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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2020-12-07覃志博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26期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摘要: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促进了我国综合实力的快速发展。尽管如此,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立足于长久可持续发展,社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不能为了金山银山舍弃绿水青山。因此,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简述了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了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策,希望以此来改善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6-0174-03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模式

1.政府主导型

我国最明显的国家特性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政治,这就决定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党通过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实现对各地方以及全国的领导。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经济职能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都使政府主导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在我国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模式中占据主流地位。当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产生问题,无法正确披露,及时披露时,我国政府此时会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或者通过相应的信息披露部门迫使相关企业配合强制完成信息披露。

2.行业自律型

当今的社会企业大环境总体来说是兼容并包、宽进宽出的。在我国,企业的类型大致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当前国情下仅有国有企业和部分国际型私有企业有能力进行行业自律性披露。因为行业自律型披露模式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极高,企业自身必须有较高的自觉性和远见性,针对当时的情况评估未来,立足于自身发展进行信息披露。因此行业自律型信息披露模式在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占比重不大。

3.共同主导型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在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方方面面要求下,任何一项任务的完成、决策的制定都不能单纯依靠某一方的力量来做到。政府与企业自身、社会大众的共同主导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孕育而生。在共同主导型披露模式中不仅强调了企业自身与政府之间的配合,更加强调了社会机构、社会大众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和参与。要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共同主导,杜绝片面化、局限化。这一较为新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在会计信息披露开始的较早的发达国家实施的较为普遍,效果良好,但因为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信息披露政策尚未完善。因此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设想阶段,加之我国社会关注度有待提高,国民素质参差不齐,我国还没有满足普遍推行共同主导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区域发展、行业发展不平衡

我国东部地区因为地理位置优越,沿海的便利使他们更容易接触到新兴的技术和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使得东部地区的发展容易抢得先机,走在前面。天然的地理位置优势形成东部地区的总体发展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优于西部地区。区域差异同时也体现在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上。整体而言,在我国,越往东部地区走,会发现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度越高,披露的信息质量越好;反之,则越不重视,质量越不高。另外,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以第二产业为代表的粗放型生产模式将转型为以第三产业为代表的集约型、环保型生产方式。这也说明了第二产业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其成效可能不如第三产业。同时,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长期将经济效益列为第一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严重缺乏科学发展、环保发展的意识,更没有认识到进行有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所以也没有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纳入企业进行投资的决策中,这加剧了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平衡。

2.披露目标不全面

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会计信息还处于为宏观环境服务的阶段,决策信息的使用者还集中在国家政府层面,相比于当今社会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目标,传统的披露目标非常局限。这明显与财务报告的目标即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帮助其作出经济决策的原则不符。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的更偏向于数据的统计,为了统计而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本末倒置的做法并没有在经济决策\环保效益上充分发挥出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更没有表现出在重点信息的使用上投资者应占据话语权,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市场经济特征。因此,对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忽略,必然会导致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不全面,无法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挥它的全部价值。

3.内容缺乏参考性

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大前提下,我们需要会计信息能够可靠、可比、可理解,以及及時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详细有效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自身制定发展计划和政府对其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很多企业的环境会计披露信息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一书的介绍,我国企业多披露环境政策、环境理念等内容,而披露碳排放量、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等重要数据的企业较少。这不仅会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制定出针对性强、实施效率高的计划或决策,更会误导使用者通过错误的、不具有说服力的信息进行错误的决策和错误的计划制定。同时,信息披露的内容多以文字表述为主,主要讲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理念以及方法,没有具体的参考数值与线性指标将无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导致无法作正确决策。

4.披露方式不统一

我国社会制度独具特色,经济发展方式多种多样。这就使在不同的地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一样,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也不一样。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中主要流行年报、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和独立环境报告等形式。为了方便统一管理、统一检验,必须在全国推行一套普适性的信息披露方法。如果为了应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去制定不同的披露方法,这必然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与此同时,信息披露方式的多样化必然会提高在实际过程中的政府管理工作的难度,影响到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合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方式。此外,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的考量对于涉及企业形象和经济利益的数据往往选择隐瞒不报,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长期性、普遍性的问题。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失灵的原因

1.相关法律不完善

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来说,法律的引导无疑是最为主导的作用。在我国,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两部大法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具备针对性,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尚未出台,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内容上我国目前还留有较大的空白。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着重于对财务管理方面、成本管理方面以及会计人员责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和治理,但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明确规定仅仅出现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第一号和第六号通知中,这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在企业环境会计方面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落后的建设期。此外,国家的相应信息披露法律只针对部分重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并没有公平地做到将全部法律主体放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进行管理。因此在保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正常运转的方面,法律问题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2.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

