中元素种类数量以及前后的差异[23]。但是,从已有的报道资料来看,这两项调查被搁置。2007年,在接受媒体的采访中,林景星谈到了其中的困难。

没有足够的经费化验取样,就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龙岭村的污染来自化肥厂。哪怕我们很确定,可是科学是要讲证据的。

“您为什么不建议关闭或者彻底整治污染源——化肥厂呢?”(记者问——笔者注)听到质疑,这位年过花甲的老人顿了顿,有些迟疑地说:“没有钱。”[24]

科学发现是一步一步的探索过程,假如没有任何外在力量干预的话,林景星或许可以通过他的实证研究,实现村落尺度上的癌症-污染关系的确定,并且呈现“生态环境地质病”在中国的分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假设过于理想,从上述访谈资料可知,这种科学研究面临研究经费上的障碍,至于为什么这么紧迫的研究议题会缺研究经费?恐怕其中又涉及到公共决策中的利益选择和价值偏好问题。这些障碍使得类似“癌症村”这样的现实环境问题在科学议题上被悬置,成为交由社会处置的公共话题。于是,在这个领域中,考虑的不再是科学的判定,而是面对科学在“癌症村”上的不确定性,社会价值的介入,有时候,“癌症村”也会被视为一种污名和谣言。这种介入方式既有它的风险,又有它的现实意义,这就是在科学的“缺场”和不确定的情况下,“癌症村”所呈现出来的面貌。这一点,正如约翰·汉尼根所言:

道德上的证据是最容易被臆造的,但它严重依赖公众意见的动员以造成影响。道德证据的使用使有关风险议题的态度和意见得以形成,即使证据的科学和法律层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模棱两可。与法律和科学不同,最有效的道德证据往往遵循非常简单而直接的推论[25]。

当然,事情并非如此的简单。道德证据是否有效,一方面取决于道德证据呈现的方式是否能够引发社会成员的共鸣,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竞争对手所使用的对抗手段有哪些,以及这两个比较,哪个更有力量。很显然,在“政经一体化”[26]的格局下,作为弱者的武器的道德证据,其杀伤力不堪一击。因此,在思考“癌症村”建构中的科学与政治的关系时,除了关注科学在癌症-污染关系判定上的不确定性之外,还需要思考政治领域对于科学话语的应用。对此,笔者曾调研的东村的故事将提供有益的思考。

东村位于江苏省北部,2000年镇里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化工企业,落户东村。此后,东村民不断感受到该化工企业所带来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于是通过私力救济、上访等途径反映污染情况,但是企业污染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随后,村民发现村内癌症高发,于是通过个人的努力搜集村庄内部的癌症患者名单、统计癌症发病和死亡人数,结果发现,2000年至2005年,东村死于食道癌33人,幸存15人;死于肝癌12人;幸存3人;死于肺癌16人,幸存4人;死于胃癌13人;幸存2人;死于肠癌2人,幸存1人;子宫癌患者2人。5年来死于癌症的村民共计76人,癌症患者27人。在该份“东村癌症病人死亡名单和癌症病人统计表”中,涉及的每一位癌症患者后面都有死者家属或者患者的签名和手印,由此获得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媒体记者的关注,于是在2005年被曝光为“癌症村”。为了应对这种曝光,县政府组织县疾控中心和县环保局分别对东村癌症发病情况、化工厂排污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东村癌症发病情况正常、化工厂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东村的癌症发病与企业污染之间没有直接依据。与此同时,镇政府向东村村民散发公开信,在这封公开信中,镇政府除了利用上述县疾控中心和县环保局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村民的污染反抗缺乏科学合法性之外,还利用了国家环保总局[1996]934号文件批复,其中:明确认定“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当地化工厂生产的产品——笔者注)不属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成分的产品”。此外,该公开信中有2处清晰的使用了“科学”,一处在公开信的开头,一处在公开信的结尾。

近期,东村少数群众假借联名上访之名,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盲目夸大宣传化工厂的污染情况,并向新闻媒体反映,直接导致个别不明真相的新闻媒体发布不实报道,引起较大的负面反响,影响了我镇东村的社会稳定和全镇经济发展大局,镇政府就这一事情的发生感到非常痛心。

……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说,是我们21世纪的公民应有的素质,在此,一并希望广大村民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要相信科学,不要道听途说,误听误传,以免给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甚至有可能误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设下的圈套,触犯了国家法律,那将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在这封公开信,尤其是这两处表述中,“科学”不再是一套审慎的方法论体系,而成为一种话语,这种话语构建了政治领域中的科学秩序——一种既依赖于权力,又为权力服务的科学秩序,像是魔术师手中的魔法棒被盗用一样,这恰恰是科学的悖论所在。在这种秩序中,科学成为一种工具,形成了对“非科学”的压制。在这里面,重要的不是科学分析的内容是什么,而是谁掌握了科学?谁可以对科学分析的内容进行言说?毫无疑问,村民在这个过程中是难有话语权的。这与科学的审慎精神是相背离的,布迪厄在《科学的社会用途》一书中对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比如,在科学场域内,如果想战胜一个数学家,就得借助数学的方法,从而形成科学内部的一种规范体系。然而,也有例外的情况是:对待一个数学家,不是用数学的方法去反驳他的观点,而是取其首级。这种用非科学的方法去对待科学,可能会导致专制,这是帕斯卡尔所提出的命题[27]。这种情况在现实的农村环境冲突中却时常发生,比如,对那些坚持反映污染问题的农民,不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去证明环境污染的状况,而是将这部分农民冠以“神经病”或者“敲诈勒索”加以拘留审判。当然,布迪厄的分析以科学场域内部自主性的探讨为核心,讨论科学场域内部所存在的资本与权力的分配,是对研究者及其所属领域的反思。

