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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探究

2020-12-07门书同于莉

荆楚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

门书同 于莉

摘要:利用案例研究的方式,通过对天津市R社区老年社会工作实务的深入分析,呈现了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存在的五类伦理困境,包括案主自决与家长主义的冲突、案主利益原则与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选择性”所导致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对象的困境以及双重或多重关系导致的困境,研究发现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多元性、角色冲突、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专业教育存在不足以及专业化程度低是形成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并从社会工作角度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老年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0)03-0054-09

我国自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人口及其增速不断增加,2010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 26%,65岁及以上人口占8. 87%[1]。《中国老龄产业报告》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0%,进入老龄化迅速发展时期[2]。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以及“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未康先老”社会现象的出现,都给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社区居家养老的养老方式在当前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与核心化的趋势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的养老负担,是我国未来养老方式的首要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既符合我国传统养老观念,同时又依托社区,充分调动社区资源、提供专业服务,建立了“没有围墙的养老院”[3]。

民政部2016年发布的《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标志着专业的老年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一大主要领域。服务指南中明确指出,照顾安排以及社区参与是老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老年社会工作者成为了社区居家养老的中坚力量[4]。社会工作本身既是一种道德实践,同时也是一个伦理实践的过程。但由于我国老年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仍未形成适用于本国国情的老年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因此,老年社会工作者经常会在实务中因无法在道德层面上做出抉择,或寻求不到最佳的解决策略时陷入伦理困境之中。

一、文献综述

(一)老年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

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既是一种价值观,也是对社会工作者的道德约束。其内容包括保护生命、案主自决、禁止双重关系、对机构忠诚等。

保护生命原则是社会工作伦理原则中的首要原则。生命是不可逆转的,社会工作者不仅要保护案主的生命,也要保护其他人的生命[5]。

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是社会工作“自助助人”专业价值的直接体现。托马斯(Thomas) 和皮尔森(Pierson)将案主自决定义为:在实践过程中,促进案主在不受他人影响或干扰的情况下为自己做决定,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依赖,鼓励个人自主。而家长主义往往与案主自决原则产生冲突[6]。哲学家罗斯玛丽·卡特(Rosemary Carter)认为,家长主义是为了保护或促进案主福利从而试图或成功的强制干涉案主行为或状态[7]。可以看出,家长主义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但也确实限制了案主的自由,并且案主的利益受到保护还是受到伤害也难以界定。

禁止与案主发生双重关系,也是社会工作伦理的重要守则之一。凯格尔(Kagle)和吉贝尔豪森(Giebelhausen)指出,不论在那个时间节点,当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产生了朋友、家庭成员或性伴侣等角色关系,都意味着产生了双重关系[8]。社会工作者在扮演不同角色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专业伦理的限制。专业伦理指出社工既要对机构忠诚,同时也要对案主负责,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经常面临着多重角色所带来的伦理问题。社会工作者的多重角色源于角色冲突理论,吴婷婷将角色冲突理论与社会工作实务相结合,提出在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主要面临包括目标、角色、责任以及利益的多方面的冲突[9]。

(二)老年社会工作伦理的本土困境

由于我国职业性的老年社会工作起步较晚,至今没有形成本土化的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目前,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主要参照美国社会工作协会颁布的《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守则》,主要体现为:1.促进老年人的福祉。2.鼓励案主的自决权。3.在自决之前,需要确保案主的知情同意。4.避免利益冲突。5.保密性。6.采取合理的步骤终止服务[10]。

近年来,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伦理研究主要聚焦于伦理困境研究。综合当前研究成果,研究者主要对老年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对象的伦理困境、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以及案主自决与家长主义之间伦理困境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陈祯祯以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第三条规定:“专业人员需对他们的案主、对他们的雇主、对彼此、对同事以及对社会负有责任”为依据,提出老年社会工作者经常面临多个忠诚对象,而不同对象的忠诚要求发生冲突时,工作者便会陷入伦理困境之中[11]。杨明伟认为,这种冲突实质上是利益冲突,社会工作者在最保护案主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证机构利益,且不侵害社会利益。因此如何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老年社会工作者不可避免的伦理困境[12]。

