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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归因、辨识与防控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视角

2020-11-24张碧昊李卫东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归化风险管理球员

张碧昊,郭 敏,李卫东

(1.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青少年足球教育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2019年3月29日,中国足协官方颁布了《中国足球协会入籍球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正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入籍手续的或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入籍手续的球员”并对“入籍球员的转会、注册、参赛和后续服务与管理进行规范”[1]。这是我国足球运动领域出台的首部专门针对归化球员引进工作的正式文件,标志着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已正式进入实践操作阶段。然而,受制于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经验局限及多方环境的影响,实际归化操作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在足球改革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当下,一旦出现归化失范或失效等情形,不良社会效应将会迅速传播,进而影响国家队的正常备战,甚至阻滞我国足球改革发展进程。因此,针对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管理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经过文献梳理发现,归化球员问题已成为近期学界关注的热点。张鹏[2]分析了归化球员参赛资格相关的法律问题;陈全真等[3]从伦理学、法学和经济学角度探讨了我国归化球员的未来路径;梁朱贵等[4]阐释了域外足球强国的归化经验与启示;张尧等[5]探究了归化球员的认同建构问题。可见,已有研究从法律制度、路径探究、域外经验、认同建构等多方面进行探讨,学者们普遍认可引进归化球员的积极意义,但尚未对引进归化球员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予以充分关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演进历程,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视角,深入分析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归因及类型,并提出风险防控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参考。

1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演进历程

自1992年职业化改革以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迅速发展,吸引了一批优秀的外籍球员加盟,诸如马麦罗、马科斯、阿布巴卡尔等球员均表示过成为归化球员为中国队征战的愿望,但受制于当时法律制度限制、信息传达不畅等原因皆未成功。直至广州恒大足球队通过引进世界级外援的方式连续斩获国内联赛冠军和2013、2015年的亚冠联赛冠军,加之恒大功勋外援穆里奇明确表态愿意加入中国国籍,归化球员的议题才真正引起舆论的热议。2015年全国两会,关于“振兴中国足球必须突破归化球员禁区和修改《国籍法》,大力引进高水平的归化球员”的提案将归化球员问题首次在国家正式场合提出[6],之后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便开始就该问题与公安部等多部委展开沟通。2016年3月,葡萄牙华裔球员陈佳裕成功申领到中国护照,成为首位海外出生改籍成功的归化球员[7]。2018年底,中国足协职业联赛总结大会上,时任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表示将积极推进优秀外籍球员的归化工作,标志着我国官方首次对归化球员问题表明支持态度。随后的2019赛季中超冬季转会窗口,4家试点俱乐部便开始引进归化球员的实践操作,北京国安队的侯永永、李可,广州恒大队的蒋光太、萧涛涛等外籍球员均以归化球员身份被引进至中超联赛。2019年5月,北京国安队球员李可成为首位入选中国男足的归化球员。同年8月,广州恒大队球员艾克森成为首位入选中国男足的无血缘归化球员。2020年,洛国富、蒋光太和费南多等球员相继入选中国男足集训名单。由此,经过长期的发展和论证,中国足球逐步走上由舆论导向到实践探索的归化球员引进之路。

2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风险防控的理论阐释

风险管理来源于经济领域,其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传统风险管理、现代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3个阶段。2004年,美国反财务欺诈委员会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其中的风险管理概念、内容、框架构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核心[8]。我国政府部门同样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重要地位。2006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9]。由此,国内开始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引入研究,现已由最初应用的经济领域扩展到多个行业领域的风险防控研究,体育领域也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多位学者尝试从体育赛事、学校体育等角度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研究,并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例如,陈立春等[10]利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进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董杰等[11]对冬奥会门票销售过程中所涉主体进行全面风险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举措;谭嘉辉等[12]借助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制定了我国校园足球绩效评价体系并提出治理对策。可见,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已成为体育领域风险防控的重要支撑。鉴于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也需要建立全面规范的风险防控体系,借助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有助于提高风险识别的效率,也能够更有效地预防潜在风险,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尝试引入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防控研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从理论层面分析,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强调从整体入手,注重全面管理和全过程管理,以实现对企业的整体风险防控[13]。然而引进归化球员是一项涉及多主体的系统性工作,与一般的企业主体存在一些差异,且风险来源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借助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对我国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归因、辨识与防控研究,应结合实践工作特点建立“主体·过程·制度”的全面风险分析框架。首先,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主体涵盖了中国足协、俱乐部、归化对象等多个组织与个人,应将相关主体均纳入风险分析中,才能做到风险防控的“主体全面”;其次,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完整过程包含决策阶段、选择阶段、实施阶段等部分,需要对引进工作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风险管理,以确保风险防控的“过程全面”;最后,我国引进归化球员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制度类型较多,位阶层次多样,应从制度上进行系统研究和保障,做好各类潜在风险的预防和辨识,进而实现风险防控的“制度全面”。