四、总结与讨论

目前,对工业污染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集中关注,主要包括两个领域:“癌症村”和“铅中毒的村庄”,这两个涉及农村环境问题和农民污染受害的领域,都是由农民自觉参与维护家园的行动。但是,这种行动遭到了体制化的反击。通过对河南多个“铅中毒村庄”的案例梳理,张玉林分析了隐藏于血铅中的政治经济意涵,即乡村社会中的“铅中毒”是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塑造的资本的秩序给乡村社会所带来的灾难[28]。相较于铅中毒,“癌症村”在污染-健康关系的科学认定上更具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反映了科学在保护污染受害者权利问题上的软弱无力——或许宣称客观性的科学从未将这一内容作为自身的目标来追求。一方面,科学面临着由自身的知识生产逻辑所导致的悖论:既追求客观性的事实,又对这种事实保持着警觉和怀疑,这带来了科学应对现实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学置身于社会情境,既生产着权力关系,又受到权力关系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所遭受到的污染以及污染损害成为悬疑。

对于环境人类学来说,在类似“癌症村”这样的环境问题的研究上颇为尴尬。一方面,工业污染导致了地方生态环境的变化,生态环境的改变又对地方社会的生产生计生活带来影响。沿着这个思路,环境人类学需要弄清研究区域中环境的状况如何、这种环境状况由什么原因导致、它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是什么等等问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超越了人类学传统研究视域,尤其是在强调科学权力的社会氛围中,对于污染的判断,更多依赖自然科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应用科学的研究结论。另一方面,我们无法摆脱活生生的个体遭遇,无法摆脱生命的价值,尤其是当这种个体遭遇和生命价值与时代背景相关联时。当面对“癌症村”这样的社会事实时,以研究环境与人类互动关系为己任的环境人类学能够做什么?如何才能保证以“保卫社会”、保护环境为目标的环境人类学的研究结论不至于伤害社会?这里面,笔者认为,有两点可以借鉴。

第一,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理解环境问题,并且关注其中的权力关系与社会不平等。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理解环境问题,并非否定环境问题的事实基础,只是更关注这种事实基础如何被言说、在何种社会/文化情境中被言说,以及谁会对其进行言说等问题。沿着这个线索,可以发现,面对数量众多的“癌症村”,面对环境污染带给农村居民的健康损害,言说者更多的仍旧是新闻媒体,科学研究没有将其视为重要议题,地方政治回避甚至压制了该项议题,此种科学与政治的合谋,造就了农村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健康损害问题的边缘化。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环境与人类关系的事实是逐渐被发现,还是将永远被淹没,将取决于研究者的策略选择。

第二,谨慎使用“价值中立”。在“科学意味着真实”这样一种判断下,科学所强调的客观中立往往会演变为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有关“价值中立”的声称未必等于事实上的价值中立本身。对此,约翰·汉尼根有着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价值中立”是不足信的,它很可能被不适当的用来支持社会现实的合法性,以及反对社会和政治变迁。另一方面,当社会学家拒绝任何价值中立的假设,抱守某一原因不允许出现任何自由讨论的时候,又是非常危险的[29]。通过这样的思考,环境人类学研究需要秉持开放性的态度,尊重环境研究的科学成果,纳入跨学科的讨论;与此同时,遵循人类学的传统,浸入地方社会,重点关注污染在地方社会带来的后果,以及不同主体对污染的认知。

基于以上2点,环境人类学需要对“癌症村”的研究进行讨论。首先,“癌症村”的确认,不能用科学的方法证实或者证伪某个癌症村的存在,更不能从个体层面探寻致癌原因,而应该将癌症村视为一个区域现象,从整体上探寻污染与癌症高发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也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精确的因果关系,而是韦伯所使用的“多元因果关系”,正如日本在公害运动中对污染与健康损害的关系确认中所使用的原则那样。其次,明晰“癌症村”所指涉的社会意涵。“癌症村”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项科学事实的确认,而是在科学研究整体缺场的情况下,通过“癌症村”这种指称,对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企业是否应该停止污染并给予赔偿、地方政府是否应该反思发展路径、受污染村民的环境权益是否得到恰当保护等问题进行回应。如果将“癌症村”作为一种能指的话,这些内容才是所指、是建构“癌症村”的意义所在,它和“铅中毒的村庄”一样,提出了对特定地域内环境-健康问题的记录和思考,构成了对于现实政治经济的道德反思。

猜你喜欢

癌症污染科学
BCAA代谢异常与癌症的相关性研究进展
FBP1在癌症中的研究进展
体检发现的结节,离癌症有多远?
点击科学
科学大爆炸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癌症“偏爱”那些人?
科学拔牙
对抗尘污染,远离“霾”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