孙启铭从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角度,提出在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由于老年案主身体机能与心理方面的变化,自决的能力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弱化,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决定都有可能出现,从而使社会工作者陷入案件自决与专业父权主义之间的冲突[13]。马金香提出,要促进案主自决,警惕“家长主义”的出现,避免出现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干涉案主自决权利的行为[14]。

孔娜从保护案主隐私权的伦理原则出发,提出在实务过程中,當老年案主的隐私危害到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时,工作者出于维护他人及社会利益的目的,有责任透露案主隐私[15]。张志强指出,当老年案主向工作者诉说自己有违法行为或是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倾向时,老年社会工作者就会面临是否要保证案主隐私权的困境[16]。

二、老年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实务分析

(一)王大爷该不该去养老院?

案例详情:R社区内83岁的王大爷常年患有高血压以及近两年来由于小脑萎缩导致轻微的老年痴呆,其老伴于前两年病逝,自己的兄弟姐妹也都不在身边,两个儿子都不在本地,无法照料,且王大爷平时与邻居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交往较少,有事情也不愿意找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帮忙,怕给别人添麻烦,也很少参加社区活动,精神生活相对比较空虚,性格也比较固执。在某次王大爷半夜不小心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后,两个儿子提出将王大爷送去周边条件相对不错的养老院。但王大爷认为自己有能力照顾自己,此次只是一个意外,并且如果去养老院会遭到别人笑话,认为自己的儿子不孝顺,自己没有享福的命。由于王大爷与儿子们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儿子找到了居委会希望社区工作者们可以出面劝说王大爷去养老院。但社工们的介入并不顺利,王大爷觉得这是自己家里的事儿,也不是什么好事儿,说出来很丢人,不愿意麻烦社工来帮助解决。

1.伦理困境分析

(1)案主自决与家长主义的冲突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原则之一,也是“自助助人”专业价值的直接体现。案主自决有两个前提:1.案主是清醒且有自觉能力的; 2.案主的决定与后果对自己绝对无害[17]。只有满足这两个前提,才可以允许案主进行自决。但随着老年案主生理机能的退化,其自决能力受限,所做的决定可能会伤害案主本身,并且案主的决定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例如资源、个人知识、所处情境、实践经验等方面,所以在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案主的自决,但另一方面又要保护案主利益,此时社会工作者就容易出现“专业家长主义”行为。

在本案例中,王大爷希望继续留在家中,认为自己有能力照顾自己,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来看,首先,社会工作者应当相信案主的潜力与能力,并且鼓励和促进案主做出自己的决定。但综合考虑王大爷目前的资源与情境,首先王大爷岁数较大,且已经存在多种疾病,若继续一人独自生活,生命安全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王大爷的亲人无法对他进行照料,且王大爷自身的社会支持网络缺失,与邻居来往较少,继续独居在生活上会出现很多困难;最后,王大爷平时不愿意社交,很少参加社区活动,与邻居也不熟悉,精神生活十分空虚,长期来看,若让王大爷继续独居,对王大爷的心理健康也会产生一定的危害。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贯穿始终。一方面来看,养老院条件相对较好,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可以照顾王大爷的生活起居,保障王大爷的安全,并且在养老院内可以结识一些老年朋友,参加养老院定期组织的活动,从而丰富王大爷的精神生活;但另一方面来看,此种决定违背了案主本身的意愿,属于“专业家长主义”,可能会造成王大爷情绪上的低落,以及身心方面的不适应。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综合考虑案主的情况与资源,在案主自决与专业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调和。

