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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统筹建设论略

2020-12-07黄永忠

唯实 2020年1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黄永忠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也站在了新的历史发展起点。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总结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我们党统领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统筹职能明确了方向和目标任务。为此,迫切要求我们准确把握法治统筹建设的科学内涵,及时回应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对法治统筹建设的时代发问。

一、科学界定法治统筹建设的概念内涵

述及法治统筹建设,抑或法治统筹、统筹法治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以及在法治语境下的“一个统筹”等,目前并无明确统一的概念界定,人们在不同的语境下交替使用这些词组,实质上表达的是同一种语义,传达的是同一种内涵。然则要确切定义法治统筹的概念内涵,却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似乎有一种只可意味、不可言传的妙趣。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来说,建构概念的意义在于将概念可能涉及的各种事实涵摄于概念定义之下,并以其独特的外延与内涵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借助这一认识,考虑“统筹”一词在辞源学意义“通盘筹划”的解释,我们认为,新时代“法治统筹建设”意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层次各领域法治实践部门遵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相互配合,同向协作,系统开展各方面法治工作,共同推动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的全部活动。这一概念至少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统筹法治建设,必须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服从”,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法治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坚持全面建成法治中国目标导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法治中国的新期待,及时回应法治关切,聚焦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突出问题,着力解难点、破困局、补短板、强弱项,统筹兼顾,整体谋划,更加注重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服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顶层设计。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員会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居于牵头抓总的位置,主要负责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级各类法治实践部门和各项具体工作都应当围绕这一顶层设计,步调一致贯彻落实设计方案。

全部法治实践同向系统集成。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要求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与之相匹配,由此也导致各部门各层次的法治实践千差万别,进而需要统筹谋划各类法治建设,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系统同向发力,使各级各类法治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集中体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统筹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二、准确理解法治统筹建设的时代定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并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这是党和国家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顺应时代进步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集中统一领导的科学决策。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注重运用法治手段保卫革命果实。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全局和长远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内在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利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一要求意味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意味着必须在“四个全面”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这个战略布局中具有特别重大意义,“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意味着必须统筹推进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智慧结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充分运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由然体现。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国体政体性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包括自然地理、人文素养等基本国情决定的。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建设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关于国家制度建设的新主张,并在百年来的革命、建设、改革斗争中不断探索经得起时代实践检验的法律发展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形成的法治思想,顺应时代发展大势,把法治发展规律和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开辟了一条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实质上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共同构成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遵循、系统谋划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先导、协调部署法治中国实践的行动指南,是“四个自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中的生动体现。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关键扭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纵览我国古代历史,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也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部署了新任务。面对依然繁重的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党中央明确要求,必须统筹法治建设,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厉行法治,统筹协调、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三、深刻把握法治统筹建设职能的战略布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端赖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同时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进的历程,确幸于丰富而生动的法治实践。在此背景下统筹法治建设,就是要在大力发挥制度集成优势基础上,不断提高普法守法用法总体成效,联动形成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执法司法合力,更加注重运用法治在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导、规范、调整、保障等各项功能。

在“四个全面”中统筹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布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国理政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从解决温饱问题到达到小康水平,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直到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根据人民意愿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富有感召力的阶段性目标,团结带领人民为之奋斗。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全面深化改革是當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发挥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事业的政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的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恰恰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因此,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应当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着眼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协调贯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基本环节。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重申这一法治目标,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顺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实践对法治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改革开放后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质的飞跃,表征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表明以依法办事为核心向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升华的深刻革命。科学立法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良法善治的前提条件。新时代要以完善立法体制为切入点,合理配置人大、政府和起草单位的立法职责,在立法建议征集、拟定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审核草案、表决通过公布等各个环节更加坚定党的领导,尊重人民意愿,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严格执法是实践层面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凝练,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立足于法条宗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价值取向,系统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具体要求,确保法律规范全面适当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权威高效的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应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丰富全民法律知识,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创造性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迈上新台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形象地说,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好比“一体两翼”,三者的内涵以法治相贯通,共同推进,整体发展,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纵览人类文明的治理模式,不外乎人治与法治两种。经过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我们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进而在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既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也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同时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带头执行宪法法律,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以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具体活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其核心是规范权力的来源、行使和后果,表现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清晰,广大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整个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安乐祥和的氛围中沿着预设的轨道阔步向前。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中的三大系统,既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又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法治中国大厦的整体功能框架。在逻辑结构中,“国家—政府—社会”治理全部采用“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实施治理的全面展开,并统一于党在新时代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中,法治国家是目标,侧重于从主权层面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国防外交等大政方针中谋划总体布局,提供顶层设计,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指明建设方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基调。贯彻落实这一总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法治政府是主体,对法治社会也起着示范引导作用。我国各级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承担着主要治理职责,是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和全部规章的执行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工程和重要标志。因此,必须花更大力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依托,是法治中國、法治政府建设的根基,是人民主体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直接反映和鲜明体现。建设法治社会,关键是培植全民法律信仰,牢固树立法律权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四、认真落实法治统筹建设职能的推进举措

