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罪犯评估机制探讨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

李 坚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0

罪犯评估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为监狱罪犯的分类、罪犯刑期的管理、罪犯精准矫正、罪犯减刑假释决策等提供了科学有效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罪犯评估机制。我国罪犯评估工作发展较为缓慢,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科学完善的评估机制,监狱改革发展的瓶颈逐渐凸显。

一、我国罪犯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开展罪犯评估工作以来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罪犯评估工作虽有几十年的实践但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罪犯评估体系仍存在很多不足,以至于逐渐成为我国监狱发展的瓶颈,具体存在问题分析如下:

(一)罪犯评估工作缺乏顶层设计

罪犯评估工作在我国虽已开展多年,然而我国监狱系统对罪犯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分类按刑期等固有特征进行分类,在当时技术经济不充分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我国监狱工作改革深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罪犯评估与分类体系已迫在眉睫。近几年,司法部开始重视罪犯评估工作,开始尝试探索罪犯评估体系的构建,但仅是鼓励各省监狱管理局进行探索试点,缺乏司法部层面基本框架制定,各省的试点探索只能是零碎的不成系统的,很难构建出一套科学系统的罪犯评估体系。

(二)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性文件

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对于罪犯评估政策指导性文件总体较少,司法部层关于罪犯评估的制度性文件只是笼统的要求对罪犯开展相应的评估,缺乏可操作化的指导。各省监狱管理局相应出台一些省内的罪犯评估指导性文件,总体来说也较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评估内容、评估的具体方法、评估时间及评估结果的应用上无明确细化的规定。没有细化政策的指导,基层对于罪犯评估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部分评估工作已和监狱实际工作严重脱离,不仅无法发挥罪犯评估应有的作用,相反成为了监狱民警的工作负担。

(三)评估的适用性不广

罪犯评估工作的开展其目是为监狱方对罪犯的分押、罪犯刑期管理、罪犯矫正需求探究、罪犯矫正方案制定、罪犯矫正效果的评估及为罪犯减刑假释提供依据,罪犯的评估实质上是为罪犯从收监到罪犯出监在社会化的整个过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也是保证监狱工作科学化、法制化及规范化的基础。而当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评估结果的适用性较窄。如我国监狱系统现行对罪犯假释和减刑主要考虑罪犯的计分考核成绩及罪犯自身犯罪的法定情况,很少参考罪犯危险性评估结果。我国尚未建成不同危险等级的监狱体系,对于罪犯的分类评估也是形式大于内容。罪犯的矫正质量评估也因矫正项目、矫正资源及评估工具的缺乏而难以开展,更难以对罪犯的实际刑期管理产生作用。

(四)评估工具的不完善

科学化的罪犯评估工具是保证罪犯评估机制的顺畅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罪犯评估工作中存在评估工具的严重缺乏或科学性不足等问题。如对于罪犯入监评估多使用人格测验,虽对监狱了解罪犯个性及人格特征有一定帮助,然而对于罪犯安全管理与刑期管理作用有限。罪犯中期评估工具更为缺乏,目前部分监狱采用心理认知行为(XRX)量表或修订国外量表,但都缺乏足够的信效度。近年来由于司法部对罪犯危险性评估的重视,多省市的监狱管理局组织开发了适合本省使用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工具,然而也缺乏全国性样本的信效度验证,不具备全国性推广使用的基础。总体而言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工具是制约我国罪犯评估工作发展一个重要因素。

(五)评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关于罪犯评估的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明确。当前我国罪犯评估工作最高层级主要在监狱,一般由教育改造科或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每个监区由一名兼职心理咨询员负责本监区的罪犯评估工作。罪犯评估日常工作主要由教改科或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牵头组织,具体主要由监区组织实施。可见我国罪犯评估的组织机构较为简单,实际负责工作人员较少,岗位划分不清职责不明确,缺乏评估操作的责任制度,导致目前罪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准确性不高。且罪犯评估的结果关系到罪犯服刑全过程的安全分类、管理计划制定、设立矫正目标、选择矫正项目及减刑假释评估等全面工作,因此现有的罪犯评估组织层级过低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国外罪犯评估经验借鉴

(一)英国罪犯评估机制

英国罪犯评估机制较为成熟,其中罪犯评估与管理系统(OASys)较有特色,OASys包含了罪犯的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最大的特点是能够满足监狱对罪犯的持续评估的需求并能够为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做出稳定可靠的决策。罪犯在入监程序或入监后8周内接受OASys的评估,余刑不足8周的罪犯需在入监过程中尽快完成评估。英国OASys评估人员的准入要求较高,OASys的评估必须由具备与罪犯行为相关必要知识并罪犯实际接触的监狱工作人员或缓刑工作人员完成。监狱行政人员不能实施OASys评估工作。评估人员需用自己的账号实名登陆评估系统,任何人向系统输入的评估信息都是有记录可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允许罪犯直接访问OASys IT系统,所有的评估结果还需监管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复核,监管人员有权退回评估人员的评估结论,并说明原因及存在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依据OASys评估结果,监狱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干预与管理,如对于严重伤害风险及个人风险中评估结果中度以上的罪犯必须制定管理计划,同时OASys评估结果对与罪犯的矫正资源分配及罪犯的释放等都具有一定决策意义。同时英国制定了《OASys指导文件》为OASys系统的使用范围、流程规范、过程控制、信息保护、结果使用、与其他程序交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操作性很强。