3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归因

3.1 国家战略导向伴随风险,归化主体理念存在偏差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建设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足球项目的改革发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引进归化球员是在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之举。然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风险具有双侧性,风险不仅来自不利的趋势,也可能来自有利的趋势[14]。倘若所有归化主体无法正确认识国家层面对于引进归化球员的战略意图,或者仍坚持落后的发展理念而怠于支持国家战略,那么无论国家战略导向能带来多大的影响和契机,都可能使风险防控的“主体全面”难以实现,进而异化为归化主体理念偏差之下的归化风险诱因。一方面,主管部门理应沿袭以备战国际大赛为目标、以国家队人才储备为内容的归化理念,但国家层面的支持也伴随着相应的政绩压力,致使主管部门可能产生“重备战、轻储备”的理念偏差,进而在片面化的理念引导下出现盲目引进归化球员等忽视足球运动客观发展规律的现象。另一方面,俱乐部因自身的生存发展压力,主观上很难完全遵循国家层面的归化理念,也并不一定甘愿牺牲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竞技利益为国家战略服务。事实上,部分俱乐部仍会以自我需求为导向进行归化操作,借助政策红利引进不具备国家队出场资格的归化球员,从而增加主体性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3.2 归化实践经验匮乏,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能力有限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工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归化参与主体的实践经验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但我国足球运动的归化之路毕竟刚刚起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普遍较低,加之我国足球又面临备战国际大赛的紧迫任务,可能并未注重整个归化操作过程中风险防控的“过程全面”,这成为归化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归化操作经验的有限性。我国的归化操作更多受到传统观念的引导,往往只注重潜在归化对象的名气而忽视其竞技适用性,更缺乏对相关信息的长期跟踪与收集,造成早期的评估风险无法规避,也为后期归化质量风险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足协承担着备战世界大赛的重要任务,其工作重心集中在引进高水平归化球员的操作阶段,而监督管理的效率偏低。而且,由于归化操作是由足协委托给各试点俱乐部执行,加之足协仅是社团法人的主体性质,难以有充分的权限和能力去全面有效监管试点俱乐部的归化操作细节,最终可能导致合同成本过高和归化质量下降等风险的发生。

3.3 我国各类制度的特殊性,“中国化”与“全球化”趋势的协调

引进归化球员的现象是与体育全球化发展进程相伴而生的产物,诸多国家依靠归化球员显著提升了足球竞技实力,如德国、日本和韩国甚至通过修改国籍法的方式加速归化球员的入籍程序[15],但我国的各类制度与欧美国家存在显著差异,引进归化球员的相关制度建设无法完全移植欧美国家的现有模式,致使风险防控的“制度全面”难以尽快实现。一方面,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制度与他国相比较为严苛,且也未在法律制度中对归化球员现象有相应的规制,致使位于较低位阶的具体政策法规制定缺乏有效指导,进而引发制度性风险的出现;另一方面,我国民族意识较强,文化制度包容性有限影响着归化球员引进的数量,且归化球员也可能难以对我国产生较强的文化认同感,致使归化质量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因此,还是应当建立与我国民族、文化、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具有“中国化”特色的归化球员制度。例如,有学者提出通过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解释,为归化球员获得中国“绿卡”及入籍审批环节提供制度上的便利[16]79。然而,通过考察我国引进归化球员的实践进程不难发现,归化实践操作略显激进和盲目,且明显领先于相关制度建设,从而使原本可以通过归化制度控制的风险不断显现。

4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辨识

4.1 主体性风险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基本模式是由足协组织主导、以职业俱乐部为载体展开实践操作,根本目的是为国家队提供高水平运动员供给。作为核心主体的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都应追求双方利益最大化。具体来说,中国足协作为国家足球的管理机构,通过引进归化球员来实质性提升国家队竞技成绩应是其根本利益所在;职业俱乐部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除了满足国家利益需要之外,更重要的是实现自身的竞技和商业价值。但是,足协和俱乐部的管理运营是由内部工作人员来完成,他们肩负着职务人员和利益个体的双重角色,而人作为复杂的混合体,既是自利的经济人又是道德的社会人,当出现风险时会本能地做出利己行为[17]。鉴于此,足协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可能会受到自身利益影响,进而引发自身利益侵蚀国家利益的风险。例如,在试点俱乐部的选择、归化球员数量控制等涉及“权”“钱”“利”的问题上,足协管理者容易产生以权谋私的腐败风险。同样,职业俱乐部也可能在归化实践中忽视国家利益,如山东鲁能俱乐部引进的葡萄牙籍归化球员德尔加多便不具备为中国国家队效力的资格,进而造成完全背离引进归化球员初衷的风险。

