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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

2020-11-30曹延莉

理论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理论逻辑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的共同信念,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历史观和价值观的逻辑必然,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理念和“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化,也是借鉴现代政治文明成果中“主权在民”理念的必然结果。进入新时代,要从确保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夯实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筑牢人民的创造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共享主体地位、落实人民的评价主体地位等多个维度,努力落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要求。

关键词:人民主体地位;理论逻辑;实践要求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10-0060-07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网络公共领域建构的哲学基础研究”;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2020年度学术研究团队专项课题“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曹延莉(1976-),女,陕西延安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的共同信念,党的十九大报告继续强调了这一不可动摇的原则。这一关于人民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在新时代的新论述,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百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一系列伟大成就,从根本上讲就是紧紧依靠人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结果。进入新时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已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我们党面临任务之繁重、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因此,更加需要全方位夯实人民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概念是理论的支撑,明晰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人民主体概念,才能深入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要求。

一、核心概念阐释:“人民”“主体”

准确厘清“人民”“主体”等概念的内涵,是深刻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底“坚持什么”和“怎样坚持”的前提,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一)“人民”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在现代社会,“人民”是一个热点词汇,特别在政治领域,使用频率更高。但“人民”究竟是谁,在不同文化中、不同人那里,理解往往不尽一致。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这个概念,首先要弄清其由来和本义。

在西方,较早被广泛使用、与我们今天说的“人民”接近的概念是“公民”和“平民”。在希腊文中,代表“人民”的词是demos,与此相对的polites一词则指“公民”,二者都与城邦政治生活密切相关。demos的词根与democracy(民主)的词根相同,意思是“普通人”或“平民”;“polites”的词根则是“polis”(城邦),指有权参加议事、审判等城邦公共事务的人。在西方,“人民”的另一个词源是populus,源于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在古罗马共和国,是由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人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罗马本土的成年男公民组成。罗马发展靠的是军事扩张,被征服的地方就成为罗马的行省,这就产生了“人民”与“平民”之分。只有罗马本土居民才能成为罗马人民,享有政治权力和义务;而被征服地的居民,即“外邦人”只能是“平民”,是不能享有政治权利的。随着罗马版图的不断扩大,被征服地居民也被纳入《罗马法》保护的范围,才被赋予“罗马人民”的法律身份。可见,在古罗马“人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即“公民”,是由《罗马法》确认的一个身份概念。

在中国古代,“人”和 “民”一般是分开来使用的。如西周时就有“明德慎刑,敬天保民”之说,《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流传更广。“人”和 “民”有时也合起来使用,如《孟子·尽心上》曰:“诸侯之宝三: 土地、人民、政事。”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自古就有“人最为天下贵”的观念。当然,人是分三六九等的,王侯将相、君子大人等上层人群是真正的“人” ,与之相对的则是 “民”,即地位等级处在下位的人群。可见,在中国古代,“民”主要指同“官”(官方、官家)相对而言的“百姓”,也即被统治者。正是从与“官”相对的意义上,有“四民”之说。“四民”指士、农、工、商,他们构成“民”的主体。因此,《说文》将 “民”字解为:“众萌也,从古文之象。”这里,“众萌”意思是众人懵懂无知的样子。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民”是同“敌人”相对应的一个政治概念,是一切对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总称。“人民”常常与“群众”连为一体,称作“人民群众”或“群众”。作为政治概念,人民具有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在质上指推动历史进步的力量或历史活动的积极主体,在量上指历史活动主体的大多数。“人民”又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往往有所不同,但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始终是人民群众的主体。

综上所述,“人民”概念的最初含义就是居民,通常指某一领土的居民的全体。公民,即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的集合体。在古代的城邦民主共和国,除了奴隶以外,整个城市公社的成员都是“人民”即公民,“人民”的范围与统治阶级的范围大体一致。在现代社会,“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通常指一国之具有合法公民身份的居民的絕大多数。

(二)“主体”概念的哲学内涵

“主体”(Subject)是一个典型的西方哲学术语,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就有了这个词。但在日常生活中,“主体”一词使用非常广泛,还可以指事物的主要部分,或者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即公民或法人。