(二)西澳州罪犯评估机制

西澳州罪犯评估涵盖了罪犯入监到罪犯的再社会化的整个服刑过程,主要包括收监评估,收监评估主要完成罪犯的收监清单(ACL),收监清单是罪犯进入监狱的接收程序的一部分,主要是基于数据库信息对罪犯的安全及风险评级做出初步或短期的评估。初步安全评估及分级评估的应充分利用司法情报处提供的安全门户网上有的罪犯信息,如关于罪犯的信息不足则应向司法情报处索取《罪犯个人情报摘要》。罪犯完成初步评估后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估。西澳州罪犯评估的人员于职责非常明确,评估官员需负责按照相关政策指令管理相应人员并按要求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及评估信息及清单的填写。罪犯评估体系中的评估人员还包括授权助理监狱长、案件管理协调员、信息发布协调员、指定监狱长、刑期管理事务主管、释放规划管理人、刑期管理事务管理人、行动监察和监区管理人。西奥州的罪犯评估组织人员分配非常完善,各职位人员的职责明确且以政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为保证罪犯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及体现罪犯权益的保障,西澳州罪犯评估有一套严格的限制程序。对于降低或提高罪犯安全评级的评估中可使用否决权,但所有导致安全等级降低的否决,都需要提交上级官员进行审批。在罪犯评估过程中罪犯有陈述的权利。

三、构建我国罪犯评估机制的探索

在我国监狱谋求进一步转型发展的背景之下,罪犯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已成为阻碍改革的重要障碍,有必要尽快从以下几点建立完善我国罪犯评估机制。

(一)强化我国罪犯评估机制的顶层设计

罪犯评估工作需站在我国监狱工作的全局考虑,强调顶层设计。罪犯评估工作的顶层设计首先要立足于解决监狱工作的实际问题。如罪犯危险性分级评估、罪犯服刑期间动态危险评估、罪犯矫正需求性评估、罪犯矫正质量评估、罪犯再犯风险性评估等有助于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实际问题。顶层设计应从这些问题入手列出相关关键问题,并制定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做到纲目并举。罪犯评估工作的顶层设计还应当抓住监狱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在监狱改革于实际工作中对罪犯评估需求是多样的,然在司法部层面的罪犯评估工作顶层设计需从监狱改革的重大问题出发,找出监狱改革及影响罪犯管理与改造最急迫的问题如罪犯危险性分类评估、罪犯服刑动态评估、罪犯不同戒备等级监狱流转性评估、罪犯再犯风险与矫正需求评估等项目。罪犯评估工作的顶层设计还应注重监狱工作的共性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经济发展不均衡,罪犯情况复杂程度不一,各省监狱工作对于罪犯评估需求不一,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罪犯评估难以形成全国完全统一的模式,在做罪犯评估顶层设计需充分考虑各省监狱罪犯评估的共性问题,以共性问题为基础构建我国罪犯评估体系,力求在国家层面上将罪犯评估的共性要求形成全国统一标准与制度。

(二)完善我国罪犯评估的指导性政策与文件

完善的政策指导性文件是罪犯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的保障,也是监狱各级实施的规范性操作指南。我国罪犯评估指导性政策与文件的制定首先应关注监狱工作及监狱转型急需解决的问题,由司法部优先制定罪犯危险性评估分类、罪犯刑期管理评估及再犯风险与矫正需求评估等四种类型的罪犯评估工作的详细指导性政策文件,每一类政策指导性文件中要详细规定评估的组织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评估目的、评估工具的使用、评估的过程控制、评估结果的应用、不同类型评估的相关说明、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政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便于各层级监狱工作者能够依照政策指导文件对罪犯评估工作进行有效的操作和实施。

(三)明确罪犯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

罪犯评估的最终目的是指导监狱的实际工作,对罪犯分类、矫正、管理、处遇及减刑假释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要重视罪犯评估结果应用,首先要建立评估结果的应用机制,如英国罪犯安全分级与评估实施指引说明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根据罪犯的危险评估表格确定罪犯关押的戒备等级及管控措施。罪犯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监狱的实际工作,如按工作需求进行分类,如罪犯分类、罪犯矫正、罪犯刑期管理、罪犯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减刑假释的提请等。另一方面需考虑评估的可靠性,评估工作适用范围的制定需充分考虑现有评估机制的可靠性。

(四)健全我国罪犯评估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推进罪犯评估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应建立统一的罪犯评估组织机构。可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下设罪犯评估指导中心,负责指导与监督各省监狱罪犯评估工作,在省监狱管理局层面形成独立的罪犯评估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本省罪犯评估工作的开展,各监狱成立罪犯评估办公室,由监狱长总负责,根据评估类型重要性授权不同层级的人员分管负责,罪犯评估办公室需配备专职罪犯评估员,罪犯分管民警要参与罪犯评估工作,从而保障评估的全面客观性。

(五)加大我国罪犯评估工具开发力度

我国目前罪犯评估工作的落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工具,由于国情、文化、和政治制度等差异,西方一些成熟的罪犯评估工具在我国无法直接使用,因此需借鉴西方罪犯评估工具开发的成熟经验,着力开发适合我国实际监管需要的罪犯评估工具。罪犯评估工具的开发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与物力,所以可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的轻重缓急,集中全国力量,在司法部主导下着力开发全国普遍适用、具有重要性、紧迫性的罪犯评估工具,如罪犯危险性评估工具、罪犯刑期管理规划评估等。对于罪犯矫正效果评估等一些特异性并非全国普遍适用性量表可暂缓开发或由各省试点开发,广泛适用后再进行全国推广。

猜你喜欢

罪犯监狱矫正
监狱选美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