4.2 过程性风险

4.2.1 决策阶段——评估失范风险 在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决策阶段,明确具体的拟归化对象是整个归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便需要从绩效评估的视角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哪些球员是值得引进归化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难科学有效地评估归化成本,进而引发评估失范风险。具体而言,引进归化球员的成本主要包含我国俱乐部向球员所属国外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用、我国俱乐部与球员本人缔结的工作合同成本、足协对球员的监管成本等,而且归化球员对国家队竞技水平提升效果的衡量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指标。但是,并非所有成本均如转会费用、合同成本等是可以明确测算的,尤其是判断归化球员对国家队水平的提升效果是典型的隐形成本,其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难评估性,加之国家队竞赛成绩受到人员组合、后勤保障、临场发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在评估球员与归化核心价值的契合问题上,极易造成成本收益分析偏差。例如,目前国家队在已拥有李可和艾克森两名归化球员的情况下仍在世界杯预选赛中打平菲律宾队、输给叙利亚队。可以看出,现阶段归化效果仍不明显,在决策阶段所产生的评估失范风险可能导致整个归化球员战略的失败。

4.2.2 选择阶段——合同管理风险 在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选择阶段,职业合同的签订是明确俱乐部与球员之间法定权责的基本手段,而现阶段合同的设计与签订存在诸多问题,合同管理的风险已逐步显现。根据中国足协出台的《中超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2019—2021)》,限制俱乐部的总支出、注资额、亏损额、薪酬及奖金是文件的基本精神[18]。但是,当前合同管理层面最突出的风险点表现在合同对价不合理,有悖政策精神。一方面,归化球员的薪酬过高,显著增加了职业俱乐部的财务审计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俱乐部的健康运营;另一方面,归化球员的合同待遇并未严格遵守国内球员的薪酬限额规定,如巴西球员高拉特是以千万欧元年薪与广州恒大签约并办理归化手续[19]。目前,无论是引进华裔还是非华裔归化球员都无法避免高额薪酬及附属待遇的允诺,毕竟以中国足球目前的竞技水平,外籍球员通过归化实现更高的职业价值不太现实,更多的还是考虑归化能够带来丰厚的报酬、优越的生活环境和较高的社会地位[20]。由此,财务政策的严肃性和职业联赛的稳定性均会受到风险冲击。

4.2.3 实施阶段——归化质量风险 在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实施阶段,足协肩负着监督归化操作、管理归化球员的重任,但当前的监督管理体制并不健全,整个归化实施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引进归化球员可能存在质量不佳的风险。事实上,引进归化球员的理论设想是经过在全球化体育市场的搜寻,诸多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愿意为我国效力,主管部门可以挑选最适合国家队技战术要求的对象进行针对性引进,以实现短时间内提高足球项目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显然,这种设想实现的前提是潜在的归化球员数量足够多且水平较高。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符合归化条件的对象数量少,大部分的竞技水平难达要求。以我国目前的归化对象转会中超前一赛季的出场数据为例,李可在英冠布伦特福德出场17次仅首发9次,蒋光太在英超埃弗顿队出场0次,其职业生涯均呈瓶颈或下滑状态,竞技水平存在上限。在这种球员供给背景下,足协若不能在监管层面严格把关,便容易将归化变成异化,进而引发社会舆论对归化效益的强烈质疑。

4.3 制度性风险

制度性风险是指在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过程中因政策法规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由于归化球员的引进尚属尝试探索阶段,中央到地方层面均没有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仅有作为行业协会的足协出台的《暂行规定》可供参考,该规定仅涉及球员入籍之后的管理工作,且无论从层级还是内容上都有明显不足,可能引发一系列制度性风险。首先,制度上对引进归化球员的数量、类型、属性等内容均缺乏明确的界定,归化的供需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错位,造成多数归化球员进入少数试点俱乐部之中,进而导致职业联赛的公平竞赛风险显著增加;其次,制度上对归化试点俱乐部的遴选、归化的操作方式与标准等规定也不清晰,造成归化“内部化”的现象严重,缺乏归化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最后,制度上缺乏对归化球员的保障机制规定,使归化球员的经验价值仅供满足完成某次重大赛事任务,缺乏长远的系统保障来留住人才,从而增加“短视归化”造成的人才资源浪费风险。

