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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执行难成因浅要分析

2020-11-25孙东飞

银幕内外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商事被执行人抵押

摘要:近年来,民商事执行难是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全国各级法院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民商事案件执行中因执行未果而中止执行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关键词:民商事;执行

一、民商事执行案件面临的两个难点

现阶段民商事执行难主要凸显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执行困难,主要体现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二是主观执行困难,主要体现法院受困于被动司法的原则,在面对执行的复杂情况和多种类型的突发因素缺乏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配合。

二、民商事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第一,申请执行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自始留下执行不能的隐患。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和私人借贷机构在设定抵押或抵押财产时没有严格核实抵押或抵押财产的金额,性质和所有权,没有认真规定第三方监督责任,也没有积极照顾抵押或抵押财产。在进行财产担保时,连带责任人的设定不明确,借款人转让企业或担保抵押财产损失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执行不力等等。

第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在公司作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的经营已陷入困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也早已抵押或质押。如果强制执行,他们只能偿还抵押权人和质押人的债务,故执行无法实现债权人的主张;再例如部分被执行的自然人因疾病等因素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此种情况,也使得执行难以为继。

第三,法院自身因素影响执行推进。

首先是人少案多矛盾突出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全国收到的执行案件数量连续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但执行法官及其辅助人员长期匮乏,导致执行案件数量积压严重,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其次法院对执行人员培训力度低,多数法院都存在重审判和轻执行的情况,导致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低于审判人员。最后,部分执行人员缺乏责任感,在知处理执行案件时存在被动执行和延迟执行的情况。例如一些执行法官面对复杂法执行情况,畏首畏尾,缺少沟通协调能力,不敢作为,导致执行效率低下;还有一些执行法官追求纸面数据,对实际执行结果缺少关心,例如过度使用“结束本执行程序”的关闭方法,导致执行目标的完成率低,诸如外出调查,扣押和冻结以及评估拍卖行为不规范等。

第4,对执行推进缺少制度支持

首先,在现阶段,很多执行难的问题体现为被执行自然人人无偿还能力,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但是因为我国没有针对自然人和非法人的破产制度,故当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时,案件就无法撤回执行程序。其次,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突出的“人格混乱”问题。例如有些公司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随意混合;有些公司股东随意处置公司的资产而缺乏有力追究制度;有些公司股东注册了多个关联公司,资产来回转移等等。相关法律在上述问题上缺乏立法制裁和限制,其中的制度漏洞常常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渠道。

其次,法院的执行程序主要基于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部分,但民商事诉讼法对执行的规定多是在原则和框架方面划线,可操作性较弱。立法供应的缺乏也是我国执法困难和混乱的症结所在。

三、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首先,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新闻媒体和法律普及机构应加大宣传实施工作的力度,多渠道教育公众树立民商事交易的风险意识,充分了解交易前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交易发生之前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对证据和交易对手财产线索的收集和整理,以应对将来的诉讼风险,为可能的执行提供有关财产信息。

其次,完善与民商事执行相关的立法,鑒于目前我国现行执法体系内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难”问题,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民商事执行法律,同时修订和完善与民商事案件执法相关的破产法和公司法,严格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公司人格制度的等等。

再次,探索审判与执法分离的可能性,面对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情况,可从两方面探索执行上的制度建设,一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将分散于各个审理部门的执行权限或执行人员收回,统一安排调配,增强执行力度。二是从外部入手,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开,将执行权从司法领域中剥离,建立独立的执行权力机构,加强执行强度。

最后,建立执行工作的联系机制。要解决“执法难”的问题,仅依靠人民法院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所有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一种联系机制。例如加强执法院执行部门与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电信等部门的信息通报,清理反馈和协调机制,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互连和共享,方便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员的位置和财产状况。

民商事案件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其形成原因多样,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首要路径。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水平决定了执行工作的好坏。因此,要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使烙尽职守、清正廉洁,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同样,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承担责任,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发挥智慧,挖掘潜力,并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解决。

参考文献:

[1] 栗峥.中国民商事执行的当下境遇[J].政法论坛,2016(02).

[2] 郑世保.民商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

[3] 于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6(02).

[4] 彭晓青.浅论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及相应对策[J].科技信息,2016(25).

[5] 杨知文.中国民商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基于执行权组织构造的考量与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05).

作者简介:孙东飞,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长期负责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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