在西方哲学史上,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一概念。在逻辑学意义上,“主体”指主语或主词,即一个判断中宾词的承担者;在形而上学意义上,“主体”相当于实体,指属性的承担者;在认识论意义上,“主体”指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即具有感知、想象、认识对象的能力的人,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第三种意义是近代以来“主体”概念的主要哲学含义。与之对应的“客体”则指人的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人是主体,主体也只能是人。客体则既可以是客观事物,也可以是人及其感受、精神体验等,只要是能够被人所感知、想象、认识的对象都可以是客体。

在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指认识或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客体则是认识或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人的认识活动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也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还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因此,只有深入到实践层面,才能真正理解主、客体概念的科学内涵;也只有放到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中,才能深刻把握主、客体概念的哲学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客体本质上是一对实践范畴,在这里,实践既是主、客体得以区分开来的基础,又是二者联系起来的桥梁。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二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当双方都为人时往往是一种互为主、客体的关系。

只有从上述实践论意义上理解“主体”概念,才能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要求。

二、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逻辑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其根本标志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的根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根本使命,“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都是我们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鲜明体现。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方略首要的和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理论依据,就蕴含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及其唯物史观之中。

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必然要求。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实践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在实践这种对象化活动中,自然界不断人化,即转化为人的能力和本质;同时人也不断自然化,即自然界被打上人的烙印,成为属人的或人化的自然。人类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以其对象性的客体,即属人的或人化的自然界的存在为条件的。“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1]57,即证明自己是能够进行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主体,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自然界则成为客体。

当然,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人的主体地位并不是通过单个的人的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而是通过无数个体的实践活动的集合体现出来。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2]。体现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决定历史发展方向和进程的,正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而不是哪一个人的活动。因此,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讲是由人民的实践主体地位决定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人的认识主体、价值主体、评价主体地位,还是人的创造主体、发展主体、改革主体地位,都是由人的实践主体地位决定的。

其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实践观点为基础,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创立了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58这里,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实践的主体正是人民群众。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既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它们驰而不息的矛盾运动推动和支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其中生产力起着决定作用。而在生产力系统中,作为唯一活的要素、起着决定作用的劳动者的主体,也正是广大劳动群众。可见,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要通过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活动来实现,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决定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把尊重历史规律与尊重人的活动规律统一起来,才能透过把握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方向,认清历史趋势,顺应时代潮流。

与群众史观相对的英雄史观,则夸大观念、理论、人的意识等精神性因素的作用,否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把创造历史的主体归结为帝王将相、英雄人物等少数人。二者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个别杰出人物的作用,而在于如何回答谁是历史发展中的决定力量。群众史观并不否认英雄、杰出人物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认为不是英雄创造历史,而是历史创造英雄。英雄并非天生的,而是在人民群众的历史活动中孕育成长,并历经大浪淘沙才锤炼成的。孤立地看,英雄人物的确比普通个人的历史作用更大,但他们的历史活动必须以把握历史大势、顺应民心所向为前提。而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群众的追求本身就是历史大势。因此,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力量。正如列宁所言:“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3]毛泽东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4]人民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主体,也是发展主体、改革主体。

最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价值追求。价值根源于人类所特有的实践活动。人民的实践主体地位、历史创造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已阐明了这一点,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1]411。为什么人的问题,始终是一个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就是为人类求解放的理论,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就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理想社会目标,其根本价值追求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都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

综上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民主体地位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实践论、历史观以及价值观等不同维度的丰富内涵。人民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推动历史变革的根本动力,因而是历史的创造主体、发展主体和改革主体。人民是实践主体,因而必然是认识主体、评价主体。人民既然是实践主体、创造主体、发展主体、改革主体,因而也应当是实践、发展、改革成果的享有主体,这样才能成为权利与责任、共建与共享相统一的价值主体。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中国文化基因及其理论逻辑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也是我们党对中国文化传统中“天下为公”理念和“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化。