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传统会计制度中与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匹配的会计政策财务会计制度所占比重较大。这是由我国在谋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基本国情决定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发展,随着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并没有同步转型为适应当代中国、符合当今构建生态经济这一基本国情的新时代会计制度。这就导致在环境会计方面,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条理清晰、政策完善、执行易上手、操作见成效的环境会计制度。我国的企业类型繁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导致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政策难制定、制定过程繁琐、出台的政策实操时难以达到预计效果的局面。总体来看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难度仍然很大,成为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正常运转的绊脚石。

3.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

在各个企业中,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理的是企业所有者以及独立董事和管理层。但是我国企业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大股东所持的股份占比大,话语权与影响力大,导致中小持股人的监管职能发挥空间小甚至可能在“一家独大”的股东面前根本无法发挥自身对披露信息的审查职能。此外关于独立董事的设定还未健全导致其进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审查时掺杂着复杂性,不完全的独立,不能从独立的角度出发来对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这对公司的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真实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审计程序仍然只针对财务报表和附注几乎忽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点,没有在企业内部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部门,不注重对会计人员进行环境会计工作技能的培养,也没有相应的会计人才来进行环境会计的工作,使企业给出的信息披露在这一方面不具有可靠性,难以进行企业自身的内部有效管理。这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严重阻碍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优化我国环境会计披露信息的建议

当今社会的发展之快难以估计,在发展速度提升的同时对发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必由之路,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注册会计师法》这两部大法的基础上进行对环境会计的法律建设,将全部法律主体都放在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大框架之下。要加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多与会计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制定出符合社会现状、适合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彻底打击谎报、故意漏批会计信息的行为。首先,立法机关要做到科学立法,巩固法制根基。即针对当下情形,立足长远发展,从实际出发的角度去立法。其次,执法机关要做到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再次,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最后,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每一位公民应该将全民守法放在心中,必须明白法治的威力源于公民自身对法的真诚信仰。

2.完善相应环境会计政策

我国的会计政策与西方国家相比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方面双方都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立足长远规划的会计政策,但是在会计的其他领域,西方国家因为较早的资本主义萌芽和殖民扩张使他们现在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会计体系。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发布的《环境负债会计》(1989)、《处理环境污染成本的资本化》(1989)等公告中,对环境支出资本化和环境负债的度量作出了说明。而我国的环境会计政策偏向于文字的叙述与说明,而且仅仅限于对其政策是否规范、是否合理地描述与说明。对精确地量化指标和数据统计关注太少,对相关的污染成本、环境负债的概念和描述还没有成形。在完善其他会计政策尤其是环境会计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为将来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提供数据支持和量化保障。同时,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还能给企业自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数据,在企业今后作出相应决策和完成信息披露时可以有高质量、规范化、可靠性强、直观易理解的数据进行比对。

3.优化企业内部管理

首先,对于没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者的企业单位应聘请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必要时可以单独设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部门;对于已经聘请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者或设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部门的企业单位要注重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者的后续培养和学习,定期组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者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做到知识同步,工作同步,管理同步。要在完善补充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的工作管理,为环境会计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组建一个公司经营能力进步带动管理能力进步的良性循环。其次,提高各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综合素质,继续提升他们的教育水平;吸收年轻的领导人进来,进行管理者层面的结构调整,注入新思想、新活力;还要加强企业各领导人,领导机构之间的制约性,明确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提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后,提升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在进行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时,主动考虑环境信息的影响因素。改变以往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将企业的环境支出列为期间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的作法,使生产的产品成本更加真实地反映生产所耗费的成本和资源。这样能促使管理层逐渐认识到会计核算中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来获取完整产品成本的作用,不仅使企业提升了资源的配置能力,还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随之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也随之提高。

五、结语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是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这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长久发展,甚至于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这是一个耗时长、见效慢但必须做的大工程。国家应时刻关注各行各业的总体信息披露情况,将会计信息披露列入社会管理的重点工作中来。企业自身要立足长远发展,明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产理念。严格按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及时性等原则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做到不瞒报、不错报、不谎报此外,社会公众应提高参与意识,增强国家主人翁意识,更加关注社会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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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覃志博,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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