5 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风险防控策略

5.1 强化监管,实施责任追究机制

归化是一项多方参与、利益协调的过程,决定归化走势的主要因素在于监管[21]。政府部门、中国足协、社会公众都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者的职能,确保整个归化球员引进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以防范主体性风险和过程性风险。第一,提高监管意识和能力。对于中国足球从业者而言,引进归化球员是一项全新的足球发展模式,足协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学习和掌握域外归化的管理经验,提高整个协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在面对球员选择、合同签订和后期保障等过程性风险源时能够做出科学有效的决策,进而高质量地管理整个归化操作过程。第二,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借助纪委、审计、税务等多部门的力量,对足协和俱乐部、经纪人、球员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及时审查合同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防范潜在的腐败风险。另一方面,保障社会监管权利,既应充分发挥网络、电视等媒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舆论的监管效力;还应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中国球迷的监管权利,畅通其监督管理的各项渠道。第三,落实监管问责机制。现在的归化操作都停留在对于特定个体的归化和引进,甚至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但没有任何制度约束,以至于一拥而上[16]80,因而亟需将监管的结果落实在问责制度之上,对各种利益主体起到严肃的震慑作用,如规定足协怠于履行行业内监管义务,造成归化球员不具备国家队出场资格、归化球员竞技水平难达国家队要求等低效归化结果,需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可见,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全过程的监管工作需要依托多个主体协作完成,而多主体参与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更是实现风险防控“主体全面”和“过程全面”的重要保障。

5.2 明确边界,健全预期评估体系

针对引进归化球员的问题,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表示应“严格控制,有效推进”[22]。在引进归化球员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归化球员的竞技能力,也要以法律规范和文化认同为基本标准,进而逐步明确引进归化球员的边界,并对申请入籍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规避评估失范风险和归化质量风险。第一,建立海外潜在归化球员搜寻机制。中国足协应设置负责引进归化球员工作的独立部门,着力建设海外潜在归化球员数据库并长期跟踪。同时,还应搭建球员信息征集平台,广泛搜寻在海外高水平联赛效力的华裔球员信息,并重点关注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潜力的青少年华裔球员,将球员信息以大数据的形式定期更新和审核,逐步扩大海外潜在归化球员的选材面。第二,严格把控归化操作边界。目前多数学者均赞同由试点归化华裔逐渐过渡到非华裔的操作过程[23],逐步扩大归化操作边界。本研究认为,国家队作为归化球员的主要供给对象,其实际需求也应是划定边界的基本依据,因而要加大国家队参与归化实践的力度,以合理的供需匹配度来明确归化操作边界。在此方面,可借鉴日本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经验,通过有目的地引入具有填补位置短板效果的归化球员来提高国家队的竞技水平[24]。第三,建立归化评估专家组。中国足协应加大归化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由足协成员、国家队教练、俱乐部代表、专业记者等组成的评估专家组,针对拟引进的归化球员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论证,重点评估引进成本与预期价值的匹配度、引进球员代表国家队出场的可行性、引进球员与国家队技战术风格的适切性等方面,并及时将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引进的归化球员符合我国足球发展的实际需求。总之,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实践工作应严格以需求为导向进行针对性操作,力求规避归化过程的决策阶段与实施阶段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推进风险防控“过程全面”的有效落实。

5.3 完善制度,规范归化实践操作

中国足协是整个引进归化球员实践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主体和责任承担者,规范足协的归化实践操作行为,就需要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要求来推动归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以求从根源上防范制度性风险的出现。虽然中国足协出台的《暂行规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效果有限且局限性明显,仍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第一,国家层面要出台法律解释的相关意见。我国引进归化球员应以遵守《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前提,但该法所规定的入籍条件过于严苛,难以直接应用于体育领域,且考虑到立法机关不可能仅为方便归化外籍运动员就修改这样一部涉及方方面面、兹事体大的法律[25],故只能通过寻求法律解释的空间为引进归化球员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如将引进高水平归化运动员纳入“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解释框架内。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应出台配套部门规章。鉴于中国足协的民间社团法人定位,《暂行规定》等政策的位阶层次较低且稳定性较差,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内容。因此,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中国足协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结合归化运动员的实际情况与现实需要,尽快出台正式的部门规章《入籍运动员管理办法》,对我国体育领域引进归化运动员的原则和范围进行详细说明。而且,应从制度建设层面明确引进归化运动员的评估审查、信息公开、合同管理、监管问责等具体内容,逐步将引进归化球员的工作纳入法治化进程。第三,中国足协应出台稳定性更高的《归化球员管理实施细则》。针对实践中不断显现的潜在风险进行细致分析与研讨,尤其是限制职业俱乐部引进归化球员数量、明确归化球员引进标准与程序、健全归化球员的职业保障等细节问题,均需要通过下达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防控风险。综上,通过统筹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不同位阶层次的制度文件来全面规范我国足球引进归化球员的实践工作,有助于尽快实现风险防控的“制度全面”。

6 结语

归化球员的引进可谓承载着中国足球崛起的重任,也事关我国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然而,要更科学有序地引进归化球员,就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归化的潜在风险,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制度设计并主导归化球员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另外,引进归化球员并不意味着放缓本土后备人才培养的进度,国家足球水平的提高是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切不可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尤其应杜绝“大赛足球”“功利足球”等异化现象的出现,进而促使归化球员成为中国足球竞技水平提高之路上的关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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