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对中国古代“天下为公”政治理想的扬弃和激活。《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上古时代的政制想象就是“天下为公”。在古人的观念中,“天”的属性是大公无私,代表公正;与“天”对应的概念是“人”,是复杂混沌的,人的欲望都是偏私的,需要由天理来净化它。因此,“天下为公”,指天下是属于公众的、公共的。只可惜,这份思想遗产,在自秦朝至清朝的君主制的“家天下”秩序里,逐渐消亡了。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共产主义作为远大理想,确立了为绝大多数人求解放的价值追求。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守人民大众政治立场,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执政理念,把党员干部定位为“人民公仆”,等等,是对古代“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扬弃和激活。即是說,抛弃了“天”观念中的神秘色彩,继承了“天”的公正无私、代表公众属性,并把它与共产主义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把这种“公共主义”追求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对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中国古代,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塑造了中国政治结构的基本框架。《尚书》中就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记载。《孟子·尽心下》也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则用舟水关系表达了重民思想,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这些观点在“家天下”的传统社会是难能可贵的,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历史作用的重视,具有合理性、进步性。但这些观点在当时没有形成理论,在提出者的思想体系中既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也没有贯穿始终。而且,这些民本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君主及其统治稳定性,贵民、重民在王朝时代只是手段,人民并没有被当作真正的历史主体,因而并没有超出英雄史观的范围。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所坚持的人民主体地位,则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化。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现代政治理论逻辑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还是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对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发展。从“人是主体”,到“人民主权”,再到“人民主体”,现代政治理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人是主体”的提出意味着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在西方,虽然古希腊就有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点,但整体上古代哲学体现的是自然本位,漫长的中世纪则是神本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从文艺复兴到启蒙时代,是重新发现人的过程,也是人的主体地位逐渐形成的过程。直到康德明确提出“人是主体”,人的主体地位最终得以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既是现代西方人本主义(Humanism)发展的逻辑必然,也是启蒙运动以来推崇理性的直接成果。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带有强烈的人文色彩,表现为对人的需要、欲望等自然本性的肯定。而启蒙运动以来,从洛克等人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法国大革命喊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意味着人本、人权的范围已经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扩展了。到了德国古典哲学那里,人本思想发展为在哲学层面高扬人的主体意识、理性精神等,诸如“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人为自然立法”等论断,都意味着对人的理性的肯定和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首要的和主要的含义是个体的人,即个人。因而,“人是主体”是以肯定个人及其权利、意志、自由为出发点的,其落脚点始终是个人本位、个体自由,要充分肯定和保障私人权利。近代西方思想家从“人是主体”立场出发,倡导“以人为本”,主张“权利本位”,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其次,“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及其意义。“人民主权”思想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最主要来源,但其形成同样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所谓“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指的是统治者的权力在世俗意义上来自于人民。但是在前现代社会,这种合法性却来源于天或神等外在神秘力量,即盛行的是“君权天授”或“君权神授”逻辑。比如中国古代一直有“天命”“天道”“以德配天”的观念,并把皇帝称为“天子”;再如西方传统中“神”“上帝”一直占据至高无上地位,君王需要教皇加冕,权力需要教会确认。在西方历史上,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首次把国家的建立同维护个人权利联系起来,为 确立“主权在民”奠定了思想基础。卢梭、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进一步把平等、自由、人民意愿、公共意志、财产权利等纳入契约的范围,“人民主权”逐渐发展为现代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现代国家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念之上的。人民的这种权力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宪法上,一旦宪法制定完成,就退居幕后,而由熟悉政治统治技术的个体化的公民履行统治的职能。宪法明确授权“统治者”行使“统治”权力,人民则是权力的监督者和发展成果的享有者。

最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的现代政治价值。马克思主义是在西方文化传统滋养下产生的,在继承了西方的人本传统、人是主体理念和人民主权思想基础上,发展出了人民主体思想。启蒙运动以来,“人是主体”理念已经确立。但是,究竟怎么理解作为主体的人呢?不同历史观的回答有着本质区别。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作为少数的英雄豪杰、杰出人物;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则认为,历史的主体归根到底是作为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群众。因此,马克思主义当然是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精神的,但却没有把主体概念局限在认识论范围,而是拓展到了实践论层面,由此才确立了主体概念的哲学意涵,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民主体”思想。

新中国作为现代国家,奠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对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发展。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意味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已从理论真正变成了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公共权力合法性来源,因此,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同时权力也必须用于为人民谋利益。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要求

进入新时代,世界局势的风云变幻、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务的艰巨等,都对我们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实践要求。