任何制度都需要有效执行才能发挥制度的效用,再好的制度设计不能得到全面适当的贯彻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新时代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建成法治中国,沿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设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期完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第一个阶段奋斗目标,迫切需要在细化落实各项制度上显功夫,在真抓实干法治实践中花力气。目前而言:

加强宪法实施,坚持国家机构整体联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明确了各级国家机构的职责权限。据此,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各类各级国家机关,都应当紧紧围绕党的历史使命,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既在各自的系统内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力戒“缺位”“越位”;又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同向做功,最大限度地清除内耗;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当扩张导致国家机构之间的地位失衡。

深化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高质量立法保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需要良法为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础上,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坚决清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造成的制度障碍;坚持目标引领,顺应新时代改革发展新理念,及时填补立法空白,加大修法力度;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客观规律,聚焦人民期待,回应社会关切,克服立法形式主义,认真清理立法“政绩工程”;定期开展法律编纂,完善种类齐全、内部和谐、相互协调、执行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

坚持源头控制,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决策是公共权力机构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是全面依法治理的逻辑起点,对整个治理效能影响巨大。决策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等,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带头示范作用。为此,要以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抓手,把各项决策纳入法治范畴,严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制度,严肃决策责任追究。千万避免决策程序沦为“走过场、摆样子”;杜绝决策朝令夕改,令人民群众无所适从,最终损害公共权力的公信力,降低了公共治理能力。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着力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政府治理中最频繁、最普遍的权力行使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市县基层行政执法与最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让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某种程度说,基层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但实际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屡禁不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鉴于此,必须以不折不扣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着力点,明晰执法职权,公开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对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坚持公正司法,严守依法治国底线。公平正义是贯穿司法始终的生命线,尽管每个人对公正司法的理解不尽一致,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言,它都意味着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就要求司法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眾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正、不廉洁、不透明问题,扭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以解决执行难为突破口,加强执行综合治理,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避免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以司法公开为监视器,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个案中以看得见的方式感悟到自身内心的公平正义。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我国自古就有“郡县治,天下安”的主流认识,恰恰可以构成当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理念渊源。沿着这一治理思路,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方位开展民主协商,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保障人民群众在市域范围内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有效发挥设区市的立法功能,对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事项,精准判断,大胆创新,在市域层面承担起社会治理的主导者重任。

尊重基层自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广大基层群众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特别是基层群众世代相传的生活经验和朴素的法律心理左右着国家法律规范在生活中的实施,既反映了主观意义的法律在客观生活中的实现程度,也映射出法治建设质量的高低。由此,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不断加强普法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力戒简单的说教;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指导,避免上下脱节;更重要的是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实践中总结提炼法治元素,并将此作为顶层设计的母体。因为“改革创新最大的活力蕴藏在基层和群众中间”,而在本源意义上,法治来源于基层,最终要回到基层。

抓住关键少数,迅速提升全民法律素养。我国延续千年的吏治传统和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现实机制,都表明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肩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职责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善于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关键之关键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监督,并将其结果以一定权重运用于干部考察任用的全过程,同时严肃处理一批表面上讲法治,实质把法治当形式,行动中更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少数干部,让“关键少数”真正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坚持德法并举,努力形成良好法治氛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孪生姐妹,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分饰不同的主角,共同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个性。德治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儒家法律文化传统,与新时代法治精神内在契合,更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内心认同,引导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人文环境。为迅速优化这一环境,除持之以恒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外,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容易引起社会道德共鸣的各类典型法治案例,弘扬道德主旋律,阐释法律真精神,早日达到德法交融、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和谐景象。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主动唱响中国法治声音。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需要中国。在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的大变革时期,法治愈发成为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武器。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要求,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相当薄弱。要掌握涉外法治工作主动权,当务之急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具备相应外文基础的法治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解当前燃眉之急;同步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外法治宣传,科学布局涉外法治战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色。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法治中国建设绝非一日之功,更不是简单的一纸宣告。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华夏儿女的接续奋斗,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一定能够迎见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万丈光芒!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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