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的法律问题探析

2020-11-29张其有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发卡行民商法信用卡

张其有

中共南平市委党校,福建 南平 353000

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因为不同人群收入水平分配不均,造成资源过分倾斜的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多种人群使用经济权利的有效性,信用卡被广泛使用。它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民众资金周转不灵和财产转移困难的难题,疏通了民众获取财产的第三方渠道。但是信用卡因为高透支率以及逃债率逐渐拉起了警报,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导致国民经济陷入困境。因此,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以民商法角度探讨法律准绳下信用卡应该具备的发行和使用策略。

一、民商法视域下我国信用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审批额度与抵押还款问题

如果当事人所利用实际的现金数额存取款,而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转换为足量现金的额度信用卡,能够整取整存。而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是不动产作为信用卡抵押,其不动产经营的自主权将在未还清信用卡时被发卡行处置。但是在民商法法律条文中,对于民众使用信用卡,实际上是将其作为储蓄业务一类的,能够有偿开展业务,在民众没有足够资金还银行卡时,能够通过其它渠道填补缺口。而发卡行却将储蓄业务独立出来,将信用卡和储蓄卡作为两个分支,解释权归于发卡行所有,也就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而且,民众不仅是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储蓄周转,还能够进行消费,发卡行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消费偿付关系,在民商法角度,当事人如果所消费的金额超过了信用卡额度,就需要支付所透支的本金加利息,在没有超过额度的期间,只需要支付本金。但是对于审批额度的问题,并没有详细的阐述,大多数发卡行以消费者本人的收入水平和家庭情况作为评判标准,有的消费者将名下不动产抵押获取高额度,但是实际上该不动产在还信用卡期间发卡行判定其不具备还款条件,从而转卖给第三方。有些消费者也会在信用卡还款期间将不动产转卖第三方,然后逃避还款,而这些问题导致发卡行与消费者纠纷不断。

(二)挂失和效力认证问题

除了信用卡在流通过程由发卡行和消费者存在的法律纠纷问题,信用卡本身也会在消费者单方面使用过程遇到相关问题。信用卡丢失则是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当信用卡丢失或者面临被盗窃的窘境,很多被盗刷的现金源源不断的流失,但是经办人确实是消费者个人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发卡行与消费者的业务已经形成,相关手续就会自动扣除消费者的银行卡所剩额度,并且增加消费者所需偿还的本金加利息。但是消费者本身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或者挂失时间较晚,很多业务需要重新梳理,拉长了银行业务时间。而如果不重新梳理,损失的金额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往往会与发卡行陷入纠纷,从而打官司。如果无法追回所应有的资金,那么在打官司过程中,更大可能判定消费者赔付。但是消费者依然难以认可,就会对信用卡丧失信心。而民商法条文中只阐述24小时之内的法律效力,一旦24小时后消费者没有挂失,就由消费者承担金额,但是当消费者因处于外地或者临时有事,亦或者发卡行关闭等问题,无法及时挂失,就会导致各种麻烦。

(三)抗辩权切断条款方面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中包含的个人和个体组织、商户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往往需要寻求法律帮助。但是实际上,从民商法角度来看,有不可抗力存在,无论是个人还是商户,当选择了信用卡,就必须维持解释权归发卡行所有的状态,无力对抗发卡行。但是有一些信用卡在发售时并没有问题,而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个别问题,消费者急于切断与发卡行的联系,依然无法解决,蒙受巨大损失,例如有的商户原本计划透支信用卡30万用来做生意,5年归还,而该商户在3年内已经可以还清信用卡,但是这时候发卡行为了提高基准利率,就告知商户如果3年还清,就必须增加利息,商户觉得不划算。但是如果5年还清,又害怕后面资金亏损无法补上,因此陷入两难境地。而法律并没有保障民众权利,显得过于不公平。