(2)案主利益原则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

老年社会工作源于西方,是西方宗教与文化的产物,欧美等其他国家的学者根据其国家的国情和居民的状况提出了老年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但由于我国老年人的实际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偏差,所以社会工作者不能将西方的老年社会工作理论以及方法直接硬搬到中国,而是需要结合我国特点,将西方理论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老年人和社会的需求。而在本土化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与西方老年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本案例中的传统文化冲突主要体现在为以下两点。首先,我国老年人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在老年阶段,相比“老有所养”,老人更在意“老有所依”的感觉,例如老人们经常说的“落叶归根”以及“养儿防老”。在本案例中,王大爷不想去养老院正是因为具有“去养老院会遭到别人笑话,认为自己的儿子不孝顺,自己没有享福的命”的传统观念,并不是认为养老院设施不全或者条件不好,而是觉得如果选择了这些社会养老机构,就变成了大家口中“没人养”的老人。但与此同时,案主身体情况较差,子女也无法照料,对老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此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就会陷入伦理困境之中。

其次,在中国具有不同于西方的求助关系与独特的“家文化”。一方面,由于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万事不求人”的观点,这导致许多案主会具有其求助行为是否会欠下“人情债”,社会工作者是“外人”而不是“自己人”的顾虑。基于这种传统文化的熏陶,大多数人不愿主动向“外人”求助。与此同时,西方宗教所强调的“爱”是一种博爱,人们愿意以无私的爱去帮助陌生人,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特点,很多求助是基于社会关系的考量,相比于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案主更倾向于向熟人寻求帮助;即使是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案主也会选择向熟識的社工求助。显然,在案主心中信任程度与私人交情存在于专业关系之上。另一方面,我国具有独特的“家文化”。区别于西方的“个人本位”,我国的“家庭本位”思想从古代持续到现在。很多案主具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认为自己遇到的困难是自己以及家里的事情,不方便向外人透露。因此,西方社会工作中的求助行为在中国文化体系中也很难转化成实际行动。在本案例中,王大爷独居期间即使遇到困难也很少向邻居及社区工作者求助,理由是“怕给别人添麻烦”“是自己家里的事,不是什么好事,说出来丢人”,所以导致王大爷自身的社会支持网络缺失,与邻居关系疏离,在必要时也很难及时得到邻居的帮助。并且考虑到王大爷性格比较固执,若硬要主动为王大爷提供帮助,有可能会使他一定程度上产生心理负担,因此老年社会工作者会陷入传统文化冲突的伦理困境中。

2.伦理抉择

由于保护生命原则老年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因此针对本案例老年社会工作者可以建议家属让王大爷继续留在家中,由社会工作者为王大爷链接社区日间照料、医疗服务以及志愿者资源,从而使王大爷可以留在家中养老的同时,安全得到保障。同时引导王大爷参加社区活动,例如加入独居老人互助小组,结识其他独居老人,社工可以带领小组成员开展一些合作性活动,培养小组成员感情。参加类似的小组活动,不仅能增强王大爷社区内的支持网络,还能提升其自我效能感。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工作者必须将保护生命原则放在首位,并尽可能的尊重案主的意愿,确保案主清楚了解抉择所产生的利弊,协助案主做出最优选择。

(二)社工应该忠于谁?

案例详情:R社区在暑假期间,每周四下午都会举行“迟暮同行”活动,根据不同的主题面向社区内有不同需求的老人开展服务。笔者在实习期间,负责“迟暮同行”活动的计划与执行,其中一期计划开展“孤独感排解”的小组活动。根据之前开展活动的经验,在开展活动之前需要进行调查和需求评估,找出符合条件需要参加项目的老人,再根据需求程度筛选出最终的小组成员。但是在实施调查之前,居委会的负责人却直接给了一份社区里平时积极参加社区活动的老人名单,要求直接联系这些老人,有时间参加的都可以参加进来,不需要花费时间去进行评估和调查。笔者认为社工服务中前期的需求评估很重要,如果不做好需求评估,无法知道哪些人需要服务,也无法知道服务对象对项目是否有兴趣,进而会影响服务效果,对服务对象也不负责任。但是社区工作人员坚持表示社区其他工作任务较重,且时间紧张,通过评估选择的老人不一定愿意参与活动,需求评估很可能费力不讨好,达不到预期效果,而名单中的老人们平时就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在活动中一定会配合得很好。