(一)不忘初心立场,牢记使命宗旨,确保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意味着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这个三个根本,才能牢固树立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才能在改革、发展等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型政党。从革命时代寻求人民“解放”(翻身做主人)和民族“独立”(站起来),到建设时期为人民的“温饱”“小康”和民族的“富起来”而不懈奋斗,再到新时代迎来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和民族的“强起来”的光明前景,在不同时期我们党的初心使命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本质始终未变,且历久弥坚,更加明确。党的初心立场、使命宗旨,既从出发点上又从目标归宿上深刻地回答了中国共产党干事创业为了谁、为了什么的问题,因而是人民主体地位在价值追求上的根本体现。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历史任务担在了肩上。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又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确立为奋斗目标,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拓宽了奋斗目标的内涵。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也是衔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虽然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世界范围内不确定性的增强也让我们的发展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但只要我们党能够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永远坚守人民立场,扎扎实实从人民生产、生活的实事做起、大事抓起,就能稳住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盘,带领人民取得更大的发展成就。

(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夯实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

人民主權、公共意志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抽象主权容易遭受窃取,抽象公意容易被虚化,因此要通过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来夯实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

夯实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关键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最重要标志。对于我国而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没有现成模式可以照搬,也不能疾风暴雨式地推进。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并从六个方面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部署: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要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权力主体地位角度讲,关键在于加强人民当家制度体系建设,以便支持和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还要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以便能够更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国家主权。人民的这种权力主体地位,既体现在国家意志、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又体现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在前一过程中要通过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来实现,而在后一过程中则要通过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来实现。只有人民能够对国家意志、公共意志的形成有话语权、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决策部署落实效果也有话语权、评判权,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三)激发人民首创精神,释放改革发展活力,筑牢人民的创造主体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的这一创造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回答了共产党干事创业“依靠谁”的问题。因此,要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的创造热情。

过去干革命、搞建设靠的是人民,现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加需要紧紧依靠人民。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且作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这些艰巨任务的实现,离不开人民的拥护和积极参与。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激发人民首创精神,充分释放改革发展活力,才能更好发挥人民的创造主体作用,顺利实现目标任务、创造历史伟业。

人民的创造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是发展的主体,也是改革的主体。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和拥护,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动力源泉。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因此既要总体谋划,做好顶层设计,更要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走新时代群众路线作为形成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把“人民参与”作为达成改革共识的主要途径;要虚心向人民群众求教问策,不断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政治智慧、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法律授权和合理简政放权扩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范围,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推动制度理性和基层民众诉求的平衡与融合,更加彰显人民群众的改革主体地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人民是真正的英雄,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我们党的事业就会顺利向前。

(四)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共同富裕,保障人民的共享主体地位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逻辑和辩证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人民的共享主体地位,既体现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体现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追求,还体现为全体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格局。

人民的创造主体、发展主体、改革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应该也必须成为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要体现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更要体现为发展成果惠及人民。让人民群众得实惠,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事业的最终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把“人的全面发展”写进了主题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这一人的发展的新目标。努力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坚持人民共享主体地位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进入新时代,在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发展理念等问题上,我们党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在“共同富裕”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突出富裕的全覆盖,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又突出富裕的全面性,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都达到更高水平。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可以看作是坚持人民共享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本质上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新时代还特别强调全体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格局,这是坚持人民共享主体地位在发展理念上的体现。

(五)强化教育引导,培育理性公眾,落实人民的评价主体地位

人是主体,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过程,就是人类成熟的过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还需要让人民群众自觉意识到自己是主体,激发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同时要强化教育引导,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精神、责任意识。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党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评价主体作用,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因此,首先要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职责。这里,关键要探索如何运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充分保障人民行使评价主体、监督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这样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能力和素质转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强大主体力量。

发挥人民的评价主体作用,还要强化教育引导,培育和塑造更多具有批判反思精神的理性公众。因为民意需要合理规范、正确引导,才能避免民意变成“民粹”或者“狭隘的民族主义”,那样的民意不仅是危险的,而且具有破坏性,会反噬人民利益,危害政治秩序。民意不能变成“任意”,甚至“任性”,诉求不能变成无休止的“索求”。真正的人民主体意识,应当兼具公民意识、理性参与、人人有责等。真正的人民主体,不仅要求社会提供更好的基础,国家提供保护和服务,其本身也需要有责任担当,需要理性爱国,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制度,做合格公民。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7.

[3]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责任编辑:雨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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