(四)发卡行披露信息和持卡人知情权保护问题

虽然发卡行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使用权,能让消费者看到发卡行的名称、信用卡使用信息以及使用条款等,但是有些私人银行为了经济利益,在这些明显的信息方面模棱两可,狂打擦边球,并没有对条款进行清晰的介绍,也没有向不同民众阐述使用信用卡的优缺点和可行性,没有尊重消费者的个人经济情况。而是盲目的向消费者推荐额度较高的信用卡,而消费者由于并不熟悉具体的专有名词,也没有合适的渠道了解精准信息,往往无法保障权益。

二、基于民商法角度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有效措施

(一)基于信用落实需要来设置专门的法律

现阶段,我国在信用卡方面的立法始终不够健全,包括民法、刑法等方面,都未针对信用卡设置明确和严格的约束条款,基本上就是阐述一些基础的原则规定,实用性不足。从历年来信用卡的发行数据来看,随着信用卡使用人数的增长,不仅是民用私人银行,许多储蓄建设银行与公共金融平台,也开始发行一定额度的信用卡。但是实际上,很多信用卡是不被法律承认和允许的,属于发卡组织与当事人单方面的合同关系。而从民商法角度来看,法律有权利保障任何个人与个体组织在使用和经手信用卡过程中的自主权、信息权以及社会公开权,并能够给予法律咨询和建设性意见。

但是在很多风投企业与私人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法律行为来看,它容易在相关法律条款上模糊不清,例如原本应该仔细向消费者剖析发行方所负有的信用卡职责以及归属权,在实际过程中却转变为仅仅发布相关条例让消费者自行查阅,而这些法律条款仅仅是原封挪用中央下达的规定,对于发行方的其它方面模棱两可。而当消费者选择签订登记事项后,就等于签署了合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足够的[1]。而发行方也确实尊重了消费者自主权与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常需要被动的支付超高的利息。这和法律并未明确说明具体保障消费者自主权、信息权的内容有关,发卡行与当事者属于私下的合同关系,而这种合同上所签订的实际是无偿借贷关系。当事人能够在发卡行存取款,而发卡行需要及时给予当事人存取款的方便。归根结底,信用卡业务和传统的银行业务有着明显的差异,如若说立法章程不够严谨,势必会延误信用卡业务的拓展范畴,甚至威胁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远景。基于此,就需要尽快设置专门的银行卡条例,从中针对信用卡进行更深层次地立法认证之余,设置专门的信用卡业务管控体系,确保针对当事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护。

(二)提供更加翔实的信用卡配套法规内容

第一,针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严格立法。纵观现阶段既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始终夹带着显著的行政气息,尤其是在当事者与发卡行平等关系控制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说,要保证及时融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格认证和细致划分小额电子资金业务内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杜绝任何不公平合同条款[2]。第二,基于消费信用设置严密的立法章程。须知信用卡属于消费信用经营中极为关键的要素,可如今我国始终没有设置专门的消费信用章程,无法全面保护持卡者的合法权益。选择进行消费信用立法,不单单能够明确规定消费经营中各个主体间的关系,令他们各自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能够及时而准确地区分信用消费。第三,由权威机关颁布专门的信用卡合同范本,避免相关主体签订合同时再出现任何遗漏或是模糊现象。

(三)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必须在相关法律条文条款中将冒用风险的内容进行仔细划分,对24小时挂失的准则清除,给予民众信用卡服务的知情权,设置公共服务咨询空间,构建法律咨询与发卡行、消费者三方通道,对发卡行的业务及时审核,对发卡行是否保障权益进行投诉,积极的帮助消费者维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民商法角度来看,在信用卡发行和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并没有获得根本保障,容易因法律空白和法律准绳失衡,使消费者蒙受损失,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健全开设,需要对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决。

猜你喜欢

发卡行民商法信用卡
银行卡跨行POS机盗刷纠纷责任认定研究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信用卡资深用户
论信用卡诈骗案件催收效力问题的认定
——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为例
信用卡诈骗
办信用卡透支还债夫妻均获刑10年
基于双边市场的银行卡定价理论研究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