1.伦理困境分析

(1)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对象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伦理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维护案主与机构的利益,但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也是工作者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在本案例中,笔者认为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进行前期的需求评估以及服务对象的筛选,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案主利益。但站在社区角度看,由于当前我国的制度安排,居民委员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着很多行政性工作,职能定位不清,行政性色彩较重,导致居委会日常工作繁杂,既要从事行政性工作,应付上层检查,又要解决社区内居民们的实际问题,所以社区方面不希望社工在一次小规模居民活动中投入太多时间,而影响其他工作的按时完成。居委会负责人更倾向于用“投入-产出”的标准来评价社会工作,认为开展专业服务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但是得到的效果并不显著。而专业的社会工作是渐进式的,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引导案主挖掘潜能,提升应对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自助与互助的效果。因此,笔者作为社区工作者,一方面想维护案主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又很难平衡社区的其他工作,此时便陷入了面对不同对象的伦理困境之中。

(2)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选择性”所导致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根据专业准则或一定的主观认识进行挑选服务,即被称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选择性”。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以弱势群体为主,因而其本身就具有“選择性”的特点。但在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的“选择性”会与现实情况产生如下两个冲突,从而导致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之中。

首先,社会工作的“选择性”与案主的实际需求不符,出现案主“被选择”的情况。在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产生惯性思维,用一套“专业”且成熟的服务模式来套用解决所有问题[18]。根据社会工作的通用模式,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对案主进行评估,保证案主的需求与工作者所能提供的服务一致。但是在本案例中,社工在用以往的“流程性”的服务模式去挑选服务对象时,这一行为反而模糊了案主的实际需求,被纯粹理性所绑架。利维(Levy)认为,社会工作者很容易因为社会工作的“利他”本质而忽略助人行为的正当性[19]。本案例中,笔者从专业理性角度出发,认为应该让评估后符合要求的老人成为本次活动的服务对象,但是忽略了部分老人的真实意愿,有的老人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这样的服务,或是认为参加活动很麻烦。如果坚持让这些老人参加活动,将社工的专业判断强加于案主,不仅无法为案主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反而会使案主产生心理压力,违背了最初的服务目的,产生案主“被服务”的现象。

其次,社会工作的“选择性”导致服务流于形式,不符合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价值观。在我国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背景下,社会工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职能。在社区中,社工除了要向居民提供专业服务,还需要承担大量的行政权力与社会政策的落实工作。因此在实务中,社区为了保证行政事务的完成,就会挤压专业服务的空间。在本案例中,居委会负责人根据以往经验,指出如果单纯按照评估来筛选服务对象,那么筛选出的老人不一定愿意参加活动,即使参加了,活动也很难顺利开展,达到期望的效果。而找那些经常积极参加社区活动的老年人来参加,不仅老人们参与热情高,也可以保证服务顺利开展,从而出现社工“选择性”的挑选合适的服务对象——参与热情高、配合度高、能取得好的活动效果的服务对象的现象。这种“选择性”服务,既可以使活动顺利开展且不影响行政工作,又与社区积极参与活动的居民们搞好了关系,巩固了群众基础,方便后续工作的开展。但同时,这种“选择性”服务将服务的效率与效益放在案主之上,以效率取向替代了价值取向,违背了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专业特性,降低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成就感与自我效能感。

因此,在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如何正视“选择性服务”的特性,既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保证行政工作的开展以及运用“同理心”去感受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又要避免出现服务资源分配不均等性以及不公平性,也是老年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之一。

2.伦理抉择

针对上述伦理困境,作为老年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做好沟通,另一方面要加强专业价值观的内化与践行,感受案主真实需求。首先,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发点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出发点有相似之处,不论是居委会还是社会工作者,本意都是为案主服务。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制度安排以及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不足,从而导致在实务中产生冲突。对此老年社会工作者需要向居委会工作人员澄清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社会工作不是用时短、见效快、直接提供帮助的工作,而是致力于在服务过程中对案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要放下专业权威,用同理心去感受案主实际需求,避免出现专业家长主义。正确看待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选择性”特质,避免将其作为寻求便捷和效率的途径。在社会认同度不高的现实情况下,作为社会工作者应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积累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环境与需求,并坚定自己的专业立场,贯彻专业价值观念。在本案例中,老年社会工作者可以在评估的同时调查社区老年人参与活动的意愿,选取有参与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与到活动中,面对不愿意参与活动的老人,可询问其原因以及需要什么类型的帮助或服务。同时可以向居委会负责人提议,在评估与考核中将老年小组活动作为特色项目参与评比,这样既能为老年案主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也能满足居委会评估考核需求,做出一番成绩。

(三)社工如何回应案主的热情?

案例详情:R社区的李阿姨是社区长期帮扶的老人之一,早年丧偶,没有孩子,精神生活相对空虚。社区工作者经常上门帮助老人,并且安排李阿姨參加了社区的巡逻队、太极队和手工小组。笔者在社区实习期间,专门对接帮扶李阿姨,例如每周去李阿姨家里一次和李阿姨聊天,帮李阿姨链接社区资源,当李阿姨遇到困难、烦心事时,也会找笔者进行倾诉。但是随着工作的推进,李阿姨经常邀请笔者去家里吃饭,并且买菜回来后经常路过居委会或在社区里遇到笔者时给笔者送饮料、水果、零食等。在笔者多次委婉拒绝后,李阿姨表现出了不满与受伤,经常对笔者说“把自己当外人”“不给自己面子”“是不是看不上我这点东西”等,李阿姨的说法使笔者感到无法拒绝,并且怕由于自己一直拒绝李阿姨,导致后续的工作无法继续顺利开展,之前的工作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如果接受了案主的好意,则违背了伦理原则,也会对案主造成伤害。

1.伦理困境分析

此案例中涉及到的伦理困境是双重或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虽然伦理守则中禁止双重关系的出现,但是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尤其是在我国的文化和制度框架下,双重关系很难避免。

分析在本案例中李阿姨过度热情的行为动机,有如下两种可能:一是由于李阿姨长期独居,且笔者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对李阿姨进行长期的一对一帮扶,相比其他服务对象,与李阿姨的联系更加密切,李阿姨容易对笔者出现移情的情况,希望通过这种表示,与笔者建立更加亲密的关系;另一种可能是基于我国“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人们接受了他人帮助后,会习惯性对他人“表示”一下,只是单纯想表达感谢。例如案例中李阿姨经常希望邀请笔者去她家吃饭,给笔者送东西一样,也许只是想单纯的向笔者表达谢意,但是在遭到拒绝后,反而会觉得笔者没有把她当作“自己人”来看待,关系变得生分起来。无论是以上哪种可能,从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角度出发,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都不应该与案主出现专业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但在我国的文化制度框架下,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建立专业关系、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若无法与服务对象建立双向牢固的信任关系,那么后续工作的开展会十分困难。面对建立专业关系的需要、案主的热情与专业伦理的限制,社会工作者经常会涉入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中。

2.伦理抉择

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与现实情况,老年社会工作者在严格遵守限制双重关系的伦理守则基础之上,尽量避免直接拒绝案主。例如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先向案主说明自己的专业性质与伦理守则,告诉李阿姨帮助她是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其次要告诉李阿姨,自己的职业守则有规定,不能收案主的东西,但是案主的心意自己已经感受到了。最后可以建议李阿姨加入社区的志愿服务队,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志愿服务来表达对社工以及社区的感谢。这样既维护了案主的“面子”,促进了案主的社区参与,同时也稳固了专业关系。

三、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以社会工作专业特性与伦理守则为依据,分析导致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伦理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多元性

社会工作是一种服务型的职业,是在做与“人”打交道的工作,相比其他工作,社会工作者会面临着更加多元的价值观。在老年社会工作中,老年社会工作道德不仅体现在垂直分层的价值观、基本价值观、道德原则与准则上,还与横向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工作者的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相互影响。这些价值观在交互作用中产生冲突,从而使得老年社会工作者陷入实践困境。

在案例1中,案主的传统养老观念与案主家人的现代养老观念的冲突就是价值观多元化的体现。案主认为去养老院“会遭到别人笑话,认为自己的儿子不孝顺,自己没有享福的命”是典型的传统养老观念,而案主家人则认为随着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院设施的完善,去养老院会大大提高案主的生活质量。这两种观念虽然矛盾,但是并没有对错之分,如生命历程理论提出,在一个经历巨大变迁的社会中,出生在不同年代的人面对着不同的社会环境,因而个人所获得的社会机会以及社会制约也大不相同。在案主那个年代,养老机构并不常见,老年人们都是选择居家养老,并且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培育出“落叶归根”的传统养老观念。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养老产业的发展,各种智慧养老服务不断落地,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出现了变化,如今已经进入了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时代,由传统的居家养老逐步转向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面对诸如以上两种或多种的价值观念相冲突时,老年社会工作者就会涉入到案主自决与专业家长主义以及传统文化与现代观念冲突等伦理困境之中。

(二)角色冲突

郑杭生认为,“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行为模式与行为期待[20]。”由此可以看出,当人们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时,需要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期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角色通常是多元而非单一的,所以在个体身上可能存在角色间的矛盾与冲突。

在案例2中,笔者同时扮演着“服务提供者”与“组织执行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既需要维护案主的利益,保证服务的质量,同时也需要对社区负责,服从社区的工作安排,维护社区的利益。当同时扮演的这两种角色产生义务与利益的冲突时,就会引发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对象的伦理困境。

(三)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性

首先,我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准确的描述了国人的心态,“西方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21]。基于我国这种“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也形成了“要面子”“讲面子”行为范式和互动逻辑[22]。其次,案主所具有的“家庭本位”思想强调家庭是主要活动场所,当家庭成员遇到困难时,也倾向于在家庭内部解决,因而使社工与案主之间产生隔阂,阻碍专业关系的建立。

在案例1中,由于案主具有“家庭本位”的思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导致社工介入过程中会出现阻碍,无法了解到案主的真实想法。在案例3中,若社会工作者为了避免陷入双重关系而拒绝案主的邀请和赠予时,会让案主觉得自己“没有面子”。但站在社会工作者角度,社会工作者自身也会受到传统文化与自身经验的影响,从而影响实务过程中的判断与抉择。

(四)社会工作者专业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大部分社会工作者并非科班出身,接受过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的比例较低,大部分工作者只是参加过一些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这导致很多工作者在实务中将行政工作方法运用于社会工作,难以为案主提供专业的服务。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6~2017)》中提出,近年来北京市青年社会工作队伍中呈现女性多、未婚人数多、年轻化、学历较高、北京户籍等特点,工作者整体学历较高,但同时指出,即便呈现高学历的特点,持证社工人数仍然较少,整体的专业化程度仍有待加强。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许多老年人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仍旧停留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义工”的层面上,对于老年社会工作者澄清自己的角色以及实務工作的开展都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从政策保护角度来看,当前的基层自治组织都设立了专门的“社工站”,但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划分仍不清晰,大多数的社工仍只是从事社区的行政事务;即使是专业的社工机构,各个城市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许多机构专业性模糊,过度依赖政府资源,行政倾向明显。

在笔者实习的过程中,发现所实习的社区内的工作者均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居委会内一共6名工作人员,其中只有主任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证书,其余工作人员均还在考取助理社工证书过程中。而即使为了考取证书学习了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工作人员们对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也并不认同,只是将考证看做是升职加薪的渠道,仍旧将行政工作作为社区日常工作的重心。在案例2中,社区负责人认为行政工作比为案主提供专业的服务更加重要;在案例3中,案主则将社会工作者看做是社区里来的大学生志愿者、一个可以说得上话的晚辈,导致老年社会工作者在澄清自己的角色以及实务工作的开展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产生面对不同对象以及双重或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

(五)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存在不足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实践为导向的应用型学科,主要由理论教育与实务教育两部分组成。首先,当前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理论教学方面有待加强。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复合型学科,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不仅要注重多领域的学习,还要注重跨学科的合作。然而在当前的社会工作教育中,缺乏对不同学科以及不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的课程。部分学校没有开设老年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等针对不同领域的课程,而有的学校则将其设置为选修课程。由于专业课程设置的精细化程度不高,所以当学生进行实务工作时,例如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就很难及时有效的针对老年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也是在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新型的复合型人才以及教育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专业,所以还存在理论教育超前于社会工作当前发展状况的问题,很难将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本土化的教育模式。

其次,当前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实务训练仍然不足。在实务方面,尽管在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实习占部分比例,但是对实践的重视程度不足。部分学生参与的实习缺乏专业性,更多的是被机构或社区委派行政性事务,偏离了原先的实习目标,例如在案例2中,笔者在社区中虽然担任社区社工站的老年社会工作者一职,但是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仍是需要完成大量的行政性工作。而在实习机构内部,很多机构督导并无专业背景,难以为学生提供专业有效的指导。总之,由于专业教育与具体实务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导致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容易对自身专业价值认同产生困境。

四、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伦理困境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伦理困境,从微观层面来看,老年社会工作者需要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加强专业价值观的内化与老年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并做到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从宏观层面来看,问题的解决需要多元主体的统筹与协作。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加快社会工作的合法化进程,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优化专业教育结构,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薪资水平,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健康发展。

(一)推动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发展

在将发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专业引入我国时,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其顺应社会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发生具有其专业特征,但也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在结合外来先进经验之上,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寻找契合之处。形成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伦理工作方法与经验,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伦理体系。例如儒家文化中的“仁爱”思想,与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以及“助人自助”具有一致性;“人本”思想也与社会工作价值观中的“将案主放在首位”相契合。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既为解决伦理困境提供了实践策略,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实务提供了方向指导。

(二)优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结构,促进理论与实务的有效衔接

当前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并且只有在社会工作硕士以及博士阶段才有可能深入研究某一特定领域,因此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可以借鉴西方的“渗透模式”。以老年社会工作为例,采取在专业教育中采取“渗透模式”即将老年学相关内容渗透或者融合进社会工作专业课程之中,使得社会工作学生充分掌握老年学的相关知识[23]。另一方面要提升专业实习质量,采取“校地合作模式”,发挥专业督导的作用,实现学生、专业督导、校内导师三方的有效沟通。促进高校理论教育与校外专业实习的有效衔接,从而为实务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出台相关人才政策,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针对上述工作者专业化程度低、人才流失等问题,一是要拓宽社工就业范围,增加社工就业岗位。当前我国社工岗位主要集中在政府基层部门,社工机构也大多分布在沿海地区,因此要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从珠三角地区扩散到整个中国大陆,并加快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局面[24]。二是要加快我国社会工作的合法化进程,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政策性保护。例如提供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以及对社工放开落户限制等。三是要提升社工薪资待遇。薪资低福利差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长效工资增长机制,从而吸引专业化人才,防止人才流失,为社会工作机构注入新鲜